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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期權不應成為特定人群的暴利工具

發布時間:2022-08-11 15:27:00來源: 北京商報

  周科競

  對於(yu) 基金經理來說,場外期權等於(yu) 看著底牌買(mai) 百家樂(le) ,屬於(yu) 一本萬(wan) 利的暴利工具,對此,應加以控製。

  期權起源於(yu) 保險,即期權賣方對期權買(mai) 方給出一種承諾。例如承諾股價(jia) 不會(hui) 上漲,如果上漲就會(hui) 賠錢給買(mai) 方,而買(mai) 方支付的權利金就是保費。但是更多的投資者把它當作一種彩票性質的投資,即判斷某個(ge) 股票價(jia) 格會(hui) 漲,如果漲了,相當於(yu) 彩票中獎,至於(yu) 獎金有多高,那要看股價(jia) 漲了多少。

  但是對於(yu) 基金經理來說,他們(men) 有能力控製某一隻股票的價(jia) 格漲跌,或者他們(men) 知道基金公司準備推高哪家公司的股票,那麽(me) 在他們(men) 的眼中,就好像能夠提前預知彩票開獎號碼,能夠預知賭場百家樂(le) 的底牌,那麽(me) 他們(men) 在場外股票期權的交易中,就能夠無往不利,期權賣方總是處於(yu) 劣勢地位,而這些期權賣方大多是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他們(men) 在和基金經理的交易中很難實現盈利。於(yu) 是他們(men) 隻能不斷提高期權的權利金報價(jia) ,以平衡交易風險,導致其他投資者被動地支付了更多的權利金,於(yu) 是勝算大幅下降。也就是說,基金經理參與(yu) 股票場外期權交易,國有機構、其他投資者都會(hui) 受到一定的損失,這對於(yu) 場外期權的健康發展也非常不利。

  事實上,場外期權屬於(yu) 機構和機構之間的交易,基金經理作為(wei) 個(ge) 人,並不能直接參與(yu) 場外期權交易,一般都是掛靠在投資機構名下,所以這對於(yu) 賣方機構以及監管部門識別基金經理持倉(cang) 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在本欄看來,想要在事前防範基金經理參與(yu) 場外期權交易比較困難,防範成本很高,因此事後的嚴(yan) 懲成為(wei) 比較可行的監管方法。如果發現某一筆交易獲得了比較高的盈利,即可以懷疑是基金經理的持倉(cang) ,然後通過穿透式監管來核實是否為(wei) 基金經理的操作,如果不是,自然最好;如果是,就要嚴(yan) 懲,以最嚴(yan) 厲的懲罰來處理這種違規行為(wei) 。

  一般來說,基金經理比較願意參與(yu) 的是具體(ti) 股票的看漲期權,因為(wei) 基金經理對於(yu) 個(ge) 股的把控能力很強,他們(men) 有能力控製一隻股票的短期走勢,卻很難控製大盤的走勢,同時場外期權的賣方並不願意進行具體(ti) 個(ge) 股的看跌期權,因此基金經理也很難參與(yu) 個(ge) 股的下跌走勢。所以本欄說,監管層可以重點監管場外期權個(ge) 股看漲期權的巨大盈利,其他的交易方向基金經理參與(yu) 的可能性較低。

  此外,很多時候基金經理的期權買(mai) 方本身就能推高股價(jia) 走勢,例如基金經理買(mai) 入了一隻股票的看漲期權,然後期權賣方為(wei) 了控製風險,就會(hui) 買(mai) 入等量的股票,這些買(mai) 盤就會(hui) 推動股價(jia) 上漲,所以隻要基金經理知道哪些股票已經被基金抱團,並且基金不會(hui) 賣出,就已經能夠用期權推動股價(jia) 上漲。

(責編: 陳濛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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