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聚焦“雙11”延伸普法觸角 讓群眾獲得更多法治紅利
各地聚焦“雙11”延伸普法觸角
讓群眾(zhong) 獲得更多法治紅利
□ 本報記者 杜洋
“‘雙11’法律指南,請加入購物車!”“‘雙11’交完定金後悔了,錢能退嗎?”“‘雙11’來臨(lin) ,警惕網購騙局”……
營造良好消費環境,法治宣傳(chuan) 教育先行。
當前,各地司法行政機關(guan) 積極回應人民群眾(zhong) 新要求新期待,以落實愛民實踐服務承諾為(wei) 引領,積極策劃開展“雙11”期間法治宣傳(chuan) 教育活動,取得了良好效果。
“網絡購物等新型消費模式成為(wei) 經濟發展的新動能,對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有著重要意義(yi) 。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法治護航,社會(hui) 的公平公正,離不開群眾(zhong) 對法律法規的充分了解。”廣東(dong) 省司法廳黨(dang) 委委員、副廳長陳建對《法治日報》記者說。
廣東(dong) 省司法廳組織全省各地司法行政機關(guan) 和法律服務機構圍繞“雙11”創作“接地氣”的普法作品,特別是配合疫情防控相關(guan) 要求,廣泛利用“普法直播”“普法微視頻”“普法雲(yun) 宣講”等生動形式,有針對性地開展與(yu) 網購相關(guan) 的法律宣傳(chuan) ,增強全民法治觀念。
江蘇省溧陽市司法局結合新型“直播帶貨”模式,在“法治溧陽”“融溧陽”等平台梳理發布“掃描支付騙局”“售後兌(dui) 現風險”“預售定金退款”等11類常見的網購盲點清單,積極推廣12315投訴舉(ju) 報平台、12348法律維權熱線。
重慶市璧山區司法局通過懸掛橫幅、發放宣傳(chuan) 資料、現場提供谘詢服務等方式,圍繞個(ge) 人信息、網絡購物、電信詐騙等與(yu) 群眾(zhong) 生活密切相關(guan) 的問題開展普法宣傳(chuan) ;利用辦公大樓LED顯示屏等平台,通過權威解讀、以案釋法等方式宣傳(chuan) 消費維權相關(guan) 的法律知識,進一步提高轄區群眾(zhong) 的消費維權意識。
為(wei) 提高群眾(zhong) 網購“反套路”的能力,江蘇省如皋市司法局利用微信公眾(zhong) 號、村(社區)微信群等平台發布“雙11”避坑指南,結合近期網絡熱議的預售詐騙、虛假客服詐騙、朋友圈詐騙、釣魚網站詐騙、退款詐騙等新型詐騙形式和現實案例進行網絡購物法律風險提示,揭露詐騙手段,傳(chuan) 授反詐技巧。
為(wei)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增強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河北省保定市司法局在今年的“雙11”普法活動中,選派擅長電商網絡購物合同糾紛領域的律師在12348法律熱線值班,接聽有關(guan) 消費維權的法律谘詢電話,並針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焦點問題、熱門話題及時總結分析,進行發布。
據悉,保定市法宣辦製作了“普法膠帶”,印製“誠信經營、依法維權、疫情防控”等內(nei) 容,在經營者和消費者收發快遞的同時提升其守法意識。
“今年的‘雙11’,我們(men) 堅持守正創新,積極探索普法工作新路徑,層層延伸普法觸角,力爭(zheng) 讓廣大群眾(zhong) 獲得更多法治紅利。”保定市司法局二級調研員宿守安對記者說。
此外,記者了解到,為(wei) 更好地讓法治宣傳(chuan) 教育惠及更多群眾(zhong)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guan) 進一步建強流動陣地,保證普法宣傳(chuan) 無遺漏。
如皋市司法局在“護航雙十一”主題法治宣傳(chuan) 活動中,組織村(社區)法律顧問、司法幹警進鄉(xiang) 村、進社區、進企業(ye) 、進學校開展集中宣傳(chuan) ,推出“定製化”普法,針對不同群體(ti) ,提供“點菜式”服務,現場解答群眾(zhong) 法律難題,發放網絡購物法律風險提示單等宣傳(chuan) 資料。
溧陽市司法局組建12支“普法宣傳(chuan) 團”,在全市20家商超、學校等地擺攤設點,根據消費者年齡層次、購買(mai) 習(xi) 慣,發放消費維權典型案例、網購詐騙套路等宣傳(chuan) 活頁6000餘(yu) 份,現場解答法律谘詢140人次。
璧山區司法局組建以律師、村(社區)法律顧問、人民調解員、普法誌願者為(wei) 主要力量的普法宣講團,深入村、社區、機關(guan) 等宣傳(chuan) 消費維權相關(guan) 的法律知識和防騙知識,就電信詐騙的主要類型、特征和手段及防範方法等進行講解,並結合近期偵(zhen) 破的電詐案件,引導群眾(zhong) 理性消費,進一步提高群眾(zhong) 的風險防範意識和防詐騙能力。
“通過多措並舉(ju) 開展‘雙11’普法宣傳(chuan) 活動,提高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引導群眾(zhong) 形成遇事找法的習(xi) 慣,培養(yang) 解決(jue) 問題靠法的能力。”璧山區司法局副局長柏明勝說。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