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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發文:調降風險因子!專家:釋放險資入市空間、穩固支持實體經濟

發布時間:2023-09-12 10:47: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9月12日消息(記者盧海寧)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經濟之聲《交易實況》報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日前發布《關(guan) 於(yu) 優(you) 化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監管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保持綜合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50%監管標準不變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業(ye) 發展實際,優(you) 化了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監管標準。

  《通知》體(ti) 現了我國保險償(chang) 付能力監管的哪些新導向?對保險企業(ye) 、行業(ye) 以及資本市場分別會(hui) 帶來什麽(me) 影響?經濟之聲《財經態度》采訪了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jun) 。

  王國軍(jun) 介紹,償(chang) 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履行賠付義(yi) 務的能力。此次對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監管標準進行優(you) 化,主要體(ti) 現出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的特點,以及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服務實體(ti) 經濟、支持科技創新等新導向。

  《通知》要求總資產(chan) 100億(yi) 元以上、2000億(yi) 元以下的財產(chan) 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chan) 500億(yi) 元以上、5000億(yi) 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總資產(chan) 100億(yi) 元以下的財產(chan) 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chan) 500億(yi) 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王國軍(jun) 認為(wei) ,這項規定能讓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險公司,在現有業(ye) 務不變的情況下提升償(chang) 付能力、經營能力與(yu) 業(ye) 務拓展能力,進而激發保險行業(ye) 活力。

  《通知》提出,將保險公司剩餘(yu) 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餘(yu) 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cong) 目前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王國軍(jun) 分析,長期年金保險、長期健康保險、長期壽險等產(chan) 品的期限大多在十年以上,這項規定能更好引導保險公司推動上述險種的發展,進而讓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更好服務社會(hui) 民生。

  《通知》明確,對於(yu) 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cong) 0.35調整為(wei) 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cong) 0.45調整為(wei) 0.4。王國軍(jun) 認為(wei) ,適當調低風險因子,能助力保險公司打開投資權益類資產(chan) 的空間,滬深300代表的藍籌股、科創板上市公司等有望獲得增量資金。另外,通過實施投資收益長期考核,能引導保險公司秉持長期投資與(yu) 價(jia) 值投資理念,為(wei) 藍籌企業(ye) 、科創企業(ye) 等提供更長期、更穩定的金融活水,從(cong) 而支持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還能在投資中獲得長期回報,增強險企自身競爭(zheng) 力。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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