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因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捕獲野豬、獼猴獲刑
中新網儋州6月6日電 (羅鳳靈 郝良存)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一對父子符某甲、符某乙因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捕獲野豬、獼猴,近日被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ge) 月,緩刑1年;有期徒刑8個(ge) 月,緩刑1年6個(ge) 月。二人表示服判,不上訴。
2020年12月30日,符某甲以預防野豬損壞自家橡膠樹為(wei) 由,購買(mai) 了36個(ge) 彈簧套夾。在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符某甲明知自家橡膠園位於(yu)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鸚哥嶺分局管轄區內(nei) 且區內(nei) 禁止狩獵,仍擅自將其中4個(ge) 彈簧套夾安放在橡膠園周邊進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但未獵捕到野生動物。
2021年1月上旬,符某乙認為(wei) 有野豬偷食自家種植在橡膠園內(nei) 的菠蘿蜜,其在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明知該村及自家橡膠園位於(yu)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鸚哥嶺分局管轄區內(nei) 且區內(nei) 禁止狩獵,仍使用鋼絲(si) 繩在自家橡膠園內(nei) 設置獵套進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獵捕到一頭野豬帶回家後宰殺食用。4月下旬,符某乙又從(cong) 白沙縣一家五金店購買(mai) 鐵夾,安放於(yu) 該村對麵的山林中獵捕野生動物,獵捕到一隻猴子後帶回家飼養(yang) 。
經鑒定,符某乙獵捕到的猴子為(wei) 靈長目猴科獼猴,為(wei) 國家Ⅱ級保護動物,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Ⅱ;野豬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jia) 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為(wei) 國家“三有”保護動物。
符某甲安放彈簧套夾的地點、符某乙設置獵套和安放鐵夾的地點均位於(yu) 白沙縣行政區域內(nei) ,區域內(nei) 為(wei) 禁獵區,全年為(wei) 禁獵期,彈簧套夾、獵套、鐵夾均為(wei) 禁獵工具。2021年8月至9月,符某甲、符某乙先後主動到海南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鸚哥嶺保護區分局投案。符某乙獵捕的獼猴由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鸚哥嶺分局放生至周邊原始林。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wei) ,符某乙、符某甲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獵夾)進行狩獵,其中符某乙獵捕到國家Ⅱ級保護動物獼猴一隻,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jia) 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保護的野豬一頭,二人行為(wei) 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yu) 符某乙、符某甲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wei) 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減輕處罰,對其二人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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