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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法院一破產清算案獲香港法院認可和協助

發布時間:2023-06-02 12:17: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廣州6月1日電 (記者 方偉(wei) 彬)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1日發布消息:近日,該院審理的廣東(dong) 海外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海外建設公司”)破產(chan) 清算一案,獲香港高等法院的認可和協助。

  據介紹,該案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簽署《關(guan) 於(yu) 內(nei) 地與(yu)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chan) 程序的會(hui) 談紀要》(以下簡稱《會(hui) 談紀要》)後,廣東(dong) 省首例獲得香港法院認可和協助的破產(chan) 案件。

  通報稱,海外建設公司成立於(yu) 1992年。2020年,申請人海南邯鋼實業(ye) 有限公司以被申請人海外建設公司不能清償(chang) 到期債(zhai) 務,且明顯缺乏清償(chang) 能力為(wei) 由向法院申請對海外建設公司進行破產(chan) 清算。

  經審查,法院於(yu) 2020年指定廣州金股企業(ye) 清算有限公司為(wei) 海外建設公司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根據管理人實際清查情況,海外建設公司持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ce) 的廣東(dong) 海外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香港)的股份。為(wei) 便於(yu) 管理人對廣東(dong) 海外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香港)的股份進行處分,法院依據管理人申請,向香港高等法院發出請求書(shu) ,請其認可海外建設公司破產(chan) 清算程序及廣州金股企業(ye) 清算有限公司破產(chan) 管理人身份,並為(wei) 管理人提供履職協助。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為(wei) ,雖然協助請求並非《會(hui) 談紀要》規定的三個(ge) 試點法院提出,但這不是一個(ge) 應考慮的因素,因為(wei) 根據普通法,互惠不是獲得認可和協助的一項要求。此後,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出命令,認可海外建設公司破產(chan) 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並賦予管理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職職權。(完)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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