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不準自行出台進口非冷鏈物品加嚴管控措施
中新網7月12日電 據國家衛健委網站12日消息,日前,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製綜合組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優(you) 化進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衛明電〔2022〕270號)》(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不準自行出台進口非冷鏈物品加嚴(yan) 管控措施。各地聯防聯控機製應當嚴(yan) 格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相關(guan) 文件要求落實進口非冷鏈物品疫情防控措施,抓緊調整進口非冷鏈物品靜置存放規定,不得層層加碼。
《通知》提出,對進口非冷鏈物品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進口非冷鏈物品指運輸溫度在10℃以上的進口物品。
(一)進口非冷鏈物品被汙染風險分級標準。
1. 進口非冷鏈物品被汙染風險分為(wei) 低風險和高風險2個(ge) 風險等級。
2. 進口非冷鏈物品被汙染風險等級判定原則。
(1)符合以下任意條件之一的,判定為(wei) 低風險。
來自新冠肺炎疫情低風險國家(地區)的進口非冷鏈物品;
所有大宗散裝貨物,包括煤炭、礦石、化工原料、糧食、飼料、牧草、原木等進口非冷鏈物品;
裝載入境物品的航空器、船舶、列車、汽車自離開啟運口岸起超過24小時的進口非冷鏈物品;
裝卸時不與(yu) 裝卸人員接觸的進口非冷鏈物品;
已實施預防性消毒的進口非冷鏈物品。
(2)不屬於(yu) 以上任一情形的,或無法判定風險等級的進口非冷鏈物品,按照“從(cong) 嚴(yan) ”原則,判定為(wei) 高風險。
(3)根據以上情形,判定為(wei) 低風險的進口非冷鏈物品,運載該物品的交通工具司乘人員中發現有確診病例或無症狀感染者的,由地方聯防聯控機製綜合研判風險等級。
(4)特殊用途的進口非冷鏈物品由地方聯防聯控機製綜合研判風險等級。
(二)進口非冷鏈物品分級分類實施防控措施。
1.高風險進口非冷鏈物品疫情防控措施。判定為(wei) 高風險的進口非冷鏈物品,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綜合組《關(guan) 於(yu) 印發進口高風險非冷鏈集裝箱貨物檢測和預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製綜發〔2020〕277號)規定的分工和流程實施預防性消毒。各地不再對進口非冷鏈物品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
2.不適宜預防性消毒的高風險進口非冷鏈物品疫情防控措施。對於(yu) 危險化學品、活動物、飼料、飼料添加劑、水果、蔬菜、精密儀(yi) 器等無外包裝或外包裝易造成消毒液體(ti) 滲透汙染的物品,不實施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和預防性消毒,由地方聯防聯控機製視情以適當方式進行處置。
3.低風險進口非冷鏈物品疫情防控措施。判定為(wei) 低風險的進口非冷鏈物品,不再實施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和預防性消毒。
《通知》強調,不準自行出台進口非冷鏈物品加嚴(yan) 管控措施。各地聯防聯控機製應當嚴(yan) 格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相關(guan) 文件要求落實進口非冷鏈物品疫情防控措施,抓緊調整進口非冷鏈物品靜置存放規定,不得層層加碼。
《通知》明確,進口非冷鏈物品消毒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綜合組《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製綜發〔2021〕94號)實施,重點對裝運人員可能接觸的部位進行消毒。
《通知》提出,要優(you) 化完善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措施。海關(guan) 持續加強源頭管控,對不配合接受檢查或存在問題的境外食品生產(chan) 企業(ye) ,必要時采取撤銷注冊(ce) 、暫停進口、限期整改等措施。抽樣檢測作為(wei) 監測源頭防範汙染效果的重要手段,由海關(guan) 在口岸環節組織實施,檢測結果作為(wei) 調整源頭管控措施的依據。對檢出核酸陽性的進口冷鏈食品,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規定進行分級分類處置。對相關(guan) 境外食品生產(chan) 企業(ye) 不采取暫停進口申報的緊急預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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