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過度幹涉員工私生活問題時有發生 用人單位管理勞動者的邊界在哪裏
企業(ye) 過度幹涉員工私生活問題時有發生
用人單位管理勞動者的邊界在哪裏
□ 本報記者 陳磊
從(cong) 禁止員工購買(mai) 某品牌汽車到要求員工每天運動步數達一定數量否則扣錢;從(cong) 禁止員工談辦公室戀情到要求每天在社交朋友圈轉發公司廣告……近段時間以來,公司介入、幹涉員工私生活問題時常引發社會(hui) 關(guan) 注和熱議。
“用人單位管理勞動者的邊界在哪裏?”很多員工發出了這樣的疑問?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采訪發現,不少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ye) ,都存在一定程度幹涉員工私生活的問題。在一些管理者看來,這是企業(ye) 的管理製度,甚至是企業(ye) 文化,有利於(yu) 工作開展和企業(ye) 發展;在不少被管理者看來,這已經嚴(yan) 重影響了自己的私生活,侵犯合法權益。
今年9月,廣東(dong) 省廣州市一家公司發布《關(guan) 於(yu) 公司購買(mai) 汽車的補助政策》稱,因某品牌企業(ye) 剽竊該公司車尾帳篷專(zhuan) 利,所以禁止公司管理層購買(mai) 某品牌汽車或者通勤時開某品牌汽車。
該公司此舉(ju) 引發廣泛關(guan) 注。事情的後續是,公司相關(guan) 負責人發布視頻稱,此前公司禁止高管購買(mai) 某品牌汽車是思考不周,已被相關(guan) 部門批評,向公司員工和網友致歉。
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類似現象時有發生,背後反映的是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之間的管理權限邊界不清。
首都經貿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院長範圍認為(wei) ,由於(yu) 從(cong) 屬性是勞動關(guan) 係的本質特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享有管理指示命令的權利。盡管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範將用人單位的管理權限限定在與(yu) 勞動合同直接相關(guan) 的事項,但實踐中,其邊界並不清晰具體(ti) ,即用人單位能夠在哪些情形下、哪些方麵、多大程度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示命令。
“由此導致用人單位管理權與(yu) 勞動者的生活自主權之間發生衝(chong) 突。”範圍說。
在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hui) 法室副主任王天玉看來,用人單位過度管理勞動者是勞動法在實施過程中的痛點,既說明用人單位管理範圍和員工私人事務之間邊界模糊,也說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不平衡。
“現在的問題是,用人單位管理勞動者到什麽(me) 程度,基本上是用人單位說了算,特別是用人單位的管理層說了算,導致一些用人單位把管理觸角伸到了勞動者的私人事項範圍之內(nei) 。”王天玉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yi) 務。勞動者嚴(yan) 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在勞動法律中已經有相對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為(wei) 何用人單位過度幹涉員工私生活問題仍屢屢發生呢?
範圍分析,主要原因在於(yu) ,在勞動關(guan) 係領域,我國整體(ti) 上“資強勞弱”,且地方的勞動監察執法力量相對有限;從(cong) 用人單位內(nei) 部來看,一些地方的工會(hui) 組織等沒有有效發揮製約用人單位的作用,一些用人單位濫用管理權而無法得到有效限製。
“另一個(ge) 原因在於(yu) ,用人單位(尤其是中小微企業(ye) )管理者整體(ti) 的合規意識以及合規文化欠缺。把單位當成‘自己家’的觀念在企業(ye) 老板、管理者中還普遍存在,導致有意無意突破管理的邊界,不當介入勞動者的生活自主領域。”範圍說。
王天玉提醒說,勞動法律的規定和實施機製層麵的原因也不可忽視。一方麵,勞動法律製定於(yu) 多年前,相關(guan) 條文規定還不夠細密;另一方麵,勞動法律的執行機製,如勞動監察機製等有待充分發揮。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月,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hui) 等聯合製定印發《預防和消除工作場所不當管理風險隱患製度(參考文本)》(以下簡稱《參考文本》),以指導用人單位預防和消除工作場所不當管理風險隱患,規範用工管理。
其中規定,不禁止職工在非工作時間離開工作場所,不強製要求職工入住本單位經營的宿舍等住所;嚴(yan) 禁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等。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楊保全認為(wei) ,《參考文本》列舉(ju) 了企業(ye) 在招用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安排加班工作、離職手續辦理等操作中,應重點避免的不當管理隱患和風險。為(wei) 指導用人單位製定完善有關(guan) 規章製度或與(yu) 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集體(ti) 合同時提供參考。其能夠有效限製企業(ye) 對於(yu) 規章製度的製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決(jue) 用人單位“奇葩”管理的問題。
範圍認為(wei) ,《參考文本》的發布對指導用人單位預防和消除工作場所不當管理風險隱患,規範用工管理,進一步促進勞動關(guan) 係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yi) ,尤其是通過行政指導的方式,為(wei) 用人單位建立合規管理的理念和製度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但《參考文本》並不能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企業(ye) 過度幹涉員工私生活的問題,原因在於(yu) ,《參考文本》作為(wei) 行政指引,其缺乏相應的強製效力,也沒有相應監察執法落實機製;從(cong) 《參考文本》內(nei) 容來看,主要是對工作場所不當管理的規製。”範圍說。
那麽(me) ,該如何從(cong) 製度規範上確立用人單位管理勞動者的邊界呢?
範圍說,從(cong) 實踐來看,應該圍繞“工作”來界定企業(ye) 規範用工的邊界,即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享有管理權的前提是基於(yu) 工作,對勞動者行為(wei) 的管理應該限於(yu) 與(yu) 工作相關(guan) 。如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合同訂立階段,勞動者的告知義(yi) 務限定在“與(yu) 勞動合同直接相關(guan) 的基本情況”,因此,勞動者與(yu) 工作不相關(guan) 的行為(wei) 不應納入用工單位管理權的範圍。
“企業(ye) 為(wei) 了進行正常生產(chan) 經營活動,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權;而勞動者為(wei) 了維護其勞動權益不被雇主任意侵害,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由於(yu) 企業(ye) 的用工管理權與(yu) 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直接發生衝(chong) 突,因此,正確劃分二者之間的邊界,對於(yu) 勞資雙方正確行使各自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yi) 。”楊保全說。
在他看來,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yi) 務。同時,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jue) 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履行相應的程序,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hui) 或者全體(ti) 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yu) 工會(hui) 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上述法律並未限製或禁止企業(ye) 的用工管理權,隻是規定了企業(ye) 在行使用工管理權時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設置的程序性規定。”楊保全說,綜合分析關(guan) 於(yu) 勞動保護和公司企業(ye) 管理方麵的法律規定,企業(ye) 的生產(chan) 經營活動和用工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這也是企業(ye) 用工管理權的邊界。
王天玉認為(wei) ,明晰管理權限邊界可以在兩(liang) 個(ge) 方麵發力:發揮工會(hui) 的職能作用,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ti) 合同製度協調雙方關(guan) 係,維護企業(ye) 職工的勞動權益,提升職工群體(ti) 的話語權,同時及時指出用人單位的不當管理問題促使其改正;加強勞動執法,特別是勞動監察需要提升主動防範此類風險的意識,主動對企業(ye) 進行檢查,及時製止相關(guan) 現象,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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