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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五部門: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雲一體化”應用試點工作

發布時間:2024-01-18 14:47:00來源: 央視網

  央視網消息: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雲(yun) 一體(ti) 化”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試點期為(wei) 2024—2026年。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統籌謀劃、循序建設”的原則,建成一批架構相同、標準統一、業(ye) 務互通、安全可靠的城市級應用試點項目,推動智能化路側(ce) 基礎設施和雲(yun) 控基礎平台建設,提升車載終端裝配率,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雲(yun) 一體(ti) 化”係統架構設計和多種場景應用,形成統一的車路協同技術標準與(yu) 測試評價(jia) 體(ti) 係,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促進規模化示範應用和新型商業(ye) 模式探索,大力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業(ye) 化發展。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雲(yun) 一體(ti) 化”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聯通裝〔2023〕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局、委)、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wei) 貫徹落實《新能源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推動網聯雲(yun) 控基礎設施建設,探索基於(yu) 車、路、網、雲(yun) 、圖等高效協同的自動駕駛技術多場景應用,加快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突破和產(chan) 業(ye) 化發展,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以下統稱五部門)聯合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雲(yun) 一體(ti) 化”應用試點工作,試點期為(wei) 2024—2026年。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ti) 要求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統籌謀劃、循序建設”的原則,建成一批架構相同、標準統一、業(ye) 務互通、安全可靠的城市級應用試點項目,推動智能化路側(ce) 基礎設施和雲(yun) 控基礎平台建設,提升車載終端裝配率,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車路雲(yun) 一體(ti) 化”係統架構設計和多種場景應用,形成統一的車路協同技術標準與(yu) 測試評價(jia) 體(ti) 係,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促進規模化示範應用和新型商業(ye) 模式探索,大力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業(ye) 化發展。

  二、試點內(nei) 容

  (一)建設智能化路側(ce) 基礎設施。實現試點區域5G通信網絡全覆蓋,部署LTE-V2X直連通信路側(ce) 單元(RSU)等在內(nei) 的C-V2X基礎設施。開展交通信號機和交通標誌標識等聯網改造,實現聯網率90%以上。重點路口和路段同步部署路側(ce) 感知設備和邊緣計算係統(MEC),實現與(yu) 城市級平台互聯互通,探索建立多杆合一、多感合一等發展模式。

  (二)提升車載終端裝配率。分類施策逐步提升車端聯網率,試點運行車輛100%安裝C-V2X車載終端和車輛數字身份證書(shu) 載體(ti) ;鼓勵對城市公交車、公務車、出租車等公共領域存量車進行C-V2X車載終端搭載改造,新車車載終端搭載率達50%;鼓勵試點城市內(nei) 新銷售具備L2級及以上自動駕駛功能的量產(chan) 車輛搭載C-V2X車載終端;支持車載終端與(yu) 城市級平台互聯互通。

  (三)建立城市級服務管理平台。建設邊緣雲(yun) 、區域雲(yun) 兩(liang) 級雲(yun) 控基礎平台,具備向車輛提供融合感知、協同決(jue) 策規劃與(yu) 控製的能力,並能夠與(yu) 車端設備、路側(ce) 設備、邊緣計算係統、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交通信息管理公共服務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實現安全接入和數據聯通。建設或複用城市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台,對試點車輛運行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測,配合相關(guan) 管理部門開展交通違法處理、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原因分析等工作。

  (四)開展規模化示範應用。鼓勵在限定區域內(nei) 開展智慧公交、智慧乘用車、自動泊車、城市物流、自動配送等多場景(任選一種或幾種)應用試點。選取部分公交線路(含BRT),實現全線交通設施聯網識別和自動駕駛模式運行;部署不少於(yu) 200輛的智慧乘用車試點,部分可實現無人化示範運行;完成不少於(yu) 10個(ge) 停車場的智能化改造,每個(ge) 停車場不少於(yu) 30個(ge) 車位支持自動泊車功能;部署不少於(yu) 50輛的城市物流配送車試點,部分實現特定場景下自動化示範運行;部署不少於(yu) 200輛的低速無人車試點,實現車路協同自動駕駛功能的示範應用。

  (五)探索高精度地圖安全應用。鼓勵開展北鬥高精度位置導航服務。開展高精度地圖應用、眾(zhong) 源采集及更新、高精度位置導航應用等先行先試和應用試點。構建高精度地圖在“車路雲(yun) 一體(ti) 化”場景中的地理信息安全防控技術體(ti) 係。

  (六)完善標準及測試評價(jia) 體(ti) 係。推動跨行業(ye) 跨區域聯合標準研究,建設完善智能網聯汽車“車路雲(yun) 一體(ti) 化”以及智能交通、車輛智能管理、基礎地圖等標準體(ti) 係,支撐智能化路側(ce) 基礎設施、雲(yun) 控基礎平台建設,以及相應的高精度地圖應用試點和道路環境標準化認定。構建“車路雲(yun) 一體(ti) 化”場景數據庫,研製數字身份、信息交互等相關(guan) 技術標準,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的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等測試驗證能力,推動形成相應的測試評價(jia) 體(ti) 係。

  (七)建設跨域身份互認體(ti) 係。健全C-V2X直連通信身份認證基礎設施,建立路側(ce) 設備和車輛接入網絡的認證機製,對C-V2X直連通信設備進行數字證書(shu) 管理。建立基於(yu) 可信任根證書(shu) 列表的跨域互信互認機製以及跨部門數字證書(shu) 互認體(ti) 係,支持跨車型、跨城市互聯互認互通。

  (八)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確保自動駕駛係統激活狀態下,遵守道路交通相關(guan) 法律法規,支撐道路交通組織安全監管工作。健全安全員、平台安全監控人員等運行安全保障人員培訓、考核及管理製度,具備車輛運行安全以及智能交通設施相關(guan) 風險防控、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等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保障能力。建立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安全員異常幹預等安全事件研判機製,及時上報安全事件原因及隱患消除對策,並編寫(xie) 月度報告以存檔備查。

  (九)探索新模式新業(ye) 態。明確“車路雲(yun) 一體(ti) 化”試點的商業(ye) 化運營主體(ti) ,探索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模式,支持新型商業(ye) 模式探索。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鼓勵數據要素流通與(yu) 數據應用,推進跨地區數據共建共享共用。

  三、申報條件

  智能網聯汽車“車路雲(yun) 一體(ti) 化”應用試點以城市為(wei) 主體(ti) 自願申報,城市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建立地方領導牽頭、相關(guan) 部門參與(yu) 的應用試點協同工作機製。

  (二)具備支持開展應用試點的地方性法規或管理政策、組織協調機製等政策保障條件。

  (三)具備與(yu) 申報應用試點相匹配的自動駕駛功能設計運行條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實際相適應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礎設施、通信基礎設施等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

  (四)汽車產(chan) 業(ye) 基礎較好,產(chan) 業(ye) 鏈相對完善,在產(chan) 業(ye) 鏈培育、產(chan) 業(ye) 集聚效應、產(chan) 業(ye) 生態建設等方麵具有一定優(you) 勢。

  (五)具有省級或市級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能力、運輸安全保障能力、汽車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隱患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等安全管理條件。

  (六)具有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的成功經驗,已依據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yu) 示範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發布相關(guan) 道路測試與(yu) 示範應用管理規範實施細則等文件。

  四、組織實施

  (一)應用試點工作以城市為(wei) 主體(ti) 自願申報,有意願參加應用試點的城市,編寫(xie) 申報書(shu) 。所在地省級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後,聯合出具書(shu) 麵推薦意見,並將相關(guan) 申報材料一式五份分別報送至五部門。首批應用試點集中受理申報材料的截止時間為(wei) 2024年4月30日,此後仍將常態化受理試點申報材料。五部門聯合組建專(zhuan) 家組,對應用試點申請進行綜合評估,按照“成熟一批、啟動一批”的原則,分批研究確定應用試點城市名單。

  (二)納入試點的城市應按照申報方案紮實開始試點工作,完善工作機製和支持政策,推動試點工作取得實效。要加強對試點車輛的安全監管,對試點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情況上報省、市級政府相關(guan) 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報送試點工作的有效做法、先進模式和典型案例,於(yu) 每年3月底前報五部門。試點城市所在省級主管部門要加強應用試點的工作督促指導和政策支持。

  (三)五部門加強對應用試點工作的統籌指導,組織專(zhuan) 家組開展應用試點城市年度建設進展和應用效果評價(jia) ,認真研究應用試點城市需要中央層麵支持的事項,推動解決(jue) 試點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總結推廣試點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對試點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未按要求落實試點工作的主體(ti) 予以暫停,督促應用試點城市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對存在嚴(yan) 重安全隱患、或者安全隱患整改消除不及時的主體(ti) ,終止試點資格。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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