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央視網消息:據最高法微信公眾(zhong) 號消息,當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高發多發,並呈現新動向、新特點,今天(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guan) 聯犯罪典型案例,從(cong) 定罪、量刑、財產(chan) 處置等各方麵落實從(cong) 嚴(yan) 要求,依法從(cong) 重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依法從(cong) 重打擊境內(nei) 協同犯罪人員,堅決(jue) 震懾、遏製犯罪;加大追贓挽損力度,依法徹查、全力追繳贓款,通過多種方式督促犯罪分子主動退贓退賠,最大限度為(wei) 受騙群眾(zhong) 挽回經濟損失。
案例一
被告人謝某浩、陳某旺詐騙、偷越國(邊)境、被告人林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謝某浩、陳某旺多次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在我國雲(yun) 南省與(yu) 緬甸佤邦交界處往返偷渡。2018年6月起,以謝某浩、陳某旺為(wei) 首的犯罪集團長期盤踞於(yu) 緬甸北部,並從(cong) 國內(nei) 糾集大量人員實施跨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其中,謝某浩負責人員接送、業(ye) 務培訓、協調當地關(guan) 係等;陳某旺作為(wei) 部門主管,負責人員管理、賬目核對等;另有他人負責人員招募。該犯罪集團成員利用網絡聊天軟件添加被害人為(wei) 好友後,誘使被害人到“TNT國際娛樂(le) ”“鼎吉國際”“紅璽國際”等平台進行賭博,之後通過後台操控的方式,先讓被害人獲取蠅頭小利,待被害人加大充值投注後,再將被害人資金轉入犯罪集團控製的銀行賬戶。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間,謝某浩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051萬(wan) 餘(yu) 元,陳某旺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997萬(wan) 餘(yu) 元。
2018年間,被告人林某明知被告人謝某浩處理的資金係犯罪所得,仍數次使用他人多張銀行卡幫助謝某浩轉賬,共轉移詐騙資金人民幣907萬(wan) 餘(yu) 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江西省萬(wan) 年縣人民法院一審,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謝某浩、陳某旺多次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yan) 重,其行為(wei) 均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謝某浩、陳某旺夥(huo) 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在緬甸組織電信網絡詐騙集團,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wei) 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數罪並罰。謝某浩、陳某旺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綜上,對被告人謝某浩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並罰,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三萬(wan) 元;對被告人陳某旺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並罰,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wan) 元。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yan) 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wan) 元。
三、典型意義(yi)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wei) 逃避國內(nei) 打擊、牟取非法利益,紛紛將詐騙窩點轉移至境外,相當一部分人員偷越國境後盤踞在緬甸北部等地成立犯罪集團或組成犯罪團夥(huo) ,對境內(nei) 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此類犯罪集團、團夥(huo) 往往組織嚴(yan) 密、層級分明,成員之間分工明確,從(cong) 人員招募、接送到“話術”、業(ye) 務培訓,再到資金管理、轉移等均有專(zhuan) 人負責,各環節分工配合完成犯罪,嚴(yan) 重危害人民群眾(zhong) 利益。人民法院堅持“出重拳”“下重手”,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其關(guan) 聯、衍生犯罪,加大財產(chan) 刑的適用力度,注重追贓挽損,盡最大努力為(wei) 受騙群眾(zhong) 挽回經濟損失。
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規模偷渡至境外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有境內(nei) 人員協同作案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謝某浩、陳某旺非法偷渡至境外成立詐騙集團,從(cong) 境內(nei) 招募人員作案,詐騙人數眾(zhong) 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二人均係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人民法院依法對謝某浩、陳某旺以偷越國(邊)境罪和詐騙罪數罪並罰,並科處相應的罰金刑;同時全力追贓挽損,持續追繳涉詐資金,已向查實的被騙群眾(zhong) 發還人民幣323萬(wan) 餘(yu) 元,最大程度挽回了被騙群眾(zhong) 的經濟損失,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二
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間,被告人向某星為(wei) 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與(yu) 被告人粟某華、王某楠、李某威等人結夥(huo) 或組織他人從(cong) 雲(yun) 南省瑞麗(li) 市等地偷越國境至緬甸木姐,形成以向某星為(wei) 首要分子,以粟某華、王某楠、李某威等人為(wei) 骨幹成員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該詐騙集團成員往往通過在專(zhuan) 用QQ群內(nei) 發布“充值投注”和“淘寶刷單”賺錢等虛假消息,誘騙被害人到“亞(ya) 太金融”“平安金融”等詐騙網站投資,之後采用修改網站後台數據等方式造成被害人資金損失或賬號異常,再以繼續充值才能解封賬號或交付傭(yong) 金才能提現為(wei) 由誘騙被害人繼續轉款,對被害人實施詐騙。事後,向某星通過洗錢團隊將詐騙錢款轉入他人銀行賬戶予以轉移。經查,該詐騙集團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309萬(wan) 餘(yu) 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yun) 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雲(yun) 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多次或三人以上結夥(huo) 偷越國(邊)境,情節嚴(yan) 重,其行為(wei) 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向某星等人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騙取不特定多數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wei) 已構成詐騙罪;期間,向某星、王某楠等人還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wei) 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依法應數罪並罰。其中,被告人向某星係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wan) 五千元。被告人粟某華、李某威係主犯,按照其所參與(yu) 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以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數罪並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ge) 月至七年六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wan) 五千元至十二萬(wan) 五千元不等。
三、典型意義(yi)
當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猖獗,為(wei) 維持詐騙集團高效運轉,獲取更多非法利益,一些詐騙集團不斷通過“高薪”誘惑等方式從(cong) 國內(nei) 組織、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為(wei) 境外犯罪集團輸送人力,大肆對境內(nei) 居民實施詐騙,嚴(yan) 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hui) 穩定和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這些行為(wei) 不僅(jin) 觸犯了刑法,也違反了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法律,必須依法予以打擊。
本案是一起組織他人偷渡出境參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繼而大肆對境內(nei) 居民實施詐騙的典型案例,以被告人向某星為(wei) 首的“犯罪鏈條”完整到案。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及其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準確認定被告人向某星為(wei) 首要分子,對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認定被告人粟某華、李某威為(wei) 主犯,按照其所參與(yu) 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幹分子,釋放從(cong) 重懲治的強烈信號,並通過加大罰金刑力度,進一步剝奪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案例三
被告人曾某、鍾某華、王某等67人詐騙、偷越國(邊)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引誘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曾某、鍾某華從(cong) 雲(yun) 南省非法偷越國境至緬甸,後在緬甸猛波成立“財神國際”集團,從(cong) 國內(nei) 大量招募人員從(cong) 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同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高某麗(li) 等54人單獨或結夥(huo) 偷越國境至緬甸猛波加入“財神國際”,擔任該犯罪集團骨幹成員。“財神國際”成員偽(wei) 裝“高富帥”等虛假身份通過社交軟件添加境內(nei) 居民為(wei) 好友,以聊感情、談戀愛等方式逐步騙取被害人信任,誘騙被害人在虛假賭博平台充值投注,之後通過後台修改數據操控開獎結果的方式將被害人充值的資金轉入“財神國際”控製的銀行賬戶,對被害人實施詐騙。
被告人方某、彭某等人明知曾某成立的“財神國際”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犯罪,仍為(wei) 該集團提供資金賬戶、幫助轉移犯罪所得;被告人葉某真、唐某波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按照要求製作、出售惡意程序為(wei) 犯罪提供技術支持;被告人郭某根等人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仍提供銀行卡用於(yu) 轉賬進行掩飾、隱瞞;被告人蘇某錚在參加“財神國際”詐騙犯罪集團期間,還引誘他人吸毒。
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財神國際”詐騙犯罪集團共詐騙被害人196人,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2796萬(wan) 餘(yu) 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西吉縣人民法院一審,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曾某、鍾某華、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在境外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不特定多數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wei) 已構成詐騙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yan) 重,其行為(wei) 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依法應數罪並罰。其中,被告人曾某係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並罰,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ge) 月,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被告人鍾某華、王某等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並罰,分別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一萬(wan) 元至二萬(wan) 五千元不等。被告人方某、彭某等人與(yu) 上遊詐騙犯罪構成共同犯罪,係從(cong) 犯,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六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wan) 元至二萬(wan) 元不等。被告人葉某真、唐某波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wei) 其提供技術支持,情節嚴(yan) 重,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wan) 元至二萬(wan) 元不等。被告人郭某根等人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wan) 元至二萬(wan) 元不等。被告人蘇某錚在參加詐騙犯罪集團期間還引誘他人吸毒,依法應數罪並罰,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引誘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wan) 元。
三、典型意義(yi)
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大肆組織招募人員,或出境前往詐騙窩點實施犯罪,或在境內(nei) 為(wei) 境外詐騙犯罪提供幫助,逐步形成完整的黑灰產(chan) 業(ye) 鏈,社會(hui) 危害十分嚴(yan) 重。鑒此,人民法院將跨境詐騙犯罪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首要分子及境內(nei) 協同人員等作為(wei) 打擊重點,堅決(jue) 依法從(cong) 重處罰,並根據犯罪集團成員在整個(ge) 犯罪鏈條中的地位、作用等準確區分詐騙共同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準確打擊,罰當其罪。
本案是一起在境外成立詐騙犯罪集團,大肆招募境內(nei) 人員出境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曾某為(wei)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予以從(cong) 重處罰;根據主觀明知程度、在犯罪鏈條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準確認定被告人方某等為(wei) 詐騙罪共犯、被告人葉某真等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郭某根等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並分別判處相應的刑罰,實現了對犯罪鏈條的全麵、精準打擊。
案例四
被告人高某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高某因受“高薪”引誘,偷渡至緬甸加入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該詐騙集團層級分明,分為(wei) 若幹團隊,各團隊設有團長、總監、經理、組長、業(ye) 務員等不同等級,並製定具體(ti) 的詐騙目標數額,對於(yu) 不服從(cong) 管理或未完成目標數額的業(ye) 務員,通過罰款、體(ti) 罰、毆打等方式予以懲戒。高某加入詐騙集團後,根據上級安排,冒用他人身份打造“高端”人設,通過K歌類娛樂(le) 軟件尋找女性作為(wei) 詐騙目標,誘導被害人至社交軟件聊天,使用內(nei) 部“話術”與(yu) 對方培養(yang) 感情。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以投資名義(yi) 誘使被害人在該詐騙集團控製的APP平台充值、投資,此後再以交稅和保證金為(wei) 由誘騙被害人繼續充值。經查,高某在參加詐騙集團期間詐騙金額共計17餘(yu) 萬(wan) 美元。此後,高某欲從(cong) 犯罪集團逃跑,但未能成功,被抓回毆打,之後其聯係國內(nei) 家人向詐騙集團支付高額“贖金”才得以回國。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接到公安機關(guan) 電話後,主動到公安機關(guan) 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同時,其還供稱該詐騙集團通過強製“團建”、吸毒等手段控製集團成員,並要求業(ye) 務提成隻能用於(yu) 電信詐騙園區消費,不允許郵寄回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wei) 已構成詐騙罪。高某在共同犯罪中係從(cong) 犯,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決(jue) 定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五千元,同時依法追繳其犯罪所得,退賠被害人。
三、典型意義(yi)
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往往以所謂的“高工資、低門檻、工作時間靈活”等虛假招聘信息,誘惑境內(nei) 人員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行為(wei) 人到達境外犯罪窩點後,自願或被迫從(cong) 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不僅(jin) 觸犯法律,自身生命財產(chan) 安全也遭到嚴(yan) 重威脅,最終害人害己。
本案是一起受“高薪”誘惑偷渡至境外參加電信詐騙集團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某明知偷渡至緬甸係從(cong) 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積極赴境外詐騙窩點從(cong) 事“殺豬盤”詐騙,欲逃離回國時被限製人身自由、毆打,直至交納高額“贖金”才得以回國。人民法院根據高某參與(yu) 詐騙的具體(ti) 情況認定其構成詐騙罪,並綜合考慮其從(cong) 犯地位及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予以從(cong) 寬處罰,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毫不姑息”“絕不手軟”的同時,充分貫徹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案例五
被告人楊某石詐騙、被告人魏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楊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處理)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將其非法獲取的500餘(yu) 萬(wan) 條公民個(ge) 人信息出售給二人,非法獲利人民幣330萬(wan) 餘(yu) 元。2020年2月25日,李某冬被公安機關(guan) 抓獲,楊某石開始直接向境外電信網絡詐騙團夥(huo) 出售公民個(ge) 人信息。經查,2020年2月25日至案發,境外王某電信網絡詐騙團夥(huo) 、“老錢”電信網絡詐騙團夥(huo) 、“成哥”電信網絡詐騙團夥(huo) 使用楊某石提供的公民個(ge) 人信息實施詐騙441起,累計詐騙金額達人民幣1188萬(wan) 餘(yu) 元。
2020年1月以來,被告人魏某受被告人楊某石指使,多次使用他人的銀行卡將楊某石出售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所得(人民幣897萬(wan) 餘(yu) 元)取現後交給楊某石。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yun) 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楊某石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非法獲取並向他人出售公民個(ge) 人信息,且被境外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利用實施詐騙犯罪,詐騙金額特別巨大,其行為(wei) 應以共同犯罪論處,決(jue) 定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wan) 元。被告人魏某明知資金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幫助取現予以轉移,情節嚴(yan) 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wan) 元。
三、典型意義(yi)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高發多發,滋生了一係列黑灰產(chan) 業(ye) ,不少犯罪分子采用各種方式為(wei) 詐騙犯罪“輸血供糧”。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向他人出售或提供非法獲取的公民身份證號、手機號等個(ge) 人信息,為(wei) 下遊詐騙活動提供“詐騙線索”,或出售、提供非法獲取的他人社交軟件注冊(ce) 信息等被下遊詐騙犯罪用作“詐騙工具”,不僅(jin) 侵犯了公民個(ge) 人信息安全,而且嚴(yan) 重侵害了人民群眾(zhong) 的生命財產(chan) 安全,必須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
本案是一起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為(wei) 其大量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ge) 人信息,構成詐騙罪共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楊某石大量非法獲取公民個(ge) 人信息,向境內(nei) 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或團夥(huo) 出售,售出的信息被用於(yu) 實施詐騙犯罪,詐騙金額特別巨大,非法獲利數額巨大。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楊某石對下遊詐騙犯罪的主觀明知程度、行為(wei) 次數和手段、獲利情況以及行為(wei) 的社會(hui) 危害程度等,依法認定其構成詐騙罪共犯,予以從(cong) 重處罰。
案例六
被告人潘某傑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潘某傑以緬甸有“高薪”工作機會(hui) 為(wei) 由,邀約同村村民潘某旭、潘某德、張某陽(均已判刑)等人去緬甸非法務工。三人同意後,潘某傑便與(yu) “對方公司”人員商定路線、交通、住宿、接頭等事宜。同年3月,“對方公司”人員陸續向潘某傑轉款共計約人民幣1.5萬(wan) 元,由潘某傑負責安排出境人員行程。之後,潘某傑帶領潘某旭等三人從(cong) 江西省湖口縣出發,到達雲(yun) 南省芒市。“對方公司”人員在芒市與(yu) 潘某傑接頭,後帶領四人偷渡至緬甸,送至一電信網絡詐騙窩點。在犯罪窩點期間,潘某傑等四人均被限製人身自由,被脅迫參與(yu)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同年7月,四人交付贖金後得以脫身,其中潘某傑本人交付人民幣15萬(wan) 元贖金。之後,潘某旭等三人立即回國,潘某傑滯留在緬甸,後於(yu) 2023年4月從(cong) 緬甸果敢清水河口岸入境並主動到公安機關(guan) 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西省湖口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潘某傑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組織三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wei) 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潘某傑雖投案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但其曾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一年內(nei) 又再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依法不適用緩刑,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yi)
近年來,在境外長期盤踞著大量電信網絡詐騙團夥(huo) 或犯罪集團,這些犯罪窩點之所以屢打不絕、屢禁不止,離不開境內(nei) 外“蛇頭”團夥(huo) 為(wei) 其源源不斷輸送“新鮮血液”。“蛇頭”團夥(huo) 往往以“高薪”為(wei) 由,通過熟人介紹、軟件聊天等方式,拉攏、誘騙、組織他人非法偷渡至境外詐騙犯罪窩點。詐騙犯罪集團接手後,采用控製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迫偷渡人員從(cong) 事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
本案是一起受境外犯罪集團引誘,組織招募境內(nei) 人員偷渡出境,後被強迫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某傑在境外犯罪集團的引誘和指揮下,組織同村村民偷渡出境非法“務工”,不僅(jin) “淘金”夢碎,還落入詐騙犯罪集團的陷阱,嚴(yan) 重威脅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chan) 安全。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潘某傑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並綜合考慮其“屢犯不改”等情節,決(jue) 定對其不適用緩刑,通過從(cong) 嚴(yan) 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衍生犯罪,堅決(jue) 鏟除相關(guan) “人力供應鏈”。同時,也教育提醒廣大人民群眾(zhong) 要自覺增強防範意識,不要輕信“境外高薪”騙局,一旦身陷境外詐騙窩點,將付出沉重代價(jia) 。
案例七
被告人林某程、蔣某建偷越國(邊)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林某程、蔣某建明知出境至緬甸係從(cong) 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在他人的“高薪”利誘下決(jue) 定偷渡前往緬甸。二人到達雲(yun) 南省昆明市後,經介紹安排,在“蛇頭”帶領下,從(cong) 昆明市乘車前往中緬邊境地區,隨後徒步爬山進入緬甸境內(nei) ,相關(guan) 路途費用均由蔣某建墊付。到達緬甸境內(nei) 後,二人被安排在佤邦地區猛波縣一賭場內(nei) 望風,後又被販賣至一電信網絡詐騙窩點進行詐騙業(ye) 務培訓。林某程繳納人民幣2萬(wan) 元贖金後得以離開詐騙窩點,同年11月8日,從(cong) 佤邦邦康市界河邊乘坐橡皮艇非法入境。2021年6月3日,蔣某建經雲(yun) 南省孟連口岸猛阿通道入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林某程、蔣某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yan) 重,其行為(wei) 均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林某程、蔣某建主動投案,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蔣某建主動預繳納罰金。綜上,對被告人林某程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四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與(yu) 其所犯危險駕駛罪並罰,決(jue) 定執行拘役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對被告人蔣某建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五個(ge) 月,緩刑十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yi)
盤踞在緬甸等地的詐騙犯罪集團往往通過虛假“高薪”招聘或親(qin) 友“現身說財”等方式,引誘境內(nei) 人員出境“輕鬆賺大錢”。一些人員為(wei) 獲取高收入,明知出境從(cong) 事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仍鋌而走險,自願跟著“蛇頭”翻山渡海奔赴境外。待到境外後,賺錢不成反被控製人身自由,直至繳納大量贖金才得以脫身回國。因其行為(wei) 觸犯了我國相關(guan) 法律、法規,還將接受相應的法律製裁。
本案是一起為(wei) 獲取“高薪”報酬,主動偷渡至境外參加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林某程、蔣某建為(wei) 賺錢發財,明知出境從(cong) 事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仍自願墊付資金偷渡至緬甸,結果被境外人員販賣至犯罪窩點,在繳納贖金後才得以脫身。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二名被告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並綜合考慮二人主動投案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預繳納罰金等情節,在量刑上予以從(cong) 寬,一方麵體(ti) 現了對電信網絡詐騙關(guan) 聯犯罪行為(wei) 嚴(yan) 懲不貸的原則,另一方麵充分落實了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
案例八
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潘某平雇傭(yong) 被告人潘某輝、潘某興(xing) 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雙陽街道一小區內(nei) 從(cong) 事非法買(mai) 賣微信注冊(ce) 信息活動。期間,潘某平負責購買(mai) 作案用的手機、電腦等工具,並在網上購買(mai) 微信注冊(ce) 信息;潘某輝、潘某興(xing) 按照潘某平的安排,對購買(mai) 的微信注冊(ce) 信息進行登錄、維護,並在境外的電信網絡詐騙高發地區微信群內(nei) 發布售賣信息的廣告,而後協助潘某平出售信息。三人售出的微信注冊(ce) 信息被他人利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經查,潘某平、潘某輝、潘某興(xing) 共計買(mai) 入微信注冊(ce) 信息1548條,賣出1214條,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wan) 餘(yu) 元。三人買(mai) 賣的微信注冊(ce) 信息中,有1335條包含手機號碼信息、有639條綁定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姓名。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輝、潘某興(xing) 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非法獲取並出售公民個(ge) 人信息,情節嚴(yan) 重,其行為(wei) 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潘某平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潘某輝、潘某興(xing) 係從(cong) 犯。三人明知他人利用公民個(ge) 人信息實施犯罪,仍予以出售,主觀惡性及社會(hui) 危害性大,酌情從(cong) 重處罰。綜上,對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輝、潘某興(xing) 以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ge) 月至八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至三千元不等。
三、典型意義(yi)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手段迭代翻新極快,不僅(jin) 有“廣撒網”的“盲騙”,還有“量身定製”的“精騙”,催生了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等關(guan) 聯犯罪,逐漸形成上遊非法收集、中遊代理商轉手倒賣、下遊詐騙犯罪非法利用的黑灰產(chan) 業(ye) 鏈,嚴(yan) 重侵害公民個(ge) 人信息安全,甚至危及公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方針,不斷加大對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等關(guan) 聯犯罪的打擊力度,切實保護公民個(ge) 人信息安全,鏟除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滋生土壤,防止犯罪蔓延。
本案是一起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ge) 人信息,並將信息用於(yu)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輝、潘某興(xing) 大量非法獲取包含公民身份證號碼、姓名及手機號的微信注冊(ce) 信息,並在境外電信網絡詐騙高發地區的微信群內(nei) 發布廣告進行售賣,售出的部分信息被他人用於(yu)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構成“情節嚴(yan) 重”。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對三人定罪處罰,同時,綜合考慮三人對下遊詐騙犯罪的明知程度,予以酌情從(cong) 重處罰,切實保護公民個(ge) 人信息安全,從(cong) 源頭上遏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多發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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