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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票必須“掃碼關注”?別給消費者的權利添堵

發布時間:2023-04-19 15:54:00來源: 工人日報

  據4月17日《北京青年報》報道,近日,有消費者反映,在北京某菜館用餐後找前台服務員開發票時,對方表示必須掃碼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後才能開具發票,理由是“不關(guan) 注就拿不到公司抬頭”。最終,這位消費者據理力爭(zheng) 拿到一張紙質發票。記者調查發現,類似場景並不少見,“掃碼強製關(guan) 注”已經滲透到了多種生活場景中。

  從(cong) 掃碼點餐、繳停車費,到掃碼開發票,時下,商家給消費者強製安排的掃碼應用場景越來越多。掃碼確實給一些消費者帶來了方便,但對於(yu) 沒有智能手機或玩不轉掃碼功能的消費群體(ti) 而言,相關(guan) 操作猶如一道道消費難關(guan) 。一些商家將掃碼關(guan) 注其公眾(zhong) 號前置於(yu) 相關(guan) 服務的享受,相當於(yu) 又增加一道障礙。更令人擔憂的是,掃碼及種種授權後,一些敏感個(ge) 人信息可能被讀取,進而增加信息泄露、被營銷信息騷擾甚至遭遇電信網絡詐騙的概率。

  商家要求消費者掃碼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主要目的之一是提升其影響力,方便後續營銷引流,同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用戶黏性。在商言商,商家有上述需求或動機可以理解,但必須守住法律底線,必須尊重消費者的意願和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商家必須尊重消費者的“不願掃碼權”,不能因不掃碼就拒絕開具發票。因為(wei) ,獲取消費發票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提供發票等購貨、消費憑證是經營者的法定義(yi) 務。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或者商業(ye) 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這當中,“應當”“必須”等表述,已然明確了經營者要無門檻、無理由、無條件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而不應附加額外條件和程序。這也意味著,將掃碼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作為(wei) 開具發票的前置條件,有違法治精神和相關(guan) 要求。

  還需注意的是,在商家根據發票額度繳稅的大前提下,如果給消費者設置開發票的障礙,並因此減少了出票量,還會(hui) 產(chan) 生少繳稅的效果。如果商家有追求這種效果的主觀故意,那麽(me) 可能涉嫌非法避稅。

  此前,已有一些餐飲商家因強製要求消費者掃碼點餐並非法收集消費者個(ge) 人信息被有關(guan) 部門查處。商家對此應該有清醒的認知,增強自律意識——創新消費模式、營銷宣傳(chuan) 自己的公眾(zhong) 號,無可厚非,但不能抬高消費者的權利門檻,更不能封堵消費者的法定權利通道。商家可以引導消費者掃碼開發票、點餐等,但同時,應暢通、保證不掃碼情況下的服務模式,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多元選擇權以及相關(guan) 的實體(ti) 權利。

  有關(guan) 方麵也要持續關(guan) 注強製掃碼問題,健全聯合監督機製,暢通投訴舉(ju) 報渠道,及時采取多種方式對商家進行合規幹預,敦促其守住法律底線,規範日常營銷行為(wei) ,把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真正還給消費者。

  李英鋒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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