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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監管新規來了!12月1日起實施

發布時間:2023-03-24 10:38: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3月24日電 記者獲悉,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牙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1號),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牙膏參照有關(guan) 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

  《辦法》明確牙膏定義(yi) ,將牙膏定義(yi) 為(wei) 以摩擦的方式,施用於(yu) 人體(ti) 牙齒表麵,以清潔為(wei) 主要目的的膏狀產(chan) 品;規範牙膏功效管理和標簽要求,要求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明確牙膏應當標注和禁止標注的內(nei) 容,規範功效宣稱範圍及用語。同時,明確國家藥監局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牙膏監管工作。

  《辦法》規定牙膏實行備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風險程度進行注冊(ce) 或者備案管理,並實行安全監測製度,安全監測期滿未發生安全問題的牙膏新原料,納入國家藥監局製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錄;繼續沿用現有牙膏生產(chan) 許可製度,對牙膏生產(chan) 頒發化妝品生產(chan) 許可證,在保障產(chan) 品質量安全的基礎上,最大限度減少對行業(ye) 的影響。

  《辦法》明確牙膏備案人對牙膏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牙膏生產(chan) 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製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牙膏產(chan) 品質量安全。此外,《辦法》在法律責任部分還列舉(ju) 了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和參照適用《化妝品注冊(ce) 備案管理辦法》《化妝品生產(chan) 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具體(ti) 情形,進一步明晰了企業(ye) 主體(ti) 責任。

  國家藥監局網站3月23日發布的《牙膏監督管理辦法》政策解讀顯示,相對而言,我國牙膏市場上功效宣稱較為(wei) 混亂(luan) ,隨意宣稱“消炎鎮痛、止血”“促進幼兒(er) 長牙”“修補牙洞”“閉合牙縫”“穩固牙齒鬆動”“讓牙齒再生”“治療幽門螺旋杆菌”的情況層出不窮,部分宣稱與(yu) 藥品、醫療器械的界限模糊,嚴(yan) 重誤導了消費者,也給消費者健康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解讀稱,針對虛假、誇大宣稱等問題,《辦法》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管理經驗,通過落實企業(ye) 主體(ti) 責任、強化社會(hui) 共治,加大功效宣稱管理力度。《辦法》規定,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牙膏備案人應當在備案時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chan) 品功效評價(jia) 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hui) 監督。牙膏的功效宣稱評價(jia) 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強製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和國家藥監局規定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評價(jia) 有關(guan) 要求,保證功效宣稱評價(jia) 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可靠性。(中新財經)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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