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擅自變更農用地用途 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合同
農(nong) 村土地對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發展和農(nong) 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件依法保護農(nong) 用地的典型案例,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法院充分保障農(nong) 民和農(nong) 業(ye) 經營主體(ti) 在農(nong) 用地上依法享有的財產(chan) 權益。對擅自變更農(nong) 用地用途或閑置撂荒農(nong) 用地的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使農(nong) 用地及時恢複農(nong) 業(ye) 用途,便於(yu) 合理開發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介紹,實踐中,對於(yu) 農(nong) 用地權利因各種方式轉讓、流轉後導致的土地荒蕪、地力減損甚至土地被汙損破壞等情形,人民法院堅決(jue) 予以製止和否定。
依法成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均應依約履行。承租人擅自變更土地用途,將約定用於(yu) 農(nong) 業(ye) 種植的租賃土地用於(yu) 非農(nong) 業(ye) 經營建設,或者閑置農(nong) 用地導致土地撂荒,既違反合同約定,也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解除後相應地停止履行、恢複原狀。
今天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針對土地已被撂荒且承租人無力繼續經營的情況,人民法院充分運用調解方式,引導當事人就盡快歸還土地、處理地上附著物、采取可行方式抵償(chang) 租金、土地複墾複耕等達成一致,最快速度推進農(nong) 用地保護和利用,最大程度減少各方損失。
基層組織無權擅自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
在發展農(nong) 村經濟中,發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是提高村集體(ti) 收入,發展農(nong) 村經濟最常見的方式之一。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hui) 迅速發展,一些地方的農(nong) 村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社會(hui) 資本,以土地流轉、租賃等方式開展多種經營。但由於(yu) 法律意識不強,一些村民委員會(hui) 、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為(wei) 收取高額流轉費,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進行土地發包,隨意變更土地用途、毀壞農(nong) 用地等現象時有發生。涉案土地大多以苗木移栽、農(nong) 業(ye) 養(yang) 殖等“合法”名義(yi) 簽訂土地流轉協議,但實際多用於(yu) 非法采石、采礦、采土、辦企業(ye) 、建廠房等非農(nong) 用途。
如案例一梁某東(dong) 等人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案,三名村民小組組長為(wei) 增加集體(ti) 收入,違法將耕地發包給另一名被告人挖塘養(yang) 魚,破壞基本農(nong) 田50餘(yu) 畝(mu) ,毀壞全部農(nong) 業(ye) 設施,被依法判處刑罰,教訓不可謂不慘重。本案對村民委員會(hui) 、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及其負責人具有很強的教育和警示意義(yi) ,土地發包要依法,破壞耕地要擔責,希望村委會(hui) 和村小組及其負責人,要增強法律意識,切實擔起農(nong) 用地保護的主體(ti) 責任。(總台央視記者 張賽 高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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