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試生態環境損害“買碳”賠償
不久前,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羅湖管理局因一起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超標違法事件與(yu) 深圳某公司簽署了一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協議》,在廣東(dong) 省內(nei) 首次探索通過購買(mai) 碳普惠核證減排量開展替代性修複。根據協議約定,該公司在簽約後需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費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權交易所開設的賬戶,完成資金凍結後將全額用於(yu) 購買(mai) 碳普惠產(chan) 品。
“今天的簽約是一節非常好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普法課。對負有環境保護義(yi) 務的企業(ye) 來說,要加強環保法律意識和責任擔當。”簽約公司代表林進表示。
“從(cong) 以往行政處罰完成後再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到如今形成‘行政處罰+碳普惠替代性修複’同步開展新模式,羅湖區積極探索替代修複與(yu) 碳普惠的正向互動。”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羅湖管理局局長唐湘良說。
據了解,該宗案件是廣東(dong) 省首例高密度建成區探索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大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的案件,也是深圳市行政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同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雙案並查”“雙案並結”的案件。
今年5月,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羅湖管理局執法人員會(hui) 同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工作人員對羅湖區某工地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物進行檢測,發現工地內(nei) 一台旋挖鑽機排放的尾氣排氣煙度不合格,隨即對該環境違法行為(wei) 進行立案。
以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案件一般始於(yu) 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處罰決(jue) 定之後。此次,羅湖管理局采用了“同時調查、同時啟動、同時追責”的模式,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啟動生態環境損害索賠程序,實行行政處罰案件與(yu) 生態損害賠償(chang) 案件同步開展,最終認定本案造成的環境損害價(jia) 值總計24502.5元,同時處以行政處罰罰款。
“同時調查、同時啟動、同時追責,既有利於(yu) 保證生態環境損害證據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補充調查增加企業(ye) 負擔、浪費行政資源,提升辦案質量和效果。”唐湘良說。
“非道路移動機械流動性強、種類繁多,執法監管難度大。本案選取非道路移動機械存在多次超標排放的企業(ye) ,經綜合評估決(jue) 定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程序,同時針對該類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zheng) 議、損害較小的情況,與(yu) 賠償(chang) 義(yi) 務人在較短時間內(nei) 達成賠償(chang) 協議並開展修複。提高了企業(ye) 社會(hui) 責任感,也對其他在建工地起到警示作用。”唐湘良說。
如何確保行政處罰決(jue) 定執行到位?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四級調研員王洪濤說,企業(ye)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nei) 需在深圳排放權交易所完成開設專(zhuan) 門賬戶。在指定的碳普惠項目上線後5日內(nei) ,企業(ye) 應主動完成核證減排量注銷,注銷後2日內(nei) 向賠償(chang) 權利人提交修複後驗收申請。賠償(chang) 權利人在收到驗收材料後,應與(yu) 深圳排放權交易所確認侵權人是否全麵履行損害賠償(chang) 義(yi) 務。如侵權人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nei) 未完成注銷,賠償(chang) 權利人將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這既豐(feng) 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責任履行方式,也充分考慮了侵權人履行清除汙染和修複生態環境的經濟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既從(cong) 法律上懲治震懾了環境違法行為(wei) ,又實現了法律效果與(yu) 社會(hui) 效果的有機統一。”王洪濤說。
“本次案件對推動‘雙碳’目標的實現有重要意義(yi)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應對氣候變化處工作人員閆越說,“該案可以有效激勵並引導更多的社會(hui) 公眾(zhong) 積極參與(yu) 低碳出行,推動涉案企業(ye) 了解並踐行‘雙碳’目標要求,讓企業(ye) 損害自然的賠償(chang) 用於(yu) 減排項目的價(jia) 值回饋,為(wei) 後續同類案件提供了經驗借鑒和路徑方法。”
“企業(ye) 通過購買(mai) 與(yu) 其損害生態環境等價(jia) 的深圳碳普惠,來抵消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可實現汙染排放損於(yu) 民、賠償(chang) 資金還於(yu) 民的良性循環,進一步拓寬了環境損害者的責任承擔方式,為(wei) 深圳市探索多元化生態補償(chang) 機製提供經驗借鑒。”深圳排放權交易所交易部部長王建雄說。本報記者 楊陽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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