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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析廣東惠州宵夜店老板止暴被圍毆案

發布時間:2022-06-21 15:02:00來源: 法治日報

  完善法律讓仗義(yi) 出手相助者無後顧之憂

  專(zhuan) 家解析惠州宵夜店老板止暴被圍毆案

  □ 本報記者 文麗(li) 娟

  □ 本報見習(xi) 記者 孫天驕

  6月19日,廣東(dong) 惠州華陽工業(ye) 園發生一起毆打他人事件。惠州警方當天發布通報稱:經初步調查,主要犯罪嫌疑人洛某龍與(yu) 其女友及4名同鄉(xiang) 行至案發地時,因發生爭(zheng) 執進而毆打女友,附近宵夜檔主譚某夫婦上前製止,其間被洛某龍及同鄉(xiang) 打傷(shang)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獲。

  該事件引發社會(hui) 關(guan) 注。人們(men) 在對打人者表達憤怒的同時,也看到了人性的閃光點——打人現場,宵夜店老板見義(yi) 勇為(wei) 出手相助。網絡評論區裏,引發了網友對見義(yi) 勇為(wei) 的熱烈討論,大家在紛紛為(wei) 宵夜店老板點讚、希望對其進行獎勵的同時,也有不少人捫心自問:如果當時自己在現場,會(hui) 不會(hui) 、敢不敢出手相助?

  多位法律專(zhuan) 家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說,見義(yi) 勇為(wei) 是中華民族的傳(chuan) 統美德,我國法律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yi) 勇為(wei) 者的合法權益。與(yu) 此同時,社會(hui) 層麵應該給見義(yi) 勇為(wei) 者足夠的支持,免除出手相助者的後顧之憂。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張兵說,通過看視頻和警方通報,宵夜店老板主觀上是為(wei) 了保護他人,阻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wei) ,與(yu) 不法侵害人勇敢進行鬥爭(zheng) ,應該認定為(wei) 見義(yi) 勇為(wei) 。

  “見義(yi) 勇為(wei) 作為(wei) 一種事實行為(wei) ,隻要在緊急、危難的時刻,行為(wei) 人出於(yu) 保護國家、集體(ti) 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行為(wei) ,就應當被認定為(wei) 見義(yi) 勇為(wei) 行為(wei) 。一是主觀上出於(yu) 保護國家、集體(ti) 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目的;二是實施了同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wei) 作鬥爭(zheng) 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wei) ;三是具有不顧個(ge) 人安危的情節。”張兵分析說。

  據公開報道,宵夜檔主譚某夫婦被打傷(shang) ,目前正在醫院救治。有網友提出:像譚某夫婦這樣因見義(yi) 勇為(wei) 而受傷(shang) 的,該由誰承擔法律責任?絕不能讓見義(yi) 勇為(wei) 者“流血又流淚”。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謝澍告訴記者,對於(yu) 一般的見義(yi) 勇為(wei)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chang)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chang) 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chang) ”。

  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對見義(yi) 勇為(wei) 等進行了細化,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受益人適當補償(chang)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和已獲賠償(chang) 的情況、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chang) 數額。

  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很多人在他人麵對危險時都會(hui) 想要出手相助,但同時也有不少顧慮:這樣做會(hui) 不會(hui) 給自己帶來麻煩?會(hui) 不會(hui) 被施暴者盯上,影響自己及家人今後的生活?如果出手太重將施暴者打傷(shang) ,自己會(hui) 不會(hui) 麵臨(lin) 賠償(chang) 乃至被刑事處罰?

  對此,張兵說,群眾(zhong) 伸張正義(yi) 時需要注意,一是區分不法侵害與(yu) 相互鬥毆;二是見義(yi) 勇為(wei) 的目的在於(yu) 阻止不法侵害以及實施最大的救助,不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群眾(zhong) 出手的邊界在於(yu) 是否防衛過當,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liang) 個(ge) 條件。”謝澍說,現實生活中,正當防衛案件有時存在證明上的困難,尤其是在密閉空間、監控死角等場合,往往雙方各執一詞,難以認定。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由人民檢察院進行舉(ju) 證。

  謝澍指出,在規範層麵仍然缺乏對於(yu) 見義(yi) 勇為(wei) 人員獎勵和保障的全國統一規定,各省市所依據的大多為(wei) 地方性法規,其標準存在一定差異。法律保護見義(yi) 勇為(wei) 應當更加全麵精細,在全國範圍出台權威、統一的認定標準。

  張兵也提到,目前從(cong) 法律到相關(guan) 司法解釋,再到地方性法規,都有不少有關(guan) 見義(yi) 勇為(wei) 的條款,體(ti) 現在見義(yi) 勇為(wei) 者法律責任的豁免、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救助行為(wei) 受損害的補償(chang) 等方麵。但認定標準還需進一步細化,對見義(yi) 勇為(wei) 者的權益保障和獎助力度也不夠規範統一,對於(yu) 救助人享有的侵權損害賠償(chang) 請求權不足以覆蓋其所受的損失等情形,有待進一步完善補償(chang) 製度,實踐中也需要進一步明確相關(guan) 權益保障工作的責任部門,確保仗義(yi) 出手的人沒有後顧之憂。

  浙江工業(ye) 大學文化與(yu) 法製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石東(dong) 坡認為(wei) ,對見義(yi) 勇為(wei) 的法理認知亟待更新,見義(yi) 勇為(wei) 具有雙重法益的保護意義(yi) ,一方麵按照法益理論,見義(yi) 勇為(wei) 是為(wei) 個(ge) 體(ti) 權益的挺身而出、即時保護;另一方麵,見義(yi) 勇為(wei) 在根本上是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維護與(yu) 保障。

  因此,他建議,應在公法層麵健全和完善、強化和細化見義(yi) 勇為(wei) 的法律保障。目前公法層麵的優(you) 撫待遇、烈士褒揚等規定實際上已經彰顯見義(yi) 勇為(wei) 保護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性質和意蘊,而公法上的優(you) 先、應急和持續的生活保障等規定尚待充實和提升,否則不足以彰顯其鼓勵、弘揚的風尚倡導。

  “見義(yi) 勇為(wei) 的獎助力度、傷(shang) 殘救助的程序、內(nei) 容與(yu) 程度需要加強,應建立常態化救助保障製度,充分體(ti) 現對見義(yi) 勇為(wei) 行為(wei) 人的社會(hui) 尊崇;將見義(yi) 勇為(wei) 納入單獨或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運用檢察監督支持起訴、公益訴訟等方式展現應有的社會(hui) 支持。”石東(dong) 坡建議道。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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