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存取現金5萬元以上 3月起需登記資金來源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ti) 記者 王楚涵)近日,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三部門聯合印發《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金融機構的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行為(wei) 。
記者注意到,《辦法》提到,商業(ye) 銀行、農(nong) 村合作銀行、農(nong) 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wei) 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wan) 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wan) 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ye) 務的,應當識別並核實客戶身份,了解並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三種情況應開展盡職調查
針對以下三種情況,《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具體(ti) 來看,三種情況包含: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ye) 銀行、農(nong) 村合作銀行、農(nong) 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從(cong) 事匯兌(dui) 業(ye) 務的機構,為(wei) 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dui) 換、票據兌(dui) 付、實物貴金屬買(mai) 賣、銷售各類金融產(chan) 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wan) 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wan) 美元以上的。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cong) 事基金銷售業(ye) 務的機構,向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銷售各類金融產(chan) 品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5萬(wan) 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wan) 美元以上的。
非銀行支付機構以開立支付賬戶等方式與(yu) 客戶建立業(ye) 務關(guan) 係,以及向客戶出售記名預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記名預付卡人民幣1萬(wan) 元以上的;通過簽約或者綁卡等方式為(wei) 不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客戶提供支付交易處理且交易金額為(wei) 單筆人民幣1萬(wan) 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內(nei) 資金雙邊收付金額累計人民幣5萬(wan) 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wan) 美元以上的。
據悉,此次《辦法》出台是為(wei) 完善反洗錢監管機製,進一步提升我國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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