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後分別收受禮金如何依紀處理
作者:胡波
實踐中,黨(dang) 員幹部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的行為(wei) 比較常見,依紀處理相對簡單。但對於(yu) 退休前後均有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金的行為(wei) ,如何準確依紀處理,則存在條例適用和尺度把握等需要綜合考量的問題。筆者在工作中曾遇到這樣一起案例。某市轄區街道城管辦主任李某、綜治辦主任張某(均係中共黨(dang) 員)於(yu) 2021年春節前夕到轄區內(nei) 某私營企業(ye) 檢查工作時,分別收受該企業(ye) 負責人朱某給予的禮金人民幣3000元。同年7月,李某到齡退休。2022年春節前夕,張某約李某到朱某辦公室喝茶,兩(liang) 人分別再次收受朱某禮金人民幣3000元。接受審查後,李、張二人均如實交代違紀事實,並主動退繳了違紀款項。
該案中,對於(yu) 張某,依據黨(dang) 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給予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沒有異議,但對於(yu) 李某,如何依紀處理?有人認為(wei) ,李某於(yu) 2021年春節前夕收受朱某禮金3000元的行為(wei) 應當適用黨(dang) 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之規定,給予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而對於(yu) 2022年春節前夕收受朱某禮金的行為(wei) ,因此時李某已經退休,不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其接受私營企業(ye) 主的禮金不符合“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不宜認定為(wei) 違紀。
也有人認為(wei) ,李某於(yu) 2021年春節前夕收受朱某禮金3000元的行為(wei) 應當適用黨(dang) 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而對於(yu) 李某退休後,即2022年春節前夕收受朱某禮金的行為(wei) ,則應當適用黨(dang) 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廉潔紀律兜底條款)。根據黨(dang) 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李某兩(liang) 個(ge) 行為(wei) 應當合並處理,同時按兩(liang) 個(ge) 行為(wei) 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鑒於(yu) 李某兩(liang) 次收受禮金行為(wei) 均應給予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故最終應當給予李某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
對於(yu) 上述兩(liang) 種觀點,筆者均不讚同。筆者認為(wei) ,對李某退休前後收受朱某禮金的行為(wei) ,應當分別適用黨(dang) 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進行處理。但在對李某進行最終量紀時,除了應嚴(yan) 格依照黨(dang) 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也應考慮李某在組織核查時積極配合,如實說明違紀事實、主動退繳違紀所得的情節,依據黨(dang) 紀處分條例第十七條關(guan) 於(yu) 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分的規定,予以減輕處分,給予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
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加強新時代離退休幹部黨(dang) 的建設工作的意見》指出,要對離退休幹部強化管理監督,加強日常管理,要求離退休幹部黨(dang) 員特別是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幹部黨(dang) 員嚴(yan) 守有關(guan) 紀律規矩。黨(dang) 規黨(dang) 紀,特別是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包括退休黨(dang) 員在內(nei) 的全體(ti) 黨(dang) 員必須遵守的鐵規矩、硬杠杠。一旦違反,就必須毫不妥協、露頭就打。作為(wei) 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李某,其退休之後,雖然自己不再履行公務,但其在原工作地以及相應地域範圍內(nei) 仍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自身不檢點,可能會(hui) 對上述範圍內(nei) 的公務執行造成影響;若放任不管,其所作所為(wei) 仍然會(hui) 成為(wei) 社會(hui) 關(guan) 注的焦點,同樣會(hui) 有損黨(dang) 在人民群眾(zhong) 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因此,黨(dang) 員領導幹部不能因為(wei) 退休就搞紀律鬆綁。
對於(yu) 退休黨(dang) 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如何處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1年發布的第一批執紀執法指導性案例中的第4號“張某退休後違規接受宴請案”中已有明確的指導精神,即考慮到黨(dang) 員公職人員已經退休,不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可適用黨(dang) 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予以定性處理。所以,對於(yu) 李某在退休前後收受禮金的行為(wei) 應當依照黨(dang) 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分別評價(jia) 。因屬於(yu) 兩(liang) 種違紀行為(wei) ,則應根據黨(dang) 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進行提檔處分。
本案中,對李某的處理,除了需要看主要違紀事實,也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李某在組織核實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違紀事實並主動全額退繳違紀所得,具有從(cong) 輕或減輕的情節;二是作為(wei) 與(yu) 李某同案處理的張某,其收受禮金數額與(yu) 李某相同,且均為(wei) 在職期間收受,若李某因退休因素的介入而導致其比張某所受的處分還重,便會(hui) 形成退休期間收受禮金重於(yu) 在職期間收受禮金的倒掛效果。事實上,從(cong) 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看,在職要大於(yu) 退休。所以,就實際危害而言,退休後收受禮金應比在職期間收受禮金略低或相當,在最終量紀時需要考慮平衡性。
綜上,對於(yu) 李某的違紀事實,在分別評價(jia) 退休前後兩(liang) 個(ge) 違紀行為(wei) 的基礎上,合並提檔後再考慮其有減輕情節,給予其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是恰當的,也能夠最大限度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的有機統一。
(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單位:廣東(dong) 省廣州市海珠區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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