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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發布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發布時間:2023-08-04 14:42: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jun) 人事務部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創業(ye) 就業(ye) 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從(cong) 事個(ge) 體(ti) 經營的,自辦理個(ge) 體(ti) 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ge) 月,下同)內(nei) 按每戶每年20000元為(wei) 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ge) 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nei) 確定具體(ti) 限額標準。

  此外,企業(ye) 招用自主就業(ye) 退役士兵,與(yu) 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hui) 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nei) 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ye) 所得稅優(you) 惠。定額標準為(wei) 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nei) 確定具體(ti) 定額標準。

  公告還指出,納稅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wei) 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ye) 就業(ye) 稅收優(you) 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ye) 就業(ye) 稅收優(you) 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優(you) 惠至3年期滿。 按公告規定應予減征的稅費,在本公告發布前已征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後納稅期應繳納稅費或予以退還。發布之日前已辦理注銷的,不再追溯享受。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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