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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山林、捉野鳥、電捕魚 法院這樣判

發布時間:2023-06-06 14:56:00來源: 新京報

  燒山林、捉野鳥、電捕魚法院這樣判

  延慶區法院以案為(wei) 例警示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wei)

  臨(lin) 近芒種時節,在北京市延慶區的野鴨湖濕地,候鳥結伴而至,築巢嬉水,平整肥沃的鳥糧田正孕育著新一年的莊稼果實。

  6月5日,恰逢“世界環境日”,今年的主題是“建設人與(yu) 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為(wei) 持續護航轄區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安全,延慶區法院通過涉山林、鳥類、漁業(ye) 三起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倡導公眾(zhong) 提升環保主人翁意識,保護生態環境,共享綠色生活。

  放火罪

  一村民尋求刺激多次放火燒林獲刑六年半

  在延慶區法院審結的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2021年6月21日13時許,李某在延慶區某村北山底及北山西梁山脊附近,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附近山上的雜草引燃,引發該山5處火情,山上油鬆、灌木等林木被燒毀,後火勢被周邊村民、防火人員、消防人員撲滅,經鑒定,造成受害森林總麵積5923平方米(約8.9畝(mu) ),受損林木總蓄積6.8立方米,價(jia) 值損失共計人民幣3400元。此後,李某又於(yu) 同年6月22日、6月24日晚分別在延慶區某村西杏樹地水泥路附近和另一村莊北側(ce) 田地間土路附近,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柴火垛及廢棄布料後離開,該兩(liang) 場火勢均被防火人員撲滅。

  公訴機關(guan) 認為(wei) ,被告人李某多次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公訴機關(guan) 認為(wei) ,李某因故意放火致使約8.9畝(mu) 水土保持性質的生態公益林損毀,其中154株油鬆基本不具備存活能力,森林火災直接損失人民幣3400元,損害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故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李某承擔修複生態環境費用共計人民幣110360.84元,同時,判令李某承擔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用共計18287.38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李某為(wei) 尋求刺激,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其行為(wei) 已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關(guan) 於(yu)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李某實施放火行為(wei) ,破壞了森林植被資源,給社會(hui) 公共利益造成損失,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故以放火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ge) 月,判決(jue) 李某賠償(chang) 修複生態環境費用110360.84元、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費用人民幣18287.38元。

  法院提示

  放火毀林行為(wei) 危害巨大,不僅(jin) 短時間內(nei) 致森林大麵積破壞,造成財產(chan) 損失和人員傷(shang) 亡,還會(hui) 導致森林生態係統服務功能喪(sang) 失。該案中,法院不僅(jin) 依法追究了被告人李某放火罪的刑事責任,還判決(jue) 其承擔生態環境修複責任,以確保森林生態環境功能及時有效恢複,這也是恢複性司法原則在環境資源審判中的直接適用和體(ti) 現。

  非法狩獵罪

  三人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野生鳥類獲刑

  另一起案例是延慶區法院審理的轄區內(nei) 首例非法獵捕野生鳥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發生於(yu) 2022年9月8日夜間,被告人吳某、王某、邵某三人攜帶熱成像儀(yi) 、彈弓、手電等作案工具,駕車至延慶區某村附近的樹林中,非法獵捕野生鳥類4隻。經鑒定,涉案野生動物為(wei) 雉雞3隻、山斑鳩1隻,均為(wei) “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指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jia) 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價(jia) 值共計1200元。公訴機關(guan) 對吳某、王某、邵某以涉嫌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並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三被告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的夜間用彈弓、熱成像儀(yi) 獵捕野生動物,其行為(wei) 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懲處。另外,由於(yu) 三被告人的非法狩獵行為(wei) 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失,破壞了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侵害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故三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

  最終,法院當庭判決(jue) 被告人吳某、王某、邵某犯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六個(ge) 月至七個(ge) 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判決(jue) 三被告人賠償(chang) 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200元。

  法院提示

  保護野生鳥類不僅(jin) 對維護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yi) ,更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nei) 容。作為(wei) 首都生態涵養(yang) 區,延慶水清、岸綠、河暢、湖美的生態環境為(wei) 鳥類生存繁衍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優(you) 越條件,每年都會(hui) 有成千上萬(wan) 隻候鳥來延慶中轉、棲息,越來越多的野生鳥類已飛入我們(men) 的“朋友圈”,與(yu) 我們(men) 和諧共處。以司法之力守護生物多樣性,法院在此倡導廣大市民朋友愛鳥、護鳥,堅決(jue) 向違法狩獵行為(wei) 說“不”,以實際行動促進人與(yu) 自然和諧共生。

  非法捕撈水產(chan) 品罪

  兩(liang) 人在延慶官廳水庫水域電擊捕魚獲刑

  據了解,2016年3月,北京市農(nong) 業(ye) 局、河北省農(nong) 業(ye) 廳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調整官廳水庫禁漁期的通告》,決(jue) 定自2016年起調整官廳水庫禁漁期,每年4月1日至8月15日在官廳水庫全境實施禁漁,禁漁期間,禁止所有漁業(ye) 捕撈作業(ye) 。

  在延慶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吳某提議和被告人李某一起到延慶區官廳水庫水域電擊捕魚,二人會(hui) 麵後,李某開船來到官廳水庫康張大橋西側(ce) 的水麵上,使用由蓄電池、升壓器、魚竿自製而成的電魚工具,非法電擊捕魚若幹。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吳某、李某違反保護水產(chan) 資源法律法規,在禁漁期內(nei) 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e) 法》所禁用的電魚方法捕撈魚類,其行為(wei) 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chan) 品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同時,其二人行為(wei) 對官廳水庫水域內(nei) 的生態平衡造成破壞,損害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jue) 被告人吳某犯非法捕撈水產(chan) 品罪,判處拘役四個(ge) 月,緩刑六個(ge) 月;判決(jue)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撈水產(chan) 品罪,判處拘役三個(ge) 月,緩刑六個(ge) 月;判決(jue) 被告人吳某、李某賠償(chang) 生態修複費用5691.39元。被告人吳某、李某認罪服判,嚴(yan) 格按照北京市魚類增殖放流相關(guan) 技術規範,購買(mai) 魚苗,以增殖放流方式對受損水體(ti) 進行了生態修複。

  法院提示

  延慶區地處永定河流域,轄區內(nei) 水域較多,不少民眾(zhong) 有著在河邊垂釣的愛好,也時有不法分子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非法捕撈。非法電擊捕魚作業(ye) 對漁獲沒有選擇性,電魚機產(chan) 生的電流會(hui) 導致所觸及的各類水生動物死亡或受損,對魚類性腺造成損傷(shang) 影響種群繁衍,還會(hui) 對水體(ti) 中的浮遊生物和底棲動物造成致命傷(shang) 害。該起案件對遏製非法捕撈行為(wei) ,保護永定河流域生物鏈的完整,維係水生態係統穩定,促進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具有指導意義(yi) ,同時也告誡公眾(zhong) 莫因一時貪念誤入歧途,勿因個(ge) 人愛好觸碰法律底線。

  新京報記者 薄其雨 通訊員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映雪 林益涵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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