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庭破碎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何實現 婚姻家事案件審判中的滯後製度亟須改變
1382個(ge) 案例中,案件樣本的糾紛類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yu) 研究中心供圖
部分撫養(yang) 費糾紛案件類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yu) 研究中心供圖
法院在審理婚姻家事案件中,確立或變更撫養(yang) 關(guan) 係、確定撫養(yang) 費支付數額、如何行使探望權等,更多還是成年人視角,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的原則並未得到有效貫徹;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案件的理念及製度嚴(yan) 重滯後……
這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yu) 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近日發布的《2020-2022年度婚姻家庭訴訟中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中的內(nei) 容。
中心執行主任於(yu) 旭坤介紹,中心的研究人員通過查閱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統計分析了2020年至2022年三年內(nei) 涉及未成年人婚姻家事終審案件,以全國30個(ge) 省級行政區共計1382個(ge) 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事終審案件為(wei) 樣本,圍繞離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展開專(zhuan) 門研究。報告顯示,在1382個(ge) 案例樣本中,有1370個(ge) 案件顯示涉及未成年子女,共涉及1649名未成年人。
確立或變更撫養(yang) 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見很難被聽到
民法典規定了確定撫養(yang) 關(guan) 係的三個(ge) 具體(ti) 原則:不滿兩(liang) 周歲的,母親(qin) 直接撫養(yang) ;滿兩(liang) 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按最有利於(yu) 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決(jue) 定直接撫養(yang) 方;滿8周歲的子女,要尊重其真實意願。
為(wei) 了落實民法典規定的這些原則,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就撫養(yang) 關(guan) 係的規定與(yu) 1993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ang) 問題的若幹具體(ti) 意見》中的幾乎相同,主要從(cong) 成年人視角考量,比如:一方是否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sang) 失生育能力;一方是否有其他子女,子女隨其生活時間的長短等。
在確認或變更撫養(yang) 關(guan) 係的案件審理中,征求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見應是一個(ge) 必經環節。中心研究人員查閱到的案例顯示,裁判文書(shu) 中明確寫(xie) 明詢問、征求或者考慮年滿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見的案件比例占比僅(jin) 為(wei) 51.9%。有的案件中,當事人開庭時提交了未成年人書(shu) 寫(xie) 的“意願書(shu) ”,雙方進行了質證,但是人民法院裁判時,並沒有提到是否采納了未成年人的意見。
有些案件中,父母一方以縱容孩子玩遊戲、不上學等不利於(yu) 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方式“誘惑”“逼迫”未成年子女同意與(yu) 其一起生活。在一起案件中,男方出具兩(liang) 名未成年子女的證言,擬證明自己對姐弟二人很好。但是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證言是姐弟二人在父親(qin) 的逼迫下寫(xie) 的,其中一人明確表示想隨母親(qin) 生活。最後,二審法院在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本人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改判。
於(yu) 旭坤提醒,司法實踐中,在充分聽取未成年人真實意見的同時,還應充分認識到,未成年子女在表達意見時,容易受到外界幹擾,有些未成年人表達的並不一定是真實意願,法院不能隻是簡單詢問就以尊重孩子意見為(wei) 由判決(jue) ,應該要從(cong) 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的原則出發綜合考量。
未成年子女撫養(yang) 費範圍過窄
撫養(yang) 費關(guan) 乎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現行司法解釋規定了撫養(yang) 費主要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三項具體(ti) 費用,同時用“等費用”作為(wei) 兜底性規定,在確定撫養(yang) 費數額時,可以考慮三方麵因素,即: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但中心的研究人員查閱案例後發現,法院裁判認定撫養(yang) 費的範圍主要是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一般沒有其他費用。生活費一般是未成年子女在衣食行方麵的開銷,屬於(yu) 日常生活支出,教育費、醫療費是否需要另行支付、支付多少,往往是雙方的爭(zheng) 議焦點。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裁判僅(jin) 支持支付基本的教育費用,或者認為(wei) 撫養(yang) 費已經包括了教育費、醫療費用,無需另行支付。
報告認為(wei) ,司法實踐中對於(yu) 未成年子女撫養(yang) 費數額的判定,隻是考慮了父母的收入水平。一些法院在確定撫養(yang) 費數額時,主要是依據父母的負擔能力,即依據其收入的20%-30%計算,忽略了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這兩(liang) 個(ge) 因素。
一些法院認定的不直接撫養(yang) 未成年子女一方“月總收入”的,往往是每月固定的工資收入,較少考慮到房租、股票、股權、拆遷等其他資產(chan) 性收入。無法查明不直接撫養(yang) 未成年子女一方的具體(ti) 收入時,由於(yu) 缺少統一標準,不同地區的法院還會(hui) 引用不同的基數計算撫養(yang) 費。有的依據同行業(ye) 平均收入計算撫養(yang) 費;有的依據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撫養(yang) 費數額,具體(ti) 又分為(wei) 全體(ti) 居民、城鎮居民和農(nong) 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種情況;有的依據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撫養(yang) 費數額。
亟須法律政策規製、少年審判機構建設、社會(hui) 支持係統搭建多方麵齊發力
作為(wei) 多年來一直從(cong) 事未成年人保護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專(zhuan) 家,中心主任佟麗(li) 華認為(wei) ,我國當前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案件的理念以及製度嚴(yan) 重滯後。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我國婚姻家庭關(guan) 係,特別是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麵的認識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認為(wei) 家庭中以父母為(wei) 主宰、未成年子女為(wei) 附屬的觀念已經徹底改變,民法典以及修改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都確立了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原則,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確立變更撫養(yang) 關(guan) 係、探望權行使等相關(guan) 司法解釋明顯滯後,沒有充分體(ti) 現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的原則。
在他看來,更好保護婚姻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考慮在法律政策規製、少年審判機構建設、社會(hui) 支持係統搭建等方麵開展工作。
他建議,盡快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獨立建製的少年法庭,在基層人民法院建立專(zhuan) 門的少年法庭辦案組;最高人民法院應從(cong) 保護未成年人的視角出發,貫徹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的最新規定,發布司法政策、文件,細化審理離婚案件中雙方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確立、變更撫養(yang) 關(guan) 係的基本原則;確定撫養(yang) 費的科學標準;確立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權、父母應當履行探望義(yi) 務等。
佟麗(li) 華同時認為(wei) ,在涉及未成年人婚姻家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很多未成年人需要心理輔導、社工支持、法律援助,很多案件需要專(zhuan) 業(ye) 的調解人員,目前人民法院、政府部門、婦聯組織等,都缺乏此類專(zhuan) 業(ye) 人才。他建議,遴選一批在未成年人保護和婚姻家事領域具有一定工作基礎,且有意願、有能力參與(yu) 社會(hui) 調查、婚姻家事調解、法律援助等相關(guan) 工作的優(you) 秀社會(hui) 組織。人民法院、政府部門和婦聯組織等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等方式支持他們(men) 開展專(zhuan) 項、專(zhuan) 業(ye) 服務,為(wei) 未成年人健康快樂(le) 成長創造良好家庭環境。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韓颺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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