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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跑網約車出事故 保險公司賠不賠?

發布時間:2023-07-06 11:09:00來源: 工人日報

  【說案】私家車跑網約車出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

  本報記者 張嬙

  如今,私家車司機兼職跑網約車已司空見慣。如果載完客後,在家中停車場停車時發生事故,責任應由車主承擔還是由保險公司承擔?近日,山東(dong) 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guan) 案件,法院依法判決(jue)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nei) 承擔2000元的賠償(chang) 責任。其餘(yu) 部分由車主賠償(chang) 。

  【案情回顧】

  2021年6月12日晚,王某駕駛私家車外出,從(cong) 事網約車運營工作。次日淩晨1點多,王某返回自家小區地下車庫時,與(yu) 劉某駕駛的車輛相撞。經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此前,網約車司機王某駕駛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e) 險,劉某駕駛的車輛則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e) 險。

  事故發生後,乙保險公司向劉某理賠車輛維修費用13萬(wan) 餘(yu) 元。隨後,被保險人劉某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shu) ,將已獲賠部分的追償(chang) 權轉移給乙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遂向網約車司機王某及甲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已經墊付的保險賠償(chang) 款13萬(wan) 餘(yu) 元及利息。

  王某認為(wei) ,其駕駛的車輛發生事故時正在停車場,車上僅(jin) 有車主一人,並未載有付費乘客,且車輛登記狀態為(wei) 非運營車輛。因此,該賠償(chang) 責任應由其投保的甲保險公司承擔。

  甲保險公司則認為(wei) ,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在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的情況下,保險人不負責賠償(chang) 。事故發生當晚,王某外出從(cong) 事營運活動,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所以針對乙保險公司主張的損失,甲保險公司僅(jin) 同意在交強險2000元財產(chan) 損失限額內(nei) 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裁判過程】

  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本案的焦點在於(yu) 事故發生時,王某是否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進而導致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明顯增加。

  網約車平台訂單記錄顯示,王某當晚7點開始從(cong) 事網約車運營,次日淩晨1點26分回家時在小區車庫發生交通事故,其回家過程是完成網約車運營之後必然產(chan) 生的行為(wei) ,因此應視為(wei) 網約車業(ye) 務的延續,而非完全基於(yu) 家庭自用。

  所以,王某在從(cong) 事網約車運營服務未履行提前告知甲保險公司義(yi) 務的情況下,車輛危險程度明顯高於(yu) 家庭自用,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e) 險內(nei) 不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綜上,法院判定,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nei) 承擔2000元賠償(chang) 責任,剩餘(yu) 部分應由王某承擔,即王某應向乙保險公司賠償(chang) 12.8萬(wan) 餘(yu) 元。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nei)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yi) 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chang) 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王某將私家車由“家用”性質改為(wei) “營運”性質,使得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但因其未向保險人履行告知義(yi) 務,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將麵臨(lin) 被拒絕理賠的風險。

  法官提醒私家車主,在兼職網約車的同時,應向保險公司告知真實情況,及時變更合同內(nei) 容並繳納與(yu) 營運車輛相匹配的保費,避免可能因此造成的損失。(工人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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