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複審調查
中新網3月19日電 19日,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9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jue) 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所適用的反傾(qing) 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上述公告顯示,2018年3月19日,商務部發布了2018年第27號公告,對原產(chan) 於(yu) 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征收反傾(qing) 銷稅,該措施將於(yu) 2023年3月19日到期。目前韓國公司稅率為(wei) 18.5%-32.3%,日本公司稅率為(wei) 45.0%-190.4%,南非公司稅率為(wei) 15.9%-34.1%。
2023年1月19日,商務部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寧波鎮洋化工發展有限公司代表國內(nei) 產(chan) 業(ye) 提交的反傾(qing) 銷期終複審申請書(shu) 。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qing) 銷措施,原產(chan) 於(yu) 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對中國的傾(qing) 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chan) 業(ye) 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chan) 於(yu) 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所適用的反傾(qing) 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並維持對原產(chan) 於(yu) 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實施的反傾(qing) 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有關(guan) 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chan) 品和中國同類產(chan) 品有關(guan) 情況、反傾(qing) 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chan) 品進口情況、傾(qing) 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guan) 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guan) 於(yu) 產(chan) 業(ye) 及產(chan) 業(ye) 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甲基異丁基(甲)酮產(chan) 業(ye) 提出申請。調查機關(guan) 認為(wei) ,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麵證據符合期終複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決(jue) 定,在反傾(qing) 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chan) 於(yu) 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繼續按照商務部2018年第27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chan) 品範圍和稅率征收反傾(qing) 銷稅。(中新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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