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加班期間突發意外,算不算工傷?
在家加班期間突發意外 算不算工傷(shang) ?
法官:下班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屬於(yu) 在工作崗位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ti) 記者章程 通訊員關(guan) 維)如果在家加班時不幸發生意外,算不算工傷(shang) ?能否向單位索賠?記者昨日了解到,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在家加班突發急病身亡引發的索賠案件。
田某靜係石某宇的配偶,石某宇生前是廣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2020年7月13日19時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場急救約20分鍾後無效身亡。
依據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後,其通過微信與(yu) 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其最後與(yu) 同事“某宇”的聊天時間是19時22分;當天19時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複工作內(nei) 容。
2020年10月19日,田某靜向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提出工傷(shang) 認定申請。2020年12月25日,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書(shu) 》。田某靜不服,遂訴至法院。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wei) ,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後用微信回複工作信息。且結合廣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董某陳述,其與(yu) 石某宇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產(chan) ,在生產(chan) 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hui) 相互聯係,多年來一直如此。由此可見,石某宇回家後繼續處理工作是常態。
具體(ti) 到本案中,事發當天19時5分,石某宇在微信群回複工廠進度,19時10分,石某宇在該群回複“應該都收到了”;19時22分與(yu) 同事“某宇”微信對話討論收貨問題。
上述證據互相印證,可以證明石某宇2020年7月13日下班後,仍使用微信處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處理工作屬於(yu)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雖然石某宇最後推送信息的時間是19時22分,與(yu) 其倒地的時間19時40分,存在時間差,但考慮到突發疾病發病到死亡有一個(ge) 持續的階段和過程,且在19時22分後石某宇再無推送信息,故可以認定石某宇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情形。
據此,二審判決(jue) 撤銷一審判決(jue) ,撤銷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書(shu) 》,責令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在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nei) 對田某靜的工傷(shang) 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法官說法
經辦法官指出,因工作需要,職工下班後在家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的,同樣應當包含在《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崗位”範疇。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時的工作方式是通過微信對接同事、接洽客戶,下班後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態。事發當天,石某宇從(cong) 上班開始至其突發疾病倒地,其持續在微信處理工作,具有連貫性。石某宇在家回複工作信息時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視同工傷(s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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