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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有何特點?北京高院通報

發布時間:2023-08-23 16:35: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8月2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hui) ,通報了北京市2018年以來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案件的審判情況。2018年以來,北京全市各級法院共審結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案件219件,判處犯罪分子294人。五年來,年均審理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案件數整體(ti) 呈下降趨勢,但今年有所反彈。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涉案公民個(ge) 人信息類型中高度敏感信息占比突出。經統計,所有已結案件中24.6%的案件涉及高度敏感信息,包括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nei) 容、征信信息和財產(chan) 信息;9.9%的案件涉及敏感信息,包括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公民個(ge) 人信息。公民手機號碼、身份證件號碼則在各種信息類型中所占比重最大。

  二是涉案公民個(ge) 人信息的數量規模日漸龐大。超過半數的案件信息數量超過5萬(wan) 條,約四分之一的案件信息數量超過50萬(wan) 條,少數案件查獲的信息多達數百萬(wan) 、數千萬(wan) 條,甚至過億(yi) 。

  三是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的犯罪手段越發隱蔽。不法分子多是通過社交軟件群、網站論壇等平台買(mai) 賣或交換個(ge) 人信息,係常見犯罪手段。但近年來,“暗網空間”已逐漸成為(wei) 犯罪交易的活躍場所。同時,交易支付方式從(cong) 現實貨幣演進為(wei) 虛擬貨幣,最常見的如“比特幣”。使用“爬蟲”技術秘密竊取成為(wei) 不法分子獲取公民個(ge) 人信息的重要手段。

  四是五成案件的被告人有較為(wei) 固定的工作單位或職業(ye) 。公司職員(包括中高級管理層、法人代表)所占比例最大,為(wei) 50.3%。從(cong) 學曆、職務看,不乏被告人擁有較高的學曆水平,在互聯網公司、金融投資企業(ye) 、保險公司、房產(chan) 中介等任較高職務。

  五是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與(yu) 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相關(guan) 聯。根據個(ge) 人信息的來源及流向,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涵蓋了金融、教育、交通、通信、物流、求職、法律等各行各業(ye) 。排除買(mai) 賣、交換等中間環節,39.6%的涉案信息被用於(yu) 違法甚至犯罪活動,如違規提取公積金或辦理信用卡、同行不正當競爭(zheng) 、代收代寫(xie) 學術論文、暴力催收討債(zhai) 、發送招嫖信息、電信網絡詐騙、盜竊存款、敲詐勒索、綁架、故意傷(shang) 害等。3.6%的案件由所謂“私家偵(zhen) 探”通過跟蹤拍攝、關(guan) 係查詢等方式定向追蹤個(ge) 人,調查特定公民信息。

  發布會(hui) 上,北京市高院還發布了3個(ge) 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的典型案例。這3個(ge) 案例涉及的信息類型多為(wei) 高度敏感信息,與(yu) 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關(guan) 聯較緊密,體(ti) 現了相關(guan) 行業(ye) 內(nei) 部從(cong) 業(ye) 人員泄露個(ge) 人信息的危害性。

  案例一:被告人沈某侵犯公民征信信息案

  被告人沈某案發前係某大型國際信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利用任職便利,采取“撞庫”等方式獲取某銀行個(ge) 人征信係統用戶名和密碼,通過其所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yu) 該銀行之間進行專(zhuan) 線互聯的終端機,數次非法登錄該銀行個(ge) 人征信係統,查詢並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共計100份。另,被告人沈某此前曾采取上述同樣作案手段,查詢並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共計1000餘(yu) 份。

  被告人沈某最終被法院以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兩(liang) 高”在2017年出台的《關(guan) 於(yu) 辦理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將征信信息列為(wei) 高度敏感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該類信息即可入罪。

  案例二:被告人胡某等人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案

  被告人胡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yi) 向北京某大型通信運營商申請批量辦理手機號,其通過被告人張某雇傭(yong) 他人作為(wei) 經辦人,有償(chang) 使用張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證件辦理上述業(ye) 務。被告人任某、魯某是運營商營業(ye) 廳的工作人員,明知上述公司所辦理的手機號涉嫌詐騙,仍予以辦理。經查,辦理的手機號後被用於(yu) 電信網絡詐騙,詐騙金額共計約170餘(yu) 萬(wan) 元。同時,被告人胡某非法從(cong) 他人處獲取工號、密碼辦理大量手機號,後相關(guan) 手機號碼被用於(yu) 電信網絡詐騙,涉及詐騙金額特別巨大。

  最終,被告人胡某犯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wan) 元;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wan) 元,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wan) 元;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wan) 元;被告人任某、魯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

  案例三:被告人秦某侵犯公民行蹤軌跡信息案

  被告人秦某入職某航服人才服務有限公司,被派遣至某航空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擔任國內(nei) 客服代表。被告人李某就職於(yu) 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某國際航空公司係統業(ye) 務,離職後通過前同事查詢航班信息。2020—2021年,秦某夥(huo) 同李某,直接或間接利用查詢航班信息的工作便利,共同及各自非法獲取公民個(ge) 人信息後向他人出售。其中,二人共同出售他人航班行蹤軌跡信息1964條、其他公民個(ge) 人信息370條,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萬(wan) 餘(yu) 元;秦某單獨出售他人航班行蹤軌跡信息383條、其他公民個(ge) 人信息24條,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6000餘(yu) 元;李某單獨出售他人航班行蹤軌跡信息731條、其他公民個(ge) 人信息57條,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萬(wan) 餘(yu) 元。

  最終,法院以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判處秦某、李某有期徒刑各三年,罰金人民幣各四萬(wan) 元。

  我國保護公民個(ge) 人信息安全的相關(guan) 法律規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ge) 人信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該條修訂為(wei) 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從(cong) 重處罰侵犯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ge) 人信息的行為(wei) 。

  2016年,《網絡安全法》規定了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ge) 人信息的規則。2020年,《民法典》進一步明確個(ge) 人信息的定義(yi) 和範圍。

  2021年,《個(ge) 人信息保護法》出台,進一步完善公民個(ge) 人信息保護體(ti) 係。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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