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
市場監管總局今天發布《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管理辦法》,將於(yu) 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6月6日公布的《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產(chan) 品配方注冊(ce) 管理辦法》對擬在中國境內(nei) 生產(chan) 銷售和進口嬰幼兒(er) 配方乳粉的企業(ye) ,從(cong) 申請與(yu) 注冊(ce) 程序、標簽與(yu) 說明書(shu) 、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麵作出了規定。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明確需要開展現場核查的情形和要求,並強調現場核查需抽取動態生產(chan) 的樣品進行檢驗;明確禁止變相分裝和8種不予注冊(ce) 的情形。進一步規範標簽標識,維護消費者權益。明確產(chan) 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字樣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來源應當全部來自該物種,並進一步細化標簽中禁止含有的內(nei) 容。另外鼓勵企業(ye) 集團研發,對企業(ye) 集團設有獨立研發機構的,允許控股子公司共享集團部分研發能力;落實企業(ye) 主體(ti) 責任,經企業(ye) 集團充分評估後,集團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間均可配方調用。(總台央視記者 李晶晶 姚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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