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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以最嚴的賠償責任遏製食品、藥品製假售假行為

發布時間:2022-12-28 15:47: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27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布《關(guan) 於(yu) 為(wei) 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以最嚴(yan) 的舉(ju) 措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嚴(yan) 格貫徹落實“四個(ge) 最嚴(yan) ”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對食品和藥品生產(chan) 、運輸、倉(cang) 儲(chu) 、銷售全鏈條所涉製假售假行為(wei) 進行嚴(yan) 厲打擊,確保人民群眾(zhong) “舌尖上的安全”和“針尖上的安全”。嚴(yan) 格依法適用首負責任製,避免生產(chan) 者和經營者相互推諉,及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guan) 管理生產(chan)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違法生產(chan) 經營行為(wei) 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以及生產(chan) 、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的生產(chan) 經營者,維護市場秩序。依法嚴(yan) 厲懲治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chan)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產(chan) 、銷售假藥罪和生產(chan) 、銷售劣藥罪,充分發揮刑罰對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行為(wei) 的震懾作用。

  《意見》提出,以最嚴(yan) 的手段斬斷“黑作坊”生產(chan) 經營鏈條。生產(chan) 經營未依法標明生產(chan) 者名稱、地址、生產(chan) 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chan) 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未取得藥品相關(guan) 批準證明文件而生產(chan) 藥品或者明知是該類藥品而銷售,藥品的適應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按妨害藥品管理罪懲處;藥品被依法認定為(wei) 假劣藥,生產(chan) 經營者同時構成生產(chan) 、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chan) 、銷售劣藥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既要依法追究生產(chan) 者責任,也要依法追究經營者責任,堅決(jue) 斬斷“黑作坊”食品、藥品的生產(chan) 經營鏈條。

  《意見》還提出,以最嚴(yan) 的賠償(chang) 責任遏製食品、藥品製假售假行為(wei) 。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對製假售假行為(wei) 的遏製作用。生產(chan)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chan) 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消費者、受害人或者其近親(qin) 屬請求生產(chan) 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中新財經)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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