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麵特許經營領域焦點問題 發改委新規明確這些問題
昨天(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聯合印發修訂版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新增條款,鼓勵民營企業(ye) 通過直接投資或者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積極參與(yu) 特許經營項目。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因為(wei) 同時具有公共性和經營性兩(liang) 種屬性,所以,它的市場化融資過去一直存在著較多的製約和瓶頸,這個(ge) 領域因此也成為(wei) 我國投融資體(ti) 製改革的重點之一。新規直麵特許經營領域焦點問題,順應了新形勢新要求,將有助於(yu) 深化基礎設施投融資體(ti) 製改革。
據介紹,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充分汲取過去幾年間的立法、政策和實踐成果,在特許經營領域民間資本準入、投資管理、價(jia) 格機製、政府合規融資等方麵作了具體(ti) 的製度設計。
比如,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增設鼓勵民營企業(ye) 參與(yu) 條款,同時,細化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規定“在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中設置不合理條件限製或排斥競爭(zheng) ,對不同所有製經營主體(ti) 實行歧視待遇的”,公職人員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副司長 於(yu) 文濤:在管理辦法中,我們(men) 將特許經營的最長期限延長到了40年,鼓勵民營企業(ye) 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yu) 聯合體(ti) 等多種方式來參與(yu) 特許經營項目,並應遵守指導意見有關(guan) 支持清單,關(guan) 於(yu) 民營企業(ye) 項目投資和股比的規定,明確特許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獲得的收益,歸特許經營者所有。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特別強調要將國家價(jia) 格政策規定作為(wei) 特許經營項目價(jia) 格或收費予以確定和調整的依據之一,並要求實施機構全麵按期履行協調開展價(jia) 格調整義(yi) 務,為(wei) 及時引入價(jia) 格機製改革成果預留了接口。
最大程度保障特許經營各方合法權益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是投融資領域一項重要的改革舉(ju) 措和製度創新。修訂後的《管理辦法》著力解決(jue) 項目實施不規範的問題,圍繞最大程度保障特許經營各方合法權益提出針對性製度舉(ju) 措。
《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特許經營的項目範圍,商業(ye) 特許經營項目和不涉及產(chan) 權交易的公建民營和公辦民營等不屬於(yu)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同時也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許經營的名義(yi) 新設行政許可並收費,杜絕天價(jia) 特許經營轉讓費的現象,回歸特許經營項目的公益屬性。
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行政複議與(yu) 應訴處副處長 左古月:是沒有特許經營權轉讓費這個(ge) 概念的,政府不應該向個(ge) 體(ti) 經營者收取費用。如果政府收取了這個(ge) 費用的話,實際上特許經營者會(hui) 把這個(ge) 成本轉嫁到向公眾(zhong) 收取的費用上,我們(men) 社會(hui) 公眾(zhong) 享受公共產(chan) 品、公共服務的成本會(hui) 進一步地提高,這是不符合我們(men) 特經營項目公益性的理念的。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也進一步明確了價(jia) 格和收費的調整機製,明確價(jia) 格調整與(yu) 績效評價(jia) 要掛鉤,並規定實施機構要協調開展價(jia) 格調整的義(yi) 務。同時,通過完善支付管理製度,明確政府應當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定期向特許經營者支付,來杜絕拖欠,同時也完善了信息公開製度,明確政府應當將有關(guan) 的項目信息履約情況向社會(hui) 公開,接受社會(hui) 監督。
嚴(yan) 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zhai) 務
新修訂版《管理辦法》明確特許經營管理的各方職責分工,明確了行業(ye) 主管部門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協調下依法開展相關(guan) 工作的職責,以及財政部門的預算管理和財經監管職責。同時明確提出,要嚴(yan) 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zhai) 務。
《管理辦法》理清了特許經營項目固定資產(chan) 投資管理程序,即特許經營方案審批以及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由誰審批、如何審查等基本建設程序問題。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充分體(ti) 現了防範地方政府債(zhai) 務風險的原則,突出強調了財政資金補貼合規性、政府和社會(hui) 資本風險分擔等要求;明確禁止涉嫌政府違規融資的情形,例如,在建設工程完成後直接將項目移交政府,通過提前終止協議等方式變相逃避運營義(yi) 務,承諾以財政資金為(wei) 項目融資提供擔保或作為(wei) 還款來源。
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副司長 於(yu) 文濤:我們(men) 完善了責任追究製度,依托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的建設,進一步完善政府誠信的約束製度,同時也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明確政府工作人員損害特許經營者利益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也依據財政支出管理製度,明確了政府侵占、挪用、拖欠特許經營者有關(guan) 應付款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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