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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不必局限於固定上班時間地點

發布時間:2022-08-11 15:20:00來源: 工人日報

  隨時隨地在線工作成某些職業(ye) 群體(ti) 的工作方式,這也改變了傳(chuan) 統的工作時空限製。法院判決(jue) 顯示——

  工傷(shang) 認定不必局限於(yu) 固定上班時間地點

  《工人日報》(2022年08月11日 06版)

  本報訊(記者葉小鍾 實習(xi) 生謝遲)8月8日,記者從(cong)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了解到,該院日前對一起案件作出二審判決(jue) ,指出對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確定,並不必然局限於(yu) 固定的上班時間、地點,認定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shang) ”。

  石某宇生前是廣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2020年7月13日19時40分,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場急救約20分鍾後死亡。

  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後,其通過微信與(yu) 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其最後與(yu) 同事“大宇”的聊天時間是19時22分;19時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複工作內(nei) 容。

  2020年10月19日,石某宇配偶田某靜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shang) 認定申請。2020年12月25日,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書(shu) 》。田某靜不服,訴至法院。

  案經一、二審,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wei) ,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後用微信回複工作信息。且結合公司員工董某陳述,其與(yu) 石某宇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產(chan) ,在生產(chan) 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hui) 相互聯係,多年來一直如此。由此可見,石某宇回家後繼續處理工作是常態。

  法院認為(wei) ,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時的工作方式是通過微信對接同事、接洽客戶,下班後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態。石某宇2020年7月13日下班後,仍使用微信處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處理工作屬於(yu)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事發當天,石某宇從(cong) 上班開始至其突發疾病倒地,其持續在微信處理工作,具有連貫性。石某宇在家回複工作信息時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視同工傷(shang) 。

  二審法院據此判決(jue) :撤銷一審判決(jue) ;撤銷人社部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shang) 決(jue) 定書(shu) 》;責令人社部門在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nei) 對田某靜的工傷(shang) 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法官指出,科技的發展為(wei) 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選擇,微信等具備實時發送文字、語音、圖片、視頻功能的通信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職工可以隨時隨地在線處理工作,甚至成為(wei) 某些職業(ye) 群體(ti) 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傳(chuan) 統的線下坐班處理工作的時空限製。因此,對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確定,並不必然局限於(yu) 固定的上班時間、地點。為(wei) 了單位的利益,職工下班後因工作需要繼續占用個(ge) 人時間處理工作事項的,屬於(yu) 《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shang) 。

(責編: 陳濛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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