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例危險作業罪宣判 被告人無證銷售汽油獲刑六個月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ti) 記者王納)近日,廣東(dong) 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作業(ye) 案件,依法以危險作業(ye) 罪一審判處許某有期徒刑六個(ge) 月,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以來,深圳市寶安區首例危險作業(ye) 罪案件,也是該市首例對涉及無證經營汽油行為(wei) 進行重新評價(jia) 的案件。
2021年3月起,被告人許某與(yu) 全某(另案處理)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成品油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從(cong) 事非法銷售汽油活動。全某負責駕駛一輛裝有油罐的改裝商務車去購進汽油,之後將車輛停放在深圳市寶安區航城街道某路旁,由許某負責在該處銷售汽油,許某通過微信收款並轉賬給全某或全某指定的賬戶。自2021年3月起至被抓獲時止,許某、全某非法銷售汽油的營業(ye) 額為(wei) 88萬(wan) 餘(yu) 元。
寶安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許某違反國家有關(guan) 安全管理規定,未經過國家有關(guan) 部門許可,擅自從(cong) 事危險化學品汽油經營、儲(chu) 存作業(ye) 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shang) 亡事故或者其他嚴(yan) 重後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wei) 已構成危險作業(ye) 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許某係從(cong) 犯、初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采納檢察機關(guan) 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危險作業(ye) 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六個(ge) 月,對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沒收。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新增“危險作業(ye) 罪”,首次將安全生產(chan) 領域未發生重大傷(shang) 亡事故或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但具有現實危險的相關(guan) 行為(wei) 納入刑法打擊範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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