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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河湖長製監督檢查辦法》頒布實施

發布時間:2023-06-01 12:57: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廣州5月31日電 (記者 王堅)據廣東(dong) 省河長製辦公室31日消息,廣東(dong) 省2023年第1號總河長令——《關(guan) 於(yu) 印發〈廣東(dong) 省河湖長製監督檢查辦法〉的令》已正式簽發。

  廣東(dong) 省河長辦介紹,《廣東(dong) 省河湖長製監督檢查辦法》(下稱《辦法》)結合廣東(dong) 實際,準確定位廣東(dong) 省河長辦職責,既發揮河長辦統籌協調作用,同時也強化了成員單位的監督檢查職責。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辦法》,廣東(dong) 省河長辦配套出台了《廣東(dong) 省河湖長製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分類標準》《廣東(dong) 省河湖長製監督檢查約談和通報標準》,明確了問題的分類標準以及監督檢查約談和通報標準。

  《辦法》明確了河湖長製監督檢查的適用範圍、實施原則、實施主體(ti) 、監督檢查內(nei) 容、監督檢查方式與(yu) 程序、問題分類與(yu) 處理、追責問責等內(nei) 容,突出了檢查主體(ti) 多元、檢查內(nei) 容全麵、檢查方式靈活、問題分類嚴(yan) 謹、處理流程規範、追責問責可行等六方麵特點。

  其中,在問題分類方麵,對於(yu) 發現的問題,《辦法》提出按照嚴(yan) 重程度分為(wei) 一般問題、較嚴(yan) 重問題和重大問題。問題分類標準,由廣東(dong) 省河長辦組織擬訂,經省河長辦主任同意後實施,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實行動態調整;在處理流程上,《辦法》提出按照“查、認、改、責”四個(ge) 環節開展,實行閉環管理;對於(yu) 發現的問題,采取交辦、分辦和督辦等三種方式處理,並根據整改情況實施催辦、曝光、提醒等監管措施。

  在追責問責方麵,廣東(dong) 省河長辦根據工作實際,製定量化可行的追責問責標準,並依據發現問題性質和數量,分別對相關(guan) 河長湖長、單位負責人作出約談、通報,並可告知有管理權限的地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違法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guan) 處理。(完)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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