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以刪除重要數據“要挾續約”被解雇
本報訊 (記者裴龍翔)在公司工作多年,卻得到一張無法續簽合同的通知,員工王某一怒之下將事關(guan) 企業(ye) 生產(chan) 發貨的重要數據刪除並以此要挾。企業(ye) 依照《員工守則》對其做出解雇處理,雙方對簿公堂。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判定企業(ye) 解除與(yu) 王某的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對王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chang) 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王某於(yu) 2018年入職該公司,負責生產(chan) 管理。雙方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簽訂至2022年9月2日,勞動合同中約定,在簽訂合同時,公司已將《員工守則》內(nei) 容告知王某,王某亦已知悉《員工守則》的內(nei) 容並承諾予以遵守。《員工守則》中明確規定,員工故意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不問金額或價(jia) 值大小),或使公司名譽或信譽蒙受損失的,公司可立即解除該合同。
2022年8月30日,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王某得知公司將不再與(yu) 其續簽合同,一氣之下刪除了其電腦和係統內(nei) 公司用於(yu) 生產(chan) 發貨的重要數據。
根據法院掌握的錄音資料,王某在與(yu) 公司人事的對話中,承認“我就是拿著你這個(ge) 單子(不續簽通知單)以後刪的”,並以續簽為(wei) 條件相威脅:“如果沒有這個(ge) 東(dong) 西,我可以恢複,怎麽(me) 恢複是我自己的事情,你給我這個(ge) 東(dong) 西我才會(hui) 刪除。”
企業(ye) 發現,王某刪除了公司電腦中的部品訂單、銷售表、零部件式樣書(shu) 文件。後請第三方技術公司恢複上述數據花費5653元。
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企業(ye) 是否係違法解除與(yu) 王某間的勞動合同。
結合企業(ye) 提交的錄音及王某自認的其刪除的文件,法院認為(wei) 可以看出王某刪除了公司一些文件數據,作為(wei) 一個(ge) 在崗多年的員工,對刪除文件會(hui) 對公司造成損失也應當明知,但其仍然為(wei) 表達對公司可能不再續聘的不滿,刪除了公司的文件數據。另,從(cong) 王某刪除公司數據時,認定其對公司已經造成了損失更符合高度蓋然性,且公司提供證據證實其後期恢複數據花費了相關(guan) 的費用。因此,原告的行為(wei) 符合故意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被告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且原告明確簽訂了閱讀確認書(shu) 表明已了解《員工守則》的內(nei) 容。
法院最終判定,對王某要求企業(ye) 支付違法解除賠償(chang) 金的訴請難以支持。
金山區人民法院朱涇人民法庭四級高級法官夏海中表示:“用人單位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及公司規章製度解除與(yu) 員工的勞動關(guan) 係,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須支付員工經濟補償(chang) 金。但若用人單位已經與(yu) 員工協商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chang) 金。”
裴龍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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