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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共有產權住房可出租,租賃活動納入監管範圍

發布時間:2022-03-02 14:33: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財經3月1日電 1日,北京市住建委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規範共有產(chan) 權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共有產(chan) 權住房購房人因家庭成員就業(ye) 、子女就學等原因確需出租住房的,應按照國家及北京市住房租賃管理、共有產(chan) 權住房管理相關(guan) 規定執行,共有產(chan) 權住房租賃活動納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督管理範圍。

  《通知》提到,共有產(chan) 權住房租賃活動統一通過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辦理。服務平台與(yu) 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房屋大數據平台、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係統實行聯網。

  另外,住房租賃合同由購房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共有產(chan) 權住房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chan) 估價(jia) 機構評估項目所在區域的市場租賃價(jia) 格,定期發布代持共有產(chan) 權住房項目租賃成交信息,引導社會(hui) 形成穩定預期。

  在租金定額收益上,《通知》明確,共有產(chan) 權住房代持機構會(hui) 同同級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委(房管局),根據區域市場租賃價(jia) 格和共有產(chan) 權住房政府產(chan) 權份額比例,按照就低原則,綜合確定各項目各套型政府產(chan) 權份額租金定額收益。

  租金定額收益實施動態調整,新(續)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代持機構按照新標準收取租金定額收益。住房租賃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每三年代持機構可調整一次租金定額收益。

  共有產(chan) 權住房購房人擬定的住房出租價(jia) 格低於(yu) 代持機構確定的市場租金標準,代持機構可優(you) 先租賃住房,並按購房人擬定出租價(jia) 格及持有產(chan) 權份額比例,向其支付租金收益。

  共有產(chan) 權住房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未經代持機構同意擅自出租共有產(chan) 權住房或欠繳政府產(chan) 權份額租金收益的,應按照共有產(chan) 權住房購房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代持機構返還違規期間政府產(chan) 權份額的租金定額收益。

  《通知》還提到,鼓勵共有產(chan) 權住房購房人優(you) 先麵向本區公租房備案家庭和符合共有產(chan) 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承租家庭優(you) 先條件,由服務平台對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係統進行核驗。

  另外,共有產(chan) 權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將住房轉租。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不得代理未經服務平台發布的共有產(chan) 權住房租賃經紀服務;互聯網信息平台也不得為(wei) 其發布和代理。除代持機構外,住房租賃企業(ye) 不得為(wei) 共有產(chan) 權住房提供住房租賃經營服務。(完)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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