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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顧業務指引出台 強化業務規範與投資者權益保障

發布時間:2023-03-06 14:52:00來源: 證券日報

  記者 昌校宇

  見習(xi) 記者 方淩晨

  3月3日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e) 協會(hui) (以下簡稱“中基協”)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內(nei) 容與(yu) 格式指引》(以下簡稱《服務協議》)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風險揭示書(shu) 內(nei) 容與(yu) 格式指引》(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shu) 》)等業(ye) 務規範文件。自發布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後,為(wei) 新客戶提供基金投顧服務的,或為(wei) 老客戶提供新基金投資組合策略的,應當按照《服務協議》和《風險揭示書(shu) 》展業(ye) ,所涉相關(guan) 規則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對相應內(nei) 容進行調整。

  管理型基金投顧要求更嚴(yan)

  每日展示賬戶資產(chan) 淨值

  此次中基協發布的兩(liang) 份文件中,《服務協議》對基金投顧業(ye) 務的相關(guan) 定義(yi) 與(yu) 要求作了闡釋與(yu) 規定,《風險揭示書(shu) 》則是給出了規範化格式示例,並補充了適當說明。

  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研究員、內(nei) 蒙古銀行研究發展部總經理楊海平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兩(liang) 份文件的同時發布有利於(yu) 消除基金投顧展業(ye) 過程中的一些不規範行為(wei) ,建立投顧機構和服務對象之間的信任,中長期而言,有利於(yu) 行業(ye) 的規範健康可持續發展。

  《服務協議》對基金投顧服務方式和內(nei) 容、基金投顧服務相關(guan) 費用等進行了規定。華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齊夢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服務協議》的出台,有利於(yu) 解決(jue) 基金投顧業(ye) 務領域存在的收費亂(luan) 象的頑疾,本質上基金投顧業(ye) 務服務費用的厘定應當交給市場,由市場調節,但在現階段基金投顧服務費用收取存在較多不規範的情況下,出台《服務協議》對基金投顧業(ye) 務服務費用進行規範,有利於(yu) 建立正確的市場導向,促進基金投顧業(ye) 務長期良性發展。

  “《服務協議》明確了基金投顧人員的禁止行為(wei) 等,有利於(yu) 規範基金投顧業(ye) 務、保障投資者的相關(guan) 權益。”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同時,《服務協議》對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提出了更多要求,包括“單個(ge) 客戶持有單隻基金的市值,不高於(yu) 客戶賬戶資產(chan) 淨值的20%,貨幣市場基金、指數基金不受此限製”“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的,還應每日披露前一交易日的賬戶資產(chan) 淨值情況,以不低於(yu) 每季的頻率披露賬戶收益、持倉(cang) 明細、交易記錄等信息,披露所提供基金投資組合策略的備選基金庫”等。《風險揭示書(shu) 》也包含了對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特有風險的提示。

  “《服務協議》對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提出了相對更嚴(yan) 格的要求,相關(guan) 措施主要圍繞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展開,要求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在投資產(chan) 品上分散風險,避免單一化投資給投資者帶來巨大市場風險,同時注重投資者知情權的滿足,要求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向投資者進行充分的投資信息披露。”齊夢林認為(wei) ,發展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機性投資,讓專(zhuan) 業(ye) 的基金投顧服務回歸本位。

  楊海平表示,隨著基金投顧行業(ye) 走向成熟,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對公募基金行業(ye) 和資本市場的影響也將逐步增強。《服務協議》和《風險揭示書(shu) 》關(guan) 於(yu) 管理型基金投顧服務的特別規定,將引領其升級進階。

  試點機構需專(zhuan) 業(ye) 盡職

  業(ye) 界期待按勞取酬

  進入2023年,基金投顧試點工作也邁入第四個(ge) 年頭,投資者對於(yu) 基金投顧的認知度逐漸提高。

  3月3日,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國家金融與(yu) 發展實驗室和螞蟻集團研究院聯合發布的《投顧業(ye) 務的全球實踐與(yu) 中國展望》研究報告提出,截至2022年7月份,共有60家機構獲得了試點資格。其中54家試點機構已經展業(ye) ,涉及440萬(wan) 個(ge) 賬戶,95%為(wei) 小微戶(10萬(wan) 元以下),管理規模近1200億(yi) 元。

  談及未來試點機構應如何更好發展基金投顧業(ye) 務,齊夢林認為(wei) ,試點機構必須堅持專(zhuan) 業(ye) 導向,提供規範化的服務,避免給投資人帶來超預期的損失。同時,試點機構需重點關(guan) 注投資者的投資體(ti) 驗,優(you) 化投資服務,不以追求短期規模為(wei) 單一目標。另外,試點機構發展基金投顧業(ye) 務需強化合規風控,秉持專(zhuan) 業(ye) 機構的專(zhuan) 業(ye) 態度,注重商場聲譽的積累,堅持長期主義(yi) ,走長效發展之路。

  付建認為(wei) ,試點機構要在規範的基礎上提高研投和服務的專(zhuan) 業(ye) 性,加強團隊的專(zhuan) 業(ye) 化建設,根據投資者的需求提供服務。

  上海錦天城(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許瀚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試點機構應嚴(yan) 格遵守相關(guan) 規定展業(ye) 。同時,期待未來監管可允許基金投顧按其為(wei) 投資者貢獻的盈利情況收取‘顧問費’或類似管理人的‘業(ye) 績報酬’,這樣可以使基金投資者和基金投顧機構的利益趨於(yu) 一致。”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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