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企業汙水采樣造假50餘次逃避檢查 相關人員被判刑
中新網宿遷4月20日電 (劉林 朱來寬)4月19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徐州市新沂市阿湖鎮對一起汙染環境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九個(ge) 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wan) 元。同時禁止被告人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ei) 從(cong) 事排汙等相關(guan) 活動。
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係徐州市重點排汙單位。2021年6月至同年12月間,被告人石某作為(wei) 該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經理,全麵負責該公司汙水處理工作,為(wei) 了單位利益,其在明知自動監測數據多次超標被環保部門短信提醒的情況下,仍授意汙水處理廠王某等5名汙水操作工采取自製達標液體(ti) 的方式幹擾自動監測設施采樣,並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汙染物,共實施替換水樣幹擾采樣行為(wei) 50餘(yu) 次,逃避環保部門檢查,嚴(yan) 重汙染環境。2021年12月3日,徐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現場檢查時而案發。
案發後,被告人石某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及審理階段認罪認罰。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繳納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金人民幣544136元。
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間,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主動申請企業(ye) 合規建設,其積極整改落實,且經第三方監督評估小組驗收合格。公訴機關(guan) 認為(wei) 該公司已完成企業(ye) 合規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宿城區人民法院根據新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案發後主動申請企業(ye) 合規建設,積極整改落實,建立合規機製,完善監測程序,加強安全防範,經第三方監督評估小組驗收合格。綜合本案案情及企業(ye) 的生產(chan) 規模、發展潛力、案發後補救措施,采納了公訴機關(guan) 的量刑建議,遂對被告人予以從(cong) 寬處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jue)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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