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文化

守護國財國土 最高檢發布第四十六批指導性案例

發布時間:2023-08-04 14:59:00來源: 央視網

  日前,最高檢以“守護國財國土、助推惠民政策落實”為(wei) 主題發布第四十六批指導性案例,引導各地檢察機關(guan) 在辦案中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保護國有財產(chan) 、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保障國家惠民政策有效執行。

  本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共四件,分別為(wei) :浙江省嵊州市檢察院督促規範成品油領域稅收監管秩序行政公益訴訟案;江蘇省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督促整治閑置國有土地行政公益訴訟案;湖南省長沙市檢察機關(guan) 督促追回違法支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行政公益訴訟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檢察院督促落實電價(jia) 優(you) 惠政策行政公益訴訟案。

  據了解,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guan) 共立案辦理國有財產(chan) 保護領域案件55270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案件9504件,共督促收回國有財產(chan) 290億(yi) 餘(yu) 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351億(yi) 餘(yu) 元,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國有土地6.75萬(wan) 餘(yu) 畝(mu) 。最高檢直接立案辦理了汙染企業(ye) 違規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you) 惠政策案,並通過指導辦理一批難度大、有影響的案件,督促整治成品油稅收監管秩序;保護養(yang) 老、醫療、工傷(shang) 保險基金;追回煤炭等礦產(chan) 資源損失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依法處置閑置低效用地等,帶動各級檢察院不斷加強國財國土領域辦案工作。

  本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涉及大數據賦能稅收監管、土地閑置低效的分類處置、監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繳入國庫“最後一公裏”等方麵,展示了檢察機關(guan) 在有效保護國有財產(chan) 和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案例還拓展了傳(chuan) 統國財領域案件類型,明確了檢察機關(guan) 對公共政策實施過程中有關(guan) 組織和個(ge) 人套取、騙取、截留、挪用各類助企惠民紅利等情形,可以依法開展公益訴訟,確保政策紅利落地見效,拓展了公益訴訟檢察服務黨(dang) 和國家工作大局的空間。同時,依托大數據發現類案線索、督促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達成協同共治、將檢察建議做成剛性的經驗做法以及從(cong) 中提煉的辦案機製等,對各地辦好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yi) 。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表示,下一步將持續聚焦國家重大戰略決(jue) 策部署和民生熱點問題,加大辦案力度,推廣運用數字監督模型,把提升辦案質效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化國財國土領域理論和實務疑難問題研究,明晰案件範圍和類型,指導各地妥善辦理相關(guan) 疑難複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並加強與(yu) 有關(guan) 部門協作,促進協同共治。

  關(guan) 於(yu) 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十六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

  督促規範成品油領域

  稅收監管秩序行政公益訴訟案

  【要 旨】

  對於(yu) 違規銷售、使用“非標油”等偷逃稅款造成國有財產(chan) 流失的情形,檢察機關(guan) 可以通過“解析個(ge) 案、梳理要素、構建模型、類案監督、訴源治理”的法律監督路徑,構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以法律監督助力依法行政,凝聚國有財產(chan) 保護執法、司法合力。

  【基本案情】

  針對人民群眾(zhong) 反映強烈、新聞媒體(ti) 曝光的“非標油”(指除正規成品油以外所有非法油品的總稱,包括來源不明確、渠道不合規、質量不達標或偷逃稅款的非法油品)危害公共安全、汙染大氣環境等問題,2019年8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嵊州市檢察院)部署開展綜合整治“非標油”專(zhuan) 項法律監督活動,發現部分物流運輸、工程基建等用油企業(ye) ,大量違規購買(mai) 、使用“非標油”,並以非成品油增值稅發票進行違規抵扣;部分加油站則通過“無票銷售”、賬外走賬等方式大量銷售“非標油”,逃避稅收監管。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2019年12月,嵊州市檢察院對在專(zhuan) 項法律監督活動中發現的無證無照加油點損害公共利益問題進行立案調查。該院抓住用油企業(ye) 將購油資金作為(wei) 經營成本入賬抵稅的特征,探索運用大數據思維,碰撞多部門行政監管數據,鎖定72家用油企業(ye) 使用非成品油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涉及發票品名有“複合柴油”“導熱油”“輕質循環油”等9種油品名稱,涉案貨值共計6200餘(yu) 萬(wan) 元。上述用油企業(ye) 將非成品油發票作為(wei) 成品油增值稅發票進行違規抵扣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2020年3月20日,嵊州市檢察院向稅務部門送達檢察建議書(shu) ,建議對非成品油發票不符合實際用途、品名的違法現象進行整治,切實防控稅收風險。稅務部門收到檢察建議書(shu) 後,依法履行稅收監管職責,督促涉案企業(ye) 補交稅費共計1008.11萬(wan) 元,有效規範成品油消費端市場秩序。

  嵊州市檢察院經調查發現,“非標油”不僅(jin) 在消費端違規抵扣增值稅問題突出,還存在銷售端偷逃稅款問題,部分加油站在銷售“非標油”過程中,通過“無票銷售”、賬外走賬等方式逃避監管,造成國家稅收大量流失。嵊州市檢察院以油罐車運行軌跡數據為(wei) 突破口,將監督視野從(cong) 終端消費市場延伸至前端銷售市場。在上級檢察院支持下,嵊州市檢察院與(yu) 相關(guan) 科研機構合作,設計研發了“非標油”綜合治理監督模型(以下簡稱監督模型)。該監督模型依據“非標油”物流運輸規律計算出加油站實際應稅銷售收入,與(yu) 稅務部門監管數據進行碰撞分析,從(cong) 而鎖定偷逃稅款違法線索。嵊州市檢察院通過該監督模型排查某加油站,核算出2021年1月至8月期間該加油站自行申報應稅銷售收入與(yu) 實際應稅銷售收入存在較大差距。針對新發現的加油站銷售“非標油”偷逃稅款損害國家利益的情形,2021年10月11日,嵊州市檢察院向稅務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shu) ,建議采取有效措施追繳加油站偷逃稅款,規範加油站納稅申報工作等。稅務部門在收到檢察建議書(shu) 後,組成專(zhuan) 案組開展調查工作,並作出責令涉案加油站補繳稅費、罰款共計人民幣605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8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在全省部署違規銷售、使用“非標油”專(zhuan) 項監督活動。截至2022年底,浙江檢察機關(guan) 督促稅務部門追繳稅款共計2.8億(yi) 餘(yu) 元;通過監督模型還發現黑加油點線索93處,已移送相關(guan) 部門依法處理。在浙江省檢察機關(guan) 的推動下,浙江省將該監督模型升級打造為(wei) 由稅務、檢察、交通運輸等17個(ge) 省級部門參與(yu) 的“成品油綜合智治”數字化多跨場景應用,規範成品油稅收監管秩序,助力省域成品油市場“全鏈條”數字化閉環管理。

  【指導意義(yi) 】

  (一)督促整治偷逃稅款違法行為(wei) 是國有財產(chan) 保護領域公益訴訟辦案的一個(ge) 重要方麵。國有財產(chan) 保護領域監督範圍點多麵廣,檢察機關(guan) 應注重運用係統思維,找準監督切入口。稅收作為(wei) 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影響著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的各個(ge) 方麵,辦好涉稅案件意義(yi) 重大。針對“非標油”領域偷逃稅款行為(wei) 隱蔽、行政監管難度大、產(chan) 業(ye) 鏈條長等問題,檢察機關(guan) 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做深做實溯源治理,從(cong) 規範“非標油”消費端票據行為(wei) 到嚴(yan) 懲銷售端偷逃稅款違法行為(wei) ,以法律監督助力行政機關(guan) 依法行政,保護國有財產(chan) 安全。

  (二)檢察機關(guan) 在公益訴訟辦案中要增強大數據思維,通過構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提升法律監督質效。對於(yu) 在履職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的社會(hui) 治理難題,檢察機關(guan) 應高度重視相關(guan) 數據的收集與(yu) 整理,尤其是對依法采集、具有統一標準的數據,提煉特征要素進行數據解析,並融入公益訴訟辦案規則流程,轉化為(wei) 計算機能夠識別的“語言”,即發揮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在發現線索、調查取證、固定證據以及提供解決(jue) 問題方案等多方麵作用,實現從(cong) 個(ge) 案辦理到類案監督。

  (三)檢察機關(guan) 在依法能動履職的同時應注重與(yu) 行政機關(guan) 協作配合,提升社會(hui) 治理效能。檢察機關(guan) 與(yu) 行政機關(guan) 在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方麵目標一致,辦案中應立足法律監督職能定位,發揮公益訴訟檢察統籌協調多元主體(ti) 協同共治職能作用,助推行政機關(guan) 深入推進係統治理、綜合治理,將公益訴訟製度優(you) 勢實實在在轉化為(wei) 社會(hui) 治理效能。

  江蘇省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

  閑置國有土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要 旨】

  對於(yu)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閑置、違反土地出讓協議約定用途等情形,檢察機關(guan) 可以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行職責。涉及多個(ge) 行政機關(guan) 、多個(ge) 相對人、多種違法行為(wei) 類型的,檢察機關(guan) 可以采取不同辦案方式分類處置。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間,江蘇省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A發電公司、B太陽能公司、C照明公司、D自動化公司、E光電公司共取得326畝(mu) 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直未動工開發或投產(chan) ,造成土地閑置。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2021年10月,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經開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上述線索後,對涉案土地閑置的曆史成因、企業(ye) 經營狀況、行政機關(guan) 履職情況等進行了初步調查,查明造成326畝(mu) 土地閑置的原因比較複雜,ABCDE五家公司仍然沒有具體(ti) 使用意向。用地企業(ye) 與(yu) 行政機關(guan) 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均載明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出讓合同的違約責任、法律適用及爭(zheng) 議解決(jue) 的條款,但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未依法依規依約對企業(ye) 的用地情況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2021年11月,經開區檢察院研究認為(wei) ,對於(yu) 326畝(mu) 閑置土地,雖然造成土地閑置的原因比較複雜,既有土地規劃、國家政策調整原因,也有企業(ye) 自身原因,但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未依照土地管理法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未依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啟動調查程序,可歸結為(wei) 違法不作為(wei) 。2021年12月10日,經開區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經調查查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以及經開區工作委員會(hui) 、管理委員會(hui) 職責配置的有關(guan) 規定,經開區招商部門負責項目洽談、招引,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向企業(ye) 供地,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服務企業(ye) 。供地後,自然資源部門負有會(hui) 同招商部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建立信用監管、動態巡查,加強對建設用地供應交易和供後開發利用的監管職責;招商部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負有跟蹤管理、建立誠信檔案、配合自然資源部門處置閑置土地的職責。但上述職能部門對企業(ye) 用地情況沒有全麵履行後續監管職責,且未形成監管合力,導致土地資源長期閑置。

  2022年2月11日,經開區檢察院向自然資源、招商、工業(ye) 和信息化等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自然資源部門對326畝(mu) 閑置土地啟動調查程序,督促招商部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積極配合自然資源部門開展調查,並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yu) 監管。

  2022年4月,經開區檢察院相繼收到相關(guan) 部門書(shu) 麵回複:已啟動閑置土地調查程序,案涉326畝(mu) 土地閑置係市場、企業(ye) 、政府多種因素疊加形成,符合協議收回的條件,自然資源部門及屬地政府等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已著手與(yu) 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同年5月,屬地政府與(yu) E光電公司簽訂《閑置土地回收補償(chang) 協議書(shu) 》,與(yu) B太陽能公司簽訂《節約集約用地盤活(處置)框架協議》。同年9月,屬地政府與(yu) D自動化公司簽訂《國有存量土地回收補償(chang) 協議書(shu) 》,上述3宗地隨後收回。同年10月,A發電公司、C照明公司製定再投資開發計劃,相關(guan) 項目已進場實施。至此,案涉5宗閑置土地326畝(mu) 處置完畢。

  為(wei) 建立健全及時發現、整治國有土地出讓後被閑置的機製,檢察機關(guan) 與(yu) 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共同努力,推動經開區管委會(hui) 出台了推進工業(ye) 用地提質增效的規範性文件,統一細化土地處置標準,並成立自然資源部門、招商部門等23家單位在內(nei) 的閑置產(chan) 業(ye) 用地處置工作專(zhuan) 班,形成閑置土地長效監管機製。

  【指導意義(yi) 】

  (一)檢察機關(guan)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公益訴訟案件,既要關(guan) 注土地出讓收入征繳問題,也要關(guan) 注土地使用中的違法問題。土地資源稀缺,促進土地資源的優(you) 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是我國長期堅持的基本用地製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閑置已成為(wei) 製約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突出問題。檢察機關(guan) 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在重點關(guan) 注土地出讓收入征繳是否到位的同時,也要關(guan) 注國有土地出讓後使用中的閑置、違法改變用途等問題。

  (二)對於(yu) 違法情形複雜的國有土地閑置問題,檢察機關(guan) 可以采取不同辦案方式分類處置。國有土地閑置,係市場、企業(ye) 、政府多種因素疊加,有的可能涉及多個(ge) 行政機關(guan) 、多個(ge) 相對人、多種違法違約類型,檢察機關(guan) 應堅持法治思維,區分情況,分類處置。對於(yu) 既存在土地規劃調整、國家政策調整、拆遷未按期交付土地等政府原因,也存在企業(ye) 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情形的,可以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相關(guan) 企業(ye) 有整改意願的,檢察機關(guan) 可以與(yu) 行政機關(guan) 磋商,引導企業(ye) 積極整改、合規經營。

  湖南省長沙市檢察機關(guan) 督促追回

  違法支出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收入行政公益訴訟案

  【要 旨】

  檢察機關(guan)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公益訴訟案件,應加強跟進監督,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全麵履職,確保應征收的款項全部上繳國庫。對於(yu) 基層檢察院管轄可能存在幹擾和阻力的,上級檢察院可以提級辦理,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條件的,可以指定基層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起訴訟。辦案中發現行政監管漏洞的,可以向地方政府發出社會(hui) 治理檢察建議,推動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7日,某地產(chan) 集團公司在湖南省某市(縣級市,下同)競得五宗地塊(編號分別為(wei) 071—075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總價(jia) 為(wei) 42.98億(yi) 餘(yu) 元,約定競買(mai) 保證金自動轉作受讓地塊的出讓金。由負責開發受讓地塊的該集團公司子公司——某置業(ye)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置業(ye) 公司)與(yu) 該市原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五份,保證金15.24億(yi) 餘(yu) 元從(cong) 公共資源中心轉入某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以下簡稱非稅賬戶)。2018年2月、11月,某市財政局以“退保證金”名義(yi) 兩(liang) 次將已進入非稅賬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支出給置業(ye) 公司2.9億(yi) 餘(yu) 元。置業(ye) 公司用該筆資金繳清五宗地塊契稅及072號地塊剩餘(yu) 土地價(jia) 款,辦理了072號地塊不動產(chan) 權證,申請抵押貸款26.5億(yi) 餘(yu) 元。截至2019年9月4日,某市財政局未依法追回違法支出給置業(ye) 公司的土地出讓收入2.9億(yi) 餘(yu) 元。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2019年6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開展全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公益訴訟專(zhuan) 項監督行動,在督辦某市檢察院辦理的欠繳國有土地出讓金係列案中發現該線索,遂交辦至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長沙市檢察院)。因該案係轄區內(nei) 重大複雜案件,長沙市檢察院決(jue) 定自辦該案,於(yu) 2019年8月21日立案調查。辦案人員通過調取土地出讓協議、支付憑證等書(shu) 證、詢問相關(guan) 人員及谘詢財務專(zhuan) 家等方式調查查明:轉入非稅賬戶的競買(mai) 保證金係置業(ye) 公司繳納的五宗地塊費用,成交確認書(shu) 簽訂後已自動轉作土地價(jia) 款,應定性為(wei) 土地出讓收入,屬於(yu) 國有財產(chan) 。某市財政局作為(wei) 所在地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非稅收入主管部門,未將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違規設立收入過渡戶滯留、挪用、坐支,無正當理由以“退保證金”名義(yi) 向置業(ye) 公司違法支出已進入非稅賬戶的土地出讓收入2.9億(yi) 餘(yu) 元,損害了國家利益。

  長沙市檢察院針對該案中財政部門違法支出土地出讓收入造成國有財產(chan) 損失的違法情形,於(yu) 2019年9月9日依法向某市財政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及時追回違法支出的土地出讓收入2.9億(yi) 餘(yu) 元;針對該市在土地出讓收入等非稅收入收支管理方麵存在的銜接不順暢、機製不完善、管理有漏洞等普遍性問題,於(yu) 2019年9月11日向某市人民政府公開送達社會(hui) 治理檢察建議書(shu) ,建議其強化監督職責和管理力度,治理監管失範問題。

  收到檢察建議後,某市財政局成立整改工作小組,迅速約談並要求置業(ye) 公司提交還款計劃,提請某市人民政府召開專(zhuan) 題會(hui) 議研究整改措施。2019年9月26日,某市財政局書(shu) 麵回複稱,已依法啟動追繳程序,置業(ye) 公司承諾在2019年10月15日之前還款。2019年11月14日,某市人民政府書(shu) 麵回複稱,該市已經召集相關(guan) 職能部門多次專(zhuan) 題研究,進一步強化銜接和管理,堵塞漏洞。

  省、市兩(liang) 級檢察院持續跟進監督發現,檢察建議回複期滿,某市財政局未依法全麵履職,違法支出的土地出讓收入仍未追回。為(wei) 避免可能出現的辦案阻力和幹擾因素,經湖南省檢察院批準,長沙市檢察院指定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嶽麓區檢察院)起訴管轄。嶽麓區檢察院於(yu) 2020年4月3日向集中管轄的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某市財政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回違法支出的土地出讓收入2.9億(yi) 餘(yu) 元。對於(yu) 案涉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職務違法犯罪線索,長沙市檢察院同步移送長沙市紀委監委處理。起訴後,省、市、區三級檢察院繼續跟進某市財政局追繳進度,2020年4月30日置業(ye) 公司開出商業(ye) 承兌(dui) 匯票,由某市城投公司於(yu) 5月27日代置業(ye) 公司向某市財政局非稅賬戶退繳土地出讓收入,並繳入國庫,置業(ye) 公司於(yu) 2020年11月1日承兌(dui) 該匯票。因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經嶽麓區檢察院提交撤回起訴決(jue) 定書(shu)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裁定準予撤訴。

  【指導意義(yi) 】

  (一)檢察機關(guan) 對損害公益的違法行為(wei) 應當堅持全流程監督,依法保障國有財產(chan) 安全。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guan) 既要監督征收環節,督促征收部門及時收繳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也要監督征收資金劃繳國庫環節,確保“應繳盡繳、及時入庫”,防止土地出讓收入不當滯留、坐支、挪用造成國有財產(chan) 損失。

  (二)檢察機關(guan) 在辦案過程中要注重通過訴的方式來推動問題解決(jue) 。檢察建議回複期滿,行政機關(guan) 仍未依法全麵履職且公益仍受侵害的,檢察機關(guan) 應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發揮訴訟程序、司法裁判增強監督剛性、推動問題解決(jue) 、引領社會(hui) 價(jia) 值的功能作用。提起訴訟後,檢察機關(guan) 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的,可以撤回起訴;確有必要的,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jue) 確認行政行為(wei) 違法。

  (三)充分發揮檢察一體(ti) 化工作機製優(you) 勢,排除辦案阻力。國財國土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往往重大敏感、疑難複雜,辦案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檢察一體(ti) 化優(you) 勢,共同分析研判,上下聯動發力。省、市檢察院要通過直接辦理重大複雜的國財國土公益訴訟案件,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對於(yu) 下級檢察院管轄有難度或者辦案有幹擾阻力的案件,上級檢察院可以提級辦理,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條件的,可以指定基層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起訴訟。

  (四)針對具有普遍性的問題發出社會(hui) 治理檢察建議,助推國有財產(chan) 保護。檢察機關(guan)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土地出讓收入收支管理不規範、存在監管漏洞、部門協同配合不足等問題,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改進工作的社會(hui) 治理檢察建議,推動政府統籌協調,健全製度機製,加強行政監管,提升治理能力。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落實電價(jia) 優(you) 惠政策

  行政公益訴訟案

  【要 旨】

  轉供電主體(ti) 違規收取電費,未執行國家電費結算優(you) 惠政策,導致公共政策的功能和目的無法實現,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檢察機關(guan) 可以開展公益訴訟,並通過專(zhuan) 項監督促進行業(ye) 長效久治。

  【基本案情】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ye) 不直接供電、抄表和收費,而由其直供戶轉供給終端用戶並代為(wei) 抄表、收費的情形。2018年起,國家多次下調一般工商業(ye) 用電價(jia) 格。2020年初,為(wei) 減輕企業(ye) 負擔、提振市場主體(ti) 信心,國家又陸續推出一係列階段性降低企業(ye) 用電成本的惠民助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通知,要求電網企業(ye) 在計收一般工商業(ye) 及其他電價(jia) 類別的電力用戶電費時,按原到戶電價(jia) 水平的95%結算。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內(nei) 作為(wei) 轉供電主體(ti) 的多個(ge) 產(chan) 業(ye) 園區、商業(ye) 綜合體(ti) 和物業(ye) 公司違反規定,在與(yu) 電力終端用戶結算時,未對終端用戶實施電費降價(jia) 、未執行階段性電費優(you) 惠政策,涉及款項巨大。

  【檢察機關(guan) 履職過程】

  2020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拱墅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上述案件線索後開展初步調查,並於(yu) 同年6月立案調查。一方麵從(cong) 市場監管、供電部門調取轉供電主體(ti) 數量、分布情況、終端用戶結構、用電量等基礎信息,詳細了解轉供電環節運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另一方麵對相關(guan) 轉供電終端用戶和轉供電企業(ye) 進行調查,詢問公司負責人、財務人員等主要人員,調取電費明細和發票、房屋租賃合同、電費收繳清單等書(shu) 證,查實6家轉供電企業(ye) 違反規定,未對終端用戶實施電費降價(jia) 、未執行階段性九五折結算電費的國家優(you) 惠政策。

  拱墅區檢察院審查認為(wei) ,國家出台階段性降低企業(ye) 用電成本的優(you) 惠政策,是為(wei) 幫扶中小微企業(ye) 紓困解難,實現經濟平穩健康發展而實施的助企惠民公共政策。電費降價(jia) 優(you) 惠源於(yu) 國家電網企業(ye) 的經營性財產(chan) 收入,國家製定出台電費降價(jia) 、電費優(you) 惠政策,係行使其對電網企業(ye) 經營性國有財產(chan) 的使用、處分權利。而轉供電主體(ti) 不執行電費降價(jia) 、電費優(you) 惠政策,相當於(yu) 利用優(you) 勢地位截取國家政策優(you) 惠資金,導致電費降價(jia) 紅利未能足額傳(chuan) 導至不特定多數的終端用戶,非法侵占了國家政策紅利補貼,違背了降低企業(ye) 用電成本的政策初衷,消解了國家為(wei) 企業(ye) 減負的政策目的,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

  轉供電主體(ti) 不執行電費降價(jia) 、電費優(you) 惠政策,其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價(jia) 格法》第十二條等相關(guan) 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jia) 格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等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為(wei) 價(jia) 格主管部門,依法應當對價(jia) 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且《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階段性降低企業(ye) 用電成本支持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的通知》也要求,相關(guan) 部門要積極配合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切實加強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wei) 監管,確保電費降價(jia) 紅利及時足額傳(chuan) 導到終端用戶。據此,同年8月21日拱墅區檢察院向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拱墅區市場監管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涉案6家轉供電企業(ye) 的違法行為(wei) 進行查處,對轄區內(nei) 所有轉供電企業(ye) 開展專(zhuan) 項排查。

  拱墅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積極開展專(zhuan) 項整治行動。鑒於(yu) 本案涉及的終端用戶多、電費數額高、清退難度大,拱墅區檢察院多次與(yu) 拱墅區市場監管局召開聯席會(hui) 議,分析案件查辦過程中的法律適用、辦案方式和執法尺度,達成共識。拱墅區市場監管局製定了清理轉供電環節加價(jia) 的工作方案,對檢察建議涉及的6家轉供電企業(ye) 立案調查,依法開展電費清退工作;集體(ti) 約談轄區內(nei) 多個(ge) 產(chan) 業(ye) 園區、商業(ye) 綜合體(ti) 和物業(ye) 公司的經營者,引導轉供電企業(ye) 自主退費;加大政策宣傳(chuan) 力度,采取聯合宣講、發放告知書(shu) 、現場檢查等方式,擴大政策及其優(you) 惠措施的知曉度。截至2021年6月,檢察建議所涉的6家轉供電企業(ye) 清退多收費用共計290萬(wan) 餘(yu) 元,罰沒款項240萬(wan) 餘(yu) 元。拱墅區市場監管局在轄區範圍內(nei) 開展專(zhuan) 項排查,檢查轉供電企業(ye) 83家,清退多收費用4464萬(wan) 餘(yu) 元,惠及終端用戶14000餘(yu) 戶,實施行政處罰28件,罰沒款項807萬(wan) 餘(yu) 元,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在此基礎上,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於(yu) 2021年2月在全市開展專(zhuan) 項監督,全麵排查整治轉供電環節違規收取電費行為(wei) ,推動相關(guan) 職能部門排查轉供電企業(ye) 276家,行政罰款1122萬(wan) 餘(yu) 元,清退多收費用8653萬(wan) 餘(yu) 元,惠及終端用戶4萬(wan) 餘(yu) 戶。

  【指導意義(yi) 】

  (一)監督保障惠民公共政策有效執行,屬於(yu) 公益訴訟檢察職責範圍。公共政策是國家統籌分配社會(hui) 利益、協調經濟社會(hui) 活動的手段、工具和杠杆,與(yu) 民生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息息相關(guan) ,需要法律的保障。檢察機關(guan) 是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司法機關(guan) ,要立足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職能定位,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對公共政策實施過程中違法違規套取、騙取、截留、挪用各類惠民助企補貼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能動履職,督促有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加強監管,確保國家惠民助企政策落地見效。

  (二)對於(yu) 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檢察機關(guan) 可以通過專(zhuan) 項監督推動訴源治理。針對一定區域內(nei) 點多麵廣具有普遍性的問題,檢察機關(guan) 可以總結提煉辦案中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開展專(zhuan) 項監督活動,實現類案監督,推動訴源治理。專(zhuan) 項監督活動中,在立足法律監督職能定位的基礎上,可以加強與(yu) 行政機關(guan) 的協作配合,形成執法司法合力。

(責編:常邦麗)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