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闖禍由誰來“買單”?
【說案 “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個(ge) 案微觀】外賣騎手闖禍由誰來“買(mai) 單”?
為(wei) 維持收入,外賣騎手和時間賽跑、與(yu) 係統角逐,日複一日奔忙於(yu) 大街小巷、商廈樓宇間……在為(wei) 人們(men) 帶去便利的同時,也因違反交規製造了不少道路安全隱患。那麽(me) ,外賣騎手“闖禍”了,這“單”究竟誰來買(mai) ?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ti) 是誰?2021年7月9日,廣東(dong) 省珠海市香洲法院審結一宗由外賣騎手在送餐途中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1年1月6日11時,外賣騎手陳某騎著電動車沿廣東(dong) 省珠海市港灣大道行駛至唐家醫院路段時,與(yu) 同向在其前方騎電動車的龍先生發生碰撞,導致龍先生再碰撞步行的路人周先生,造成龍先生、周先生受傷(shang) 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大隊認定,陳某駕車未注意觀察路麵情況、未確保安全通行,應負事故全部責任;龍先生、周先生無需擔責。事故發生後,龍先生被送院治療,並經評定傷(shang) 殘等級為(wei) 九級。龍先生遂將陳某、外賣平台站點公司及某保險公司訴至珠海香洲法院,要求賠償(chang) 各項損失50萬(wan) 餘(yu) 元。
【庭審過程】
本案爭(zheng) 議焦點是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ti) 是誰。庭審過程中,陳某、外賣平台站點公司、保險公司、龍先生四方對峙,各執一詞。
陳某認為(wei) ,自己是一名外賣平台站點公司員工,事發時正在送外賣,不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外賣平台站點公司認為(wei) ,陳某作為(wei) 直接侵權人,應與(yu) 公司一並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則認為(wei) ,外賣平台站點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不屬於(yu) 機動車保險,不是司法解釋中合並審理的情形,故保險關(guan) 係應另案處理。
龍先生稱,保險公司已在庭前與(yu) 其達成協議,同意在雇主責任險限額內(nei) 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故應履行約定義(yi) 務。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陳某作為(wei) 外賣平台站點公司的員工,事發時是在履行工作任務,相應的侵權責任應由其用人單位承擔。
外賣平台站點公司雖已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險,但保險合同關(guan) 係與(yu) 侵權責任糾紛非同一法律關(guan) 係,龍先生並非保險合同當事方,且涉案保險險種為(wei) 雇主責任險,不屬於(yu)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合並審理的範圍。故龍先生主張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保險責任的訴訟請求於(yu) 法無據,不予支持。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jue) ,外賣平台站點公司承擔龍先生主張的醫療費、殘疾賠償(chang) 金等相關(guan) 損失項目,共計39萬(wan) 餘(yu) 元。
以案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chang) 。
本案中的陳某係外賣平台站點公司員工,該公司應承擔相應替代責任,並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這不僅(jin) 可以盡快兌(dui) 現受害人的損害賠償(chang) 請求權,還能督促企業(ye) 提高用工管理水平,增強企業(ye) 社會(hui) 責任感。
法官提醒,外賣騎手應遵守法規、量力而行,注意留存勞動合同等用工關(guan) 係證據,並要求用人單位購買(mai) 社會(hui) 保險和投保商業(ye) 險。外賣平台公司也應加強安全教育,為(wei) 騎手定期檢測車輛,加強風險防控。
劉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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