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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風險處置與法律事務部原總監符飛被“雙開”

發布時間:2023-01-11 15:12:00來源: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hui) 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hui) 紀檢監察組、北京市昌平區監委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風險處置與(yu) 法律事務部原總監符飛涉嫌嚴(yan) 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符飛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違規乘坐客戶支付費用的飛機公務艙,收受高檔禮品,接受宴請、酒店住宿及高消費娛樂(le) 活動安排,無償(chang) 使用私營企業(ye) 主提供的車輛及司機、住房,接受客戶企業(ye) 為(wei) 其低價(jia) 修建住房;違反組織紀律,長期瞞報港籍子女、持有境外資產(chan) 情況;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ye) ,違規到原任職務管轄業(ye) 務範圍內(nei) 的企業(ye) 任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轉讓等方麵為(wei) 他人謀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在資產(chan) 處置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an)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符飛身為(wei) 國有金融企業(ye) 黨(dang) 員領導幹部,負責重要資產(chan) 的處置工作,本應恪守職責、嚴(yan) 守底線,但卻喪(sang) 失理想信念,目無黨(dang) 紀國法,棄守國有資產(chan) 保值增值職責,大肆濫權謀私。符飛的行為(wei) 嚴(yan) 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和濫用職權犯罪,性質嚴(yan) 重,影響惡劣,應予嚴(yan) 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guan) 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hui) 黨(dang) 委、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hui) 紀檢監察組研究決(jue) 定,分別給予符飛開除黨(dang) 籍、政務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北京市昌平區監委研究決(jue) 定,將符飛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guan) 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符飛簡曆

  符飛,男,漢族,1971年7月出生,海南海口人,1993年8月參加工作,2001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博士研究生學曆。

  1993年8月至1995年6月,任海南省富南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職員;

  1995年7月至1995年12月,任海南省瓊山市糖煙酒公司職員;

  1996年1月至2000年7月,任瓊山市人民檢察院書(shu) 記員;

  2000年7月至2003年8月,任瓊山市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

  2003年9月至2006年7月,中共中央黨(dang) 校經濟學部經濟學專(zhuan) 業(ye) 學習(xi) ;

  2006年8月至2008年5月,任北京市郵政管理局職員;

  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任中國郵政儲(chu) 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行職員;

  2008年9月至2010年5月,任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風險管理部員工;

  2010年5月至2013年3月,任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

  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任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監;

  2016年4月至2021年8月,任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風險處置與(yu) 法律事務部總監;

  2021年8月至今,任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員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hui) 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監委)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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