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引導保險資金更大力度地支持資本市場
為(wei) 促進保險業(ye) 回歸本源和穩健運行,更好服務實體(ti) 經濟和人民群眾(zhong)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guan) 於(yu) 優(you) 化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監管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保持綜合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50%監管標準不變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業(ye) 發展實際,優(you) 化了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監管標準。《通知》共十條,主要內(nei) 容包括四個(ge) 方麵:
一是差異化調節最低資本要求。要求總資產(chan) 100億(yi) 元以上、2000億(yi) 元以下的財產(chan) 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chan) 500億(yi) 元以上、5000億(yi) 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總資產(chan) 100億(yi) 元以下的財產(chan) 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chan) 500億(yi) 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
二是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將保險公司剩餘(yu) 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餘(yu) 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cong) 目前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鼓勵保險公司發展長期保障型產(chan) 品。財產(chan) 險公司最近一個(ge) 季度末計算的上兩(liang) 個(ge) 會(hui) 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ye) 務再保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未決(jue) 賠款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於(yu) 等於(yu) -5%的,保費風險、準備金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減少5%。保險公司投資的非基礎資產(chan) 中,底層資產(chan) 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為(wei) 目的,且交易結構在三層級及以內(nei) (含表層)的,應納入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計量範圍,促進保險公司加強資產(chan) 負債(zhai) 匹配管理。
三是引導保險公司支持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對於(yu) 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cong) 0.35調整為(wei) 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cong) 0.45調整為(wei) 0.4。對於(yu) 投資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cong) 0.6調整為(wei) 0.5。要求保險公司加強投資收益長期考核,在償(chang) 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中公開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資收益率和綜合投資收益率。
四是引導保險公司支持科技創新。保險公司投資的國家戰略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未上市公司股權,風險因子賦值為(wei) 0.4。保險公司經營的科技保險適用財產(chan) 險風險因子計量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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