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國內

費率表須公開 人身險產品信披迎新規

發布時間:2022-11-18 11:18:00來源: 北京商報

  兩(liang) 度征求意見後,11月17日,銀保監會(hui) 正式出台《人身保險產(chan) 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指出,全麵規範人身保險產(chan) 品信息披露行為(wei) ,能夠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ye) 健康可持續發展。

  新增費率表等披露項目

  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國保險監管機構提升行業(ye) 透明度、強化外部監督、維護市場公平的重要監管抓手,隨著行業(ye) 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從(cong) 嚴(yan) 監管導向更加明確,為(wei) 滿足新形勢下監管工作需要,銀保監會(hui) 製定了《辦法》,將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辦法》將所有人身保險都納入信息披露範圍,按險種類別劃分,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shang) 害保險等;按設計類型劃分,包括普通型、分紅型、萬(wan) 能型、投資連結型等。按保險期間劃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險。

  在信息披露內(nei) 容上,《辦法》明確保險產(chan) 品目錄、條款、費率表都需要進行披露;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chan) 品還需披露現金價(jia) 值全表以及產(chan) 品說明書(shu) 。在流程上,《辦法》考慮到了保險產(chan) 品在售前、售中、售後全過程。

  其中,費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chan) 品現金價(jia) 值全表是首次作為(wei) 產(chan) 品信息披露材料被要求公開披露,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副秘書(shu) 長宋占軍(jun) 指出,增加費率表,有助於(yu) 消費者提前了解不同年齡、不同期間的繳費情況,橫向對比產(chan) 品的繳費金額,有助於(yu) 消費者選擇性價(jia) 比高的保險產(chan) 品和規劃長期保險資金配置。

  對於(yu) 增加現金價(jia) 值表的披露,宋占軍(jun) 表示,這有助於(yu) 消費者提前了解產(chan) 品退保領取的金額,全麵了解不同時期退保的“損失”情況,盡可能避免消費者短期退保造成本金損失的不當購買(mai) 決(jue) 策。

  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也表示,產(chan) 品費率和產(chan) 品現金價(jia) 值作為(wei) 產(chan) 品的重要信息,與(yu) 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guan) ,公開披露有利於(yu) 消費者更全麵地了解保險產(chan) 品信息,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促使保險公司更好地接受社會(hui) 監督。從(cong) 國際經驗看,披露產(chan) 品費率、現金價(jia) 值等信息,也有經驗可循。

  產(chan) 品停售、轉保另有規定

  當前,壽險轉保已成為(wei) 保險市場上一種普遍的現象,《辦法》專(zhuan) 門對轉保行為(wei) 進行了規定。《辦法》提到,對購買(mai)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chan) 品且有轉保需求的客戶,經雙方協商一致,保險公司同意進行轉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披露相關(guan) 轉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戶了解轉保的潛在風險,禁止發生誘導轉保等不利於(yu) 客戶利益的行為(wei) 。

  一直以來,保險銷售人員會(hui) 通過微信、朋友圈等製造傳(chuan) 播信息進行“炒停”。針對行業(ye) 此起彼伏的“炒停”行為(wei)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對決(jue) 定停止銷售的保險產(chan) 品,應當自作出停售的決(jue) 定後10個(ge) 工作日內(nei) ,披露停售產(chan) 品名稱、停止銷售的時間、停止銷售的原因,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相關(guan) 信息。

  此外,在信息披露的管理方麵,《辦法》指出,保險產(chan) 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自行修改保險產(chan) 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由於(yu) 保險領域的專(zhuan) 業(ye) 性,消費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往往容易被誤導,以至於(yu) 理賠時才發現“貨不對板”,業(ye) 內(nei) 專(zhuan) 家指出,規範保險產(chan) 品的信息披露能夠讓消費者對保險產(chan) 品有更充分的了解,能夠根據這些信息作出更科學合理的消費決(jue) 策,也就降低了銷售人員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銷售誤導的可能。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在《辦法》發布之前,分別於(yu) 今年2月份和8月份進行了兩(liang) 次意見征集,兩(liang) 次征求意見在信息披露時間、披露主體(ti) 等相關(guan) 規定方麵有所調整。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指出,優(you) 化信息披露方式,強化保險公司產(chan) 品信息披露的全麵性,順應互聯網技術應用的趨勢,方便保險消費者快速獲取產(chan) 品關(guan) 鍵有效的信息。

  談及《辦法》發布的意義(yi) ,西部證券分析師羅鑽輝在相關(guan) 研報中指出,近年來,互聯網保險行業(ye) 及第三方保險產(chan) 品對比平台實現快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銷售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與(yu) 現行規定相比,《辦法》擴大了信息披露的產(chan) 品及披露內(nei) 容範圍,有助於(yu) 進一步增強產(chan) 品銷售透明度,緩解供需錯配難題,減少銷售誤導,提升業(ye) 務質量。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

(責編:陳濛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