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捕獲動物非法狩獵被判緩刑
□ 本報記者 翟小功
□ 本報通訊員 羅鳳靈 郝良存
為(wei) 了預防野豬損壞自家橡膠樹、偷食菠蘿蜜,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一對父子先後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內(nei) 放置鐵夾等進行狩獵,捕獲一頭野豬和一隻獼猴,這對父子的行為(wei) 該如何認定?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父親(qin) 符某甲有期徒刑六個(ge) 月,緩刑一年;兒(er) 子符某乙有期徒刑八個(ge) 月,緩刑一年六個(ge) 月。
法院查明,2020年12月30日,符某甲以預防野豬損壞自家橡膠樹為(wei) 由,通過網絡購買(mai) 了36個(ge) 彈簧套夾,在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亦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明知自家橡膠園位於(yu)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鸚哥嶺分局管轄區內(nei) 且區內(nei) 禁止狩獵,仍擅自將其中4個(ge) 彈簧套夾安放在橡膠園周邊進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但未獵捕到野生動物。
2021年1月上旬,符某乙又使用鋼絲(si) 繩在橡膠園內(nei) 設置獵套,獵捕到一頭野豬帶回家後宰殺食用。同年4月下旬,符某乙利用鐵夾獵捕到一隻獼猴並帶回家飼養(yang) 。經鑒定,符某乙獵捕到的猴子為(wei) 國家Ⅱ級保護動物。
2021年8月至9月,符某甲、符某乙先後主動到海南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鸚哥嶺保護區分局投案。符某乙獵捕的獼猴由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管理局鸚哥嶺分局放生至周邊原始林。
法院認為(wei) ,符某乙、符某甲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其中符某乙獵捕到國家Ⅱ級保護動物獼猴一隻,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jia) 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保護的野豬一頭,二人行為(wei) 均構成非法狩獵罪。鑒於(yu) 符某乙、符某甲犯罪後主動投案,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減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jue) 。
法官庭後表示,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禁止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本案中符某甲雖然沒有抓到一隻動物,但其實施了狩獵行為(wei) 就構成犯罪因此獲刑。這父子倆(lia) 法律意識淡薄,擅自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獵捕野生動物,最終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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