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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部: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這個環節必不可少

發布時間:2024-03-12 15:20:00來源: 央視網

  央視網消息:國家安全部公眾(zhong) 號日前發文,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行政許可權是國家安全機關(guan) 一項重要法定職權。國家安全機關(guan) 在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審查工作中,根據相關(guan) 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項目行政許可申請,依法作出許可決(jue) 定。

  審核依據是什麽(me) ?

  在一些重點區域進行建設項目許可,強化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查,是防範化解國家安全風險的必要手段。

  開展涉國家安全建設項目審查,是國際通行的普遍做法。美國曾在出台的相關(guan) 法規中明確對涉及外國人在美國國防軍(jun) 事設施和其他重要目標附近及港口機場區域購買(mai) 、租賃或被特許的房地產(chan) 行為(wei) 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其他一些國家,也設立了對國內(nei) 軍(jun) 事保護區、重要基礎設施周圍的建築設施進行新建、改建或拆除時需通過國家安全審查審批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製度和機製,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guan) 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chan) 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重要國家機關(guan) 、國防軍(jun) 工單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單位以及重要軍(jun) 事設施的周邊安全控製區域內(nei)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由國家安全機關(guan) 實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

  同時,相關(guan)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也對屬地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和監管作出了具體(ti) 規定。

  實施主體(ti) 是誰?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行政許可製度具有科學完備的法律體(ti) 係,國家安全機關(guan) 是這項製度的實施主體(ti)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履職,並接受監督。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公布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jue) 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國辦發〔2023〕5號)中所附清單第113項明確,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實施機關(guan) 為(wei) 設區的市級國家安全機關(guan) 。

  適用範圍有哪些?

  需要行政許可的建設項目為(wei) :在重要國家機關(guan) 、國防軍(jun) 工單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單位以及重要軍(jun) 事設施的周邊安全控製區域內(nei)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

  國務院發改委、商務部頒布的《市場準入負麵清單(2022版)》第39項規定:未取得許可,不得從(cong) 事建築業(ye) 及房屋、土木工程、涉河項目、海洋工程等相關(guan) 項目建設。其中對許可準入措施的描述就包括“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依法配合怎麽(me) 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由國家安全機關(guan)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使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或者建議有關(guan) 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國家安全機關(guan) 進行審批的法定辦結時限為(wei) 20個(ge) 工作日。其中,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zhuan) 家評審的,應提前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時限內(nei) 。

  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要按照相關(guan) 要求,落實責任、履行義(yi) 務,堅決(jue) 杜絕涉國家安全風險,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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