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中心號稱“冠軍指導”冠軍從未到場 消費者起訴獲賠償
號稱“冠軍(jun) 指導”冠軍(jun) 從(cong) 未到場 滑雪中心欺詐 消費者獲賠償(chang)
本報訊(記者林靖 通訊員鞠偉(wei) )某滑雪中心宣稱“專(zhuan) 業(ye) 教練陪練、冬奧冠軍(jun) 指導”,消費者辦年卡充值後,所謂的“冬奧冠軍(jun) ”卻從(cong) 未到場指導。消費者起訴後,滑雪中心被判支付懲罰性賠償(chang) 。
小劉是一名滑雪愛好者,想要進一步提升滑雪技能。聽說一家滑雪中心有專(zhuan) 業(ye) 教練陪滑,還有冬奧冠軍(jun) 到場指導,小劉就與(yu) 該滑雪中心簽訂了協議,約定由專(zhuan) 業(ye) 教練陪練,冬奧冠軍(jun) 一個(ge) 季度內(nei) 到場指導不少於(yu) 六次。之後,小劉支付了預付款。可在滑雪中心滑了近半年,小劉感覺陪練員並不專(zhuan) 業(ye) ,冬奧冠軍(jun) 也從(cong) 未到場指導。後來,小劉得知該滑雪中心是業(ye) 餘(yu) 機構,並沒有專(zhuan) 業(ye) 教練陪練,也沒有冬奧冠軍(jun) 指導,已被多人投訴。小劉遂訴諸法院,要求懲罰性賠償(chang) 。
雖然滑雪中心向法院主張有專(zhuan) 業(ye) 教練陪練以及冬奧冠軍(jun) 指導,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並且就這兩(liang) 項事宜,已有消費者多次投訴,滑雪中心卻未有一次給予消費者滿意答複。
北京一中院認為(wei) ,滑雪中心存在虛假宣傳(chuan)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欺詐行為(wei)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wei) 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chang) 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為(wei) 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的價(jia) 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wei) 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故最終法院以此判定滑雪中心賠償(chang) 2000餘(yu) 元。
消費者預付款消費享受一定的優(you) 惠,但也存在潛在風險。案後法官提示:商家應當按照與(yu) 消費者的協議約定提供相應的商品或者服務,如果商家存在欺詐行為(wei) 將麵臨(lin) 懲罰性賠償(chang) ,而不僅(jin) 是退還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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