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條立法落地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香港由治及興
本報北京3月20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3月19日,香港特區立法會(hui) 審議通過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至此,關(guan) 乎香港長治久安的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順利完成。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條例》將於(yu) 3月23日正式生效。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luan)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wei) ,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ti)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ti) 與(yu)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ti) 建立聯係。”但由於(yu) 種種原因,這一工作延宕至今。
香港特區政府從(cong) 1月30日起再次推動第23條立法工作,並開展了為(wei) 期1個(ge) 月的公眾(zhong) 谘詢,其間收到超過1.3萬(wan) 份意見,其中有98.64%表示支持及提出正麵意見。在此基礎上,特區政府完成了《條例(草案)》並提交立法會(hui) 審議。
《條例》正文由9部分組成,分別是“導言”“叛國等”“叛亂(luan) 、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wei) 等”“與(yu) 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guan) 的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幹預及從(cong) 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與(yu) 維護國家安全相關(guan) 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等”“維護國家安全機製及相關(guan) 保障”及“相關(guan) 修訂”。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田飛龍認為(wei) ,《條例》研究和吸納了大量普通法條文與(yu) 判例,保持了國安立法與(yu) 主要的普通法國家及地區的一致性和同步性,其罪名框架和配刑體(ti) 係具有科學合理性,與(yu) 香港國安法具有可比性和兼容性,與(yu) 普通法適用地區也具有可參照性。其前期準備充分,民意基礎優(you) 良,社會(hui) 共識度高,是香港回歸以來特區高質量立法的一個(ge) 顯著標杆。
《條例》審議通過後,李家超在立法會(hui) 上表示,審議過程既高質、又高效,體(ti) 現“愛國者治港”的最高價(jia) 值,讓特區光榮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神聖任務,讓香港可以無後顧之憂,全力聚焦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共同創造一個(ge) 更繁盛、更美好的家園。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發言人3月19日發表談話指出,“國安”才能“港安”,“國安”才能“家安”,本次立法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和迫切的現實需要。過去相當長一個(ge) 時期尤其是“修例風波”期間,內(nei) 外各種反中亂(luan) 港勢力利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缺失,大肆進行破壞活動。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香港局勢實現由亂(luan) 到治的重大轉折,但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尚未徹底剪除。香港各界普遍認識到,隻有完成第23條本地立法,進一步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製度體(ti) 係,才能確保香港繁榮穩定和“一國兩(liang) 製”行穩致遠。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負責人就《條例》的製定發表談話指出,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憲製責任的重大舉(ju) 措,是全麵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定義(yi) 務的切實成果,值得充分肯定。香港特區依法製定《條例》,進一步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為(wei) 依法防範、製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wei) 和活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有利於(yu) 全麵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liang) 製”方針,有利於(yu) 依法維護香港居民和其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有利於(yu) 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也發表聲明表示,這是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又一具有裏程碑意義(yi) 的大事,標誌著香港特區有效落實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憲製責任,築牢了香港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的“防護牆”,將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香港由治及興(xing) 的前景更加光明。
在田飛龍看來,本次立法工作是綜合性與(yu) 彌補性立法,既體(ti) 現了實體(ti) 、程序的一體(ti) 化,又兼容、銜接和有效補充了香港國安法,規範遵循和轉化落實了基本法第23條的罪名製度化要求,更有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關(guan) 於(yu) 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的決(jue) 定》的製度性回應,加之對國安新風險的判斷規製,對本地法例進行了整合優(you) 化,從(cong) 多層麵彌補了國家安全法律漏洞。
他分析,《條例》采取了更加接近普通法的立法方式和規範條文的表述,有助於(yu) 香港司法體(ti) 係與(yu) 法官進行正確理解和適用,從(cong) 而結構性推動香港國安判例法體(ti) 係的形成,構築堅實理性的國安法治體(ti) 係,進一步形成對香港本土勢力和外部幹預勢力的法治威懾,有助於(yu) 增強香港社會(hui) 的法治信仰和認同,增進全球投資者和旅行人士對香港安全與(yu) 自由的信心和信賴,鞏固強化香港法治的國際認可和香港作為(wei) 國際金融中心的全球化服務功能。
田飛龍相信,《條例》將與(yu) 香港國安法一道,成為(wei)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法律支柱,成為(wei) 香港居民和國際來港人士的安全衛士和自由權利的規範保障,成為(wei) 香港自由營商環境的優(you) 化和促進機製,成為(wei) “一國兩(liang) 製”長期堅持和香港由治及興(xing) 之發展利益的製度保護神。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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