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年度自查自糾報告機製
中國財政部要求會(hui) 計師事務所建立年度自查自糾報告機製
中新社北京2月7日電 (記者 趙建華)中國財政部7日公布《會(hui) 計師事務所自查自糾報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要求會(hui) 計師事務所(下稱事務所)建立年度自查自糾報告機製,全麵排查風險點,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措施。
3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規定,在自查自糾報告中,事務所要如實、完整、詳細反映以下各方麵存在的問題、整改措施和完成時間:事務所和注冊(ce) 會(hui) 計師因執業(ye) 行為(wei) 被處理處罰、執業(ye) 質量、保持獨立性,以及事務所職業(ye) 風險防範、信息安全管理和應當報告的其他方麵。事務所每年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報備上一年度自查自糾報告。
其中,在執業(ye) 質量情況自查自糾中,事務所和注冊(ce) 會(hui) 計師如果發現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甚至未履行審計程序即出具審計報告;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甚至未獲取審計證據即出具審計報告,都需報告。
需要報告的情形還包括: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為(wei) 被審計單位編造或偽(wei) 造事由,出具虛假或不實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不能有效證明審計過程;承接業(ye) 務數量與(yu) 事務所人員、規模明顯不匹配等超出勝任能力執業(ye) ;惡性競爭(zheng) 、低價(jia) 攬客影響執業(ye) 質量;從(cong) 事證券服務業(ye) 務未依法依規進行備案;違反執業(ye) 準則、規則、注冊(ce) 會(hui) 計師行業(ye) 管理政策的其他行為(wei) 。
《辦法》還要求事務所對信息安全管理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存儲(chu) 業(ye) 務工作、被審計單位資料的數據服務器和信息技術應用服務器未架設在中國境內(nei) 、未設置安全隔離或備份,審計數據保存不符合國家保密工作規定及被審計單位約定的信息保密要求,未建立審計工作底稿出境涉密篩查內(nei) 部製度及程序,未對境外網絡成員所或合作所訪問事務所信息係統采取隔離、限製、權限管理等措施,未通過監管合作渠道向境外監管機構提供資料,應當予以報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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