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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淨化”療法不靠譜 法院判決商家返還消費者50萬元治療款

發布時間:2023-09-12 14:41:00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

  近年來,市麵上頻頻出現涉及“血液淨化”的新型“治療”方法,號稱可以“淨化”“排毒”“恢複重要器官功能”。 然而,上海消費者張女士在接受“血液淨化”後,身體(ti) 日漸虛弱。這種“治療”究竟合法、靠譜嗎?9月5日,記者從(cong)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這起糾紛上訴案,最終認定消費者與(yu) 醫療美容機構簽訂的涉及“血液淨化”醫療服務合同無效,維持一審判決(jue) ,該機構三位股東(dong) 根據出資範圍各自返還張女士治療款16萬(wan) 元、12.5萬(wan) 元、21.5萬(wan) 元。

  “血液淨化”機構無資質

  2017年7月,張女士參加了秀麗(li) 醫療美容(以下簡稱秀麗(li) 醫美)主辦的講座,講座上“專(zhuan) 家”介紹稱,秀麗(li) 醫美的“血能動力療程”可通過專(zhuan) 業(ye) 機器設備將治療者的血液導出至儀(yi) 器設備中“淨化”“排毒”,再導回至身體(ti) 中,以達到美容養(yang) 顏功效,且有利於(yu) 恢複重要器官功能。工作人員現場展示了通過“淨化”血液排出的髒物質。張女士非常心動,幾經考慮,請秀麗(li) 醫美為(wei) 其“量身打造”了主打“血液淨化”的“血能動力療程方案”,包括血能靶向治療、血能動力激活、腸道毒素清理等項目。後秀麗(li) 醫美又向張女士提供了治療時間安排表,確認方案後,張女士分數次向秀麗(li) 醫美轉賬共計84.2萬(wan) 餘(yu) 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間,張女士多次在秀麗(li) 醫美法定代表人和業(ye) 務員的陪伴下接受治療。然而,張女士做完全部“血能動力療程”後,身體(ti) 狀況並沒有“好轉”和“變輕鬆”,反而出現全身乏力、雙眼紅腫、精神萎靡等狀況。無奈之下,張女士隻得前往正規醫院進行了一年多的治療和調理,身體(ti) 才逐漸恢複。

  張女士認為(wei) 自己耗費精力和巨額治療款卻無任何效果,經了解發現,2005年發布的《衛生部關(guan) 於(yu) 加強“血液療法”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衛生部通知》)中稱,對於(yu) 既無基礎研究結論、又未經過臨(lin) 床研究的“血液療法”,一律停止臨(lin) 床應用。張女士進一步谘詢上海某區衛健委,該機構書(shu) 信答複張女士:秀麗(li) 醫美並未向有關(guan) 行政部門申請“血液療法”的備案或者審批。

  張女士由此認為(wei) ,自己被實施的“血能動力療程”是未經審批的違法項目。因原秀麗(li) 醫美已經注銷,張女士便將三位股東(dong) 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其與(yu) 秀麗(li) 醫美簽訂的醫療服務合同無效,三位股東(dong) 退還其全部治療款84.2萬(wan) 餘(yu) 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張女士與(yu) 秀麗(li) 醫美確實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guan) 係。

  從(cong) “血能動力治療方案”及治療時間安排表的內(nei) 容來看,張女士所受的治療顯然屬於(yu) “血液療法”的內(nei) 容,而秀麗(li) 醫美並無相關(guan) 資質。轉賬記錄顯示,張女士向秀麗(li) 醫美轉賬共計84.2萬(wan) 餘(yu) 元,其中包括腸道毒素清理和皮膚係統排毒7.92萬(wan) 元,這兩(liang) 個(ge) 項目張女士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違反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所以相應項目費用應酌情予以扣除。

  原秀麗(li) 醫美三位股東(dong) 並未將解散清算事宜書(shu) 麵通知張女士,同時又曾在清算報告中書(shu) 麵承諾願意在法律規定範圍內(nei) 對公司未了事宜繼續承擔責任,此承諾具有社會(hui) 公示作用。

  故一審法院判決(jue) ,張女士與(yu) 秀麗(li) 醫美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無效,秀麗(li) 醫美應返還張女士76.2萬(wan) 餘(yu) 元,但因秀麗(li) 醫美已注銷,故由三位股東(dong) 根據出資範圍各自返還張女士16萬(wan) 元、12.5萬(wan) 元、21.5萬(wan) 元。

  法院認定醫療服務合同無效

  原秀麗(li) 醫美三位股東(dong) 認為(wei) “血能動力療程”並未直接對血液進行處理,並非“血液療法”,也不應當參考《衛生部通知》,遂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本案爭(zheng) 議焦點為(wei) 案涉醫療服務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美容醫療機構應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範圍內(nei) 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診療範圍、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guan) 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衛生部通知》中也明確禁止未獲批準的醫療美容機構提供“血液療法”服務。

  本案中,結合案涉血能動力治療方案、治療時間安排表的內(nei) 容來看,“血能動力療程”包含血能靶向治療、血能動力激活、血液循環細胞等內(nei) 容。據張女士陳述,這些內(nei) 容均涉及將血液抽出進行過濾以及向靜脈血液滴注不明液體(ti) 等操作,三位股東(dong) 曾在庭審中表示對張女士陳述的上述治療過程無異議。而這些內(nei) 容涉及對血液的處理,屬於(yu) 《衛生部通知》規定的通過采集患者血液,進行“淨化”等處理,對患者進行“血液療法”。

  雖《衛生部通知》屬於(yu) 部門規章,但是在未獲得許可情形下進行“血液療法”,將會(hui) 損害人民群眾(zhong) 健康利益和經濟利益,有損社會(hui) 公共利益。從(cong) 維護公共健康安全及確立正確的社會(hui) 價(jia) 值導向角度出發,對本案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認定宜從(cong) 嚴(yan) 把握。由於(yu) 三位股東(dong) 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秀麗(li) 醫美以及實際提供案涉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已取得“血液療法”的審批資格,涉案合同中關(guan) 於(yu) “血液療法”的診療內(nei) 容應屬無效。秀麗(li) 醫美為(wei) 獲取利潤違規執業(ye) ,危害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益,主觀過錯明顯,應承擔合同無效後款項返還責任。

  原秀麗(li) 醫美三位股東(dong) 存在未履行通知義(yi) 務、未對公司進行依法清算就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行為(wei) ,一審法院判決(jue) 三位股東(dong) 在出資範圍各自返還張女士相應錢款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選擇正規醫療美容機構

  上海一中院民事庭副庭長、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任明豔提醒,近年來,隨著醫療美容行業(ye) 的迅速發展,因醫美活動引發的民事糾紛日益增多。

  對於(yu) 消費者來說,愛美是人之常情,但是醫美項目的選擇事關(guan) 自身身體(ti) 健康,因此消費者必須選擇在正規醫療美容機構接受服務,對於(yu) 機構提供的醫療項目,可要求醫美機構出具相關(guan) 醫療資質證明;要理性對待機構的功能宣傳(chuan) ,可通過互聯網查詢和核實,切勿被商家眼花繚亂(luan) 的虛假宣傳(chuan) 所誘導;規範合同簽訂和證據保存,如事先進行充分溝通,簽訂正式合同,留存消費憑證和診療記錄等,以便權益受損時能夠有效維權。

  作為(wei) 專(zhuan) 業(ye) 醫美機構,必須經合法登記注冊(ce) 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ye) 活動,且必須在經營許可範圍內(nei) 由具有資質的專(zhuan) 業(ye) 人員實施醫美項目,切勿擅自向消費者提供醫美服務或使用超出經營許可範圍的醫療技術,危害消費者健康、損害醫療監管秩序。(記者劉浩)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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