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自費為小區買滑梯 有人摔傷,誰應擔責?
業(ye) 主自費購買(mai) 滑梯放置在小區內(nei) 供孩子玩耍,有人路過踩到配套腳墊滑倒摔傷(shang) ,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傷(shang) 者為(wei) 此將購買(mai) 滑梯的業(ye) 主和小區物業(ye) 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jue) ,明確購買(mai) 滑梯的業(ye) 主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承辦法官表示,友善也是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之一,本案中業(ye) 主這種好心自費為(wei) 小區購置遊樂(le) 設施的行為(wei) 不應該被司法認定為(wei) 存在過錯而給予否定性的評價(jia) 。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wan) 承源
案件經過:
滑梯腳墊有水,致人摔成十級傷(shang) 殘引發官司
張娟(化名)是無錫江陰某小區的業(ye) 主,有一個(ge) 兩(liang) 歲大的寶寶。因小區大廈內(nei) 遊樂(le) 設施較少,孩童缺乏遊玩項目,她通過微信與(yu) 小區物業(ye) 公司聯係,提出由其自費為(wei) 小區添置一套兒(er) 童滑梯設施供小區業(ye) 主免費遊玩,豐(feng) 富小區兒(er) 童娛樂(le) 生活。物業(ye) 公司工作人員當天對張娟的提議予以同意,並表示會(hui) 為(wei) 該兒(er) 童滑梯騰好地方。
之後,張娟從(cong) 網上買(mai) 來一套兒(er) 童滑梯設施(含腳墊)放置在小區大廈一樓大廳的公共區域,小區裏的孩子們(men) 經常會(hui) 前來玩耍。滑梯區域的衛生以及滑梯的歸整等工作,則由物業(ye) 公司負責。
不久前,劉晶(化名)途經一樓大廳時,踩到滑梯配套的腳墊,因腳墊下有水漬,劉晶站立不穩後仰摔倒。之後,劉晶前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wei) 椎體(ti) 骨折,後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shang) 殘。
劉晶覺得,物業(ye) 公司沒有設置地滑的警示標誌、沒有清理積水導致她摔倒,同時張娟購買(mai) 並放置滑梯也存在過錯。因此,她將物業(ye) 公司和張娟訴至江陰法院,要求共同賠償(chang) 各項損失近20萬(wan) 元。
庭審中,物業(ye) 公司辯稱雖然放置滑梯經過了公司同意,但應當由張娟設置警示牌,張娟存在過錯。而張娟則認為(wei) ,自己是出於(yu) 好心為(wei) 了整棟樓小朋友玩得開心而購買(mai) 的滑梯,同時也不盈利,不應由她承擔責任。
法院認定:
物業(ye) 未有效防範風險,承擔主要責任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張娟在征得物業(ye) 公司同意後,將購置的滑梯遊樂(le) 設施放置在物業(ye) 公司同意放置的區域供全體(ti) 小區業(ye) 主免費使用,相應遊樂(le) 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和安全防範等義(yi) 務依法應當由物業(ye) 公司負擔。
本案中,物業(ye) 公司對於(yu) 小區大廈一樓大廳地麵可能濕滑危險、案涉地墊被踩後存在滑行風險等均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和提醒,未能有效防範安全風險、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的過失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依法應對劉晶在事故中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chang) 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wei) ,劉晶作為(wei) 成年人,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盡量預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時查明路況發現通行地點存在地墊,該疏忽亦是導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因此,劉晶對於(yu) 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故依法可以適當減輕物業(ye) 公司的賠償(chang) 責任。
法官說法:
業(ye) 主善心不應該受到司法否定性評價(jia)
那麽(me) ,張娟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wei) ,張娟作為(wei) 小區業(ye) 主自費為(wei) 所在小區購置案涉遊樂(le) 設施的行為(wei) 不存在過錯。同時,其購置並放置案涉遊樂(le) 設施的行為(wei) 與(yu) 本案事故發生之間並無必然因果關(guan) 係。作為(wei) 兒(er) 童遊樂(le) 設施的案涉滑梯和腳墊客觀上並未增加小區大廈一樓大廳的人身危險性,購置和放置的行為(wei) 也不會(hui) 必然導致案涉類似事故的發生。腳墊使劉晶踩後滑倒的主要原因在於(yu) 物業(ye) 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範義(yi) 務,消除地麵濕滑的安全隱患。
法院在判決(jue) 書(shu) 中表示,與(yu) 人為(wei) 善、與(yu) 鄰為(wei) 善,是我國優(you) 良的傳(chuan) 統文化,友善也是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之一,在城市小區鄰居之間日益陌生的時代,張娟本案中出於(yu) 便利所在小區兒(er) 童遊玩而自費購買(mai) 遊樂(le) 設施並提前征得物業(ye) 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揚、表揚並予以保護的社會(hui) 正能量所在,張娟的案涉行為(wei) 不應該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評價(jia) 。
綜上,江陰法院作出判決(jue) ,物業(ye) 公司對劉晶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chang) 責任,賠償(chang) 其12萬(wan) 餘(yu) 元,同時駁回了劉晶對張娟的賠償(chang) 請求。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