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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多措並舉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

發布時間:2023-06-16 11:20: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貴陽6月15日電 (程瑞林 張偉(wei) )記者15日從(cong) 貴州省總工會(hui) 獲悉,貴州省人社廳、貴州省委政法委、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工信廳、貴州省總工會(hui) 等9個(ge) 部門日前聯合印發《貴州省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從(cong) 加強源頭治理、支持協商和解、做實多元調解、優(you) 化聯動機製四個(ge) 方麵著手,促進貴州新時期和諧勞動關(guan) 係高質量發展。

  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協商調解是社會(hui) 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yu) 防範勞動關(guan) 係領域重大風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優(you) 化市場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ye) 、構建合作共贏的和諧勞動關(guan) 係具有重要意義(yi) 。《方案》明確,貴州力爭(zheng) 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服務網絡進一步覆蓋、隊伍建設進一步強化、製度機製進一步優(you) 化、組織保障進一步夯實,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多元處理機製更加暢通、更加優(you) 化,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協商調解解決(jue) 的比重不斷提升,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訴訟案件進一步下降至合理區間。

  在加強源頭治理上,《方案》要求,加強勞動人事爭(zheng) 議預防治理,充分發揮用人單位基層黨(dang) 組織在勞動關(guan) 係治理、協商調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黨(dang) 建引領勞動關(guan) 係和諧發展;完善民主管理製度,保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重大決(jue) 策和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參與(yu) 權、表達權、監督權。強化勞動人事爭(zheng) 議監測預警,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zheng) 議風險監測機製,準確研判勞動人事爭(zheng) 議態勢。加強勞動人事爭(zheng) 議隱患排查,建立重點區域、重點行業(ye) 、重點企業(ye) 聯係點製度,全麵開展排查,及時發現苗頭性、傾(qing) 向性問題,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規範用工等引發的風險隱患。

  在支持協商和解上,《方案》提出,指導建立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協商機製,培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協商意識,建立健全溝通對話機製,暢通勞動者訴求表達渠道。協助開展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協商工作,工會(hui) 組織統籌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hui) 和集體(ti) 協商指導員、法律援助誌願者隊伍等資源力量,推動健全勞動者申訴渠道和爭(zheng) 議協商平台,引導幫助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開展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協商。維護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和解協議的效力,工會(hui) 組織要主動引導簽訂和解協議,推動和解協議履行;未按期履行和解協議的,工會(hui) 組織要主動做好引導申請調解等工作。

  在做實多元調解上,《方案》明確,推進基層勞動人事爭(zheng) 議調解組織建設,支持用人單位加大調解組織建設力度,健全以鄉(xiang) 鎮(街道)、工會(hui) 、行業(ye) 商(協)會(hui) 、區域性等調解組織窗口以及互聯網+調解服務平台為(wei) 重要支撐的小微型企業(ye) 勞動爭(zheng) 議協商調解機製。建設市、縣級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院調解中心和工會(hui) 法律服務工作站,探索推進工會(hui) 組織在勞動人事爭(zheng) 議案件較多、勞動者訴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設立工會(hui) 法律服務工作站。同時,加強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提升調解工作規範化水平;發揮各類調解組織特色優(you) 勢,進一步增加調解服務供給。

  在優(you) 化聯動機製上,《方案》強調,健全勞動人事爭(zheng) 議調解與(yu) 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ti) 係,積極構建“一站式”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受理和流轉辦理機製。參與(yu) 社會(hui) 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設,向社會(hui) 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派駐調解仲裁工作人員,辦理勞動人事爭(zheng) 議案件、參與(yu) 聯動化解、提供業(ye) 務支持。強化調解與(yu) 仲裁、訴訟銜接,建立仲裁員分片聯係調解組織製度,引導雙方提起仲裁審查申請或者司法確認申請,及時鞏固調解成果。同時,協調職能部門優(you) 勢資源和有利條件,便捷高效運行“互聯網+服務”,支持協商調解“網上辦”“掌上辦”,不斷強化數據賦能,逐步推進協商調解向智能化邁進。

  《方案》要求,貴州各級財政部門以及各相關(guan) 職能部門,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給予協商調解工作必要的預算支持和經費保障,確保協商調解持續良性開展。(完)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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