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國內

“醬香拿鐵”火出圈後 咖啡火鍋擅自添加茅台酒算侵權嗎?

發布時間:2023-09-15 15:28:00來源: 法治日報

  咖啡火鍋擅自添加茅台酒算侵權嗎?【 “醬香拿鐵”火出圈後不少餐飲企業(ye) 開始“蹭”熱度】

  □ 本報記者 張守坤

  “單品首日銷量突破542萬(wan) 杯,銷售額突破1億(yi) 元!”

  9月5日上午,瑞幸官方公布與(yu) 貴州茅台聯名產(chan) 品“醬香拿鐵”戰績,人們(men) 也再次感受到“新晉頂流”的魅力和地位。

  隨著關(guan) 注度和討論度的持續升高,不少餐飲企業(ye) 也開始“蹭”上茅台酒的熱度,加入這場流量狂歡。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在“醬香茅台”上市的同一日,湖南長沙一火鍋在門店上新了售價(jia) 128元/份的“醬香茅台火鍋”,宣發稱每一份火鍋中含有8ml貴州茅台酒,並將於(yu) 現場當麵添加,保真。

  這樣高調推出茅台火鍋,是否得到了茅台方麵的授權?該店工作人員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他們(men) 隻負責執行,至於(yu) 是否有茅台方麵的授權,他並不清楚。

  除茅台火鍋以外,“茅台+咖啡”“茅台+茶飲”也是當前餐飲行業(ye) 較為(wei) 熱門的選擇。

  據了解,早在今年7月,貴州一茶飲店以53度飛天茅台為(wei) 原料,製作出“貴陽冰茶醬香”版。在宣發中,該品牌介紹是將500ml的飛天茅台分裝55小杯左右,單杯版使用1小杯混入飲品,產(chan) 品定價(jia) 為(wei) VIP68元/杯,普通顧客73元/杯。

  然而,一則關(guan) 於(yu) #茅台工作人員:在咖啡中擅自添加茅台售賣是侵權行為(wei) #的熱搜卻打破了這場狂歡:茅台工作人員近日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咖啡店擅自在飲品中添加茅台酒售賣,即便不以此作為(wei) 賣點宣傳(chuan) ,實際上也是侵權行為(wei) 。

  不少網友疑惑,“哪條法律說買(mai) 了東(dong) 西以後,和別的混在一起就是侵權?”“賣咖啡還加奶呢,是不是未授權也侵權?”

  公開報道顯示,2022年,江蘇無錫市心甜化妝品經營部曾在未取得商標授權的情況下自製“茅台咖啡”銷售,並在未獲得茅台授權情況下私自在店內(nei) 設置了“專(zhuan) 屬特調茅台咖啡53°”“咖啡天花板玖號53°飛天茅咖”等宣傳(chuan) 牌。同時,在社交軟件上對其銷售的茅台咖啡商品進行宣傳(chuan) 。

  截至案發,當事人共計銷售標稱“玖號53°飛天茅咖/拿鐵生椰茅咖”21杯,非法經營額為(wei) 2728元。最終被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共計7萬(wan) 餘(yu) 元。

  無錫的東(dong) 港米闌西餐廳,也曾在2022年因在其經營場所吧台貨架和儲(chu) 物櫃內(nei) 存有“茅台拿鐵”咖啡杯,外包裝上標有“茅台拿鐵”及圖標,但無法提供相關(guan) 商標授權,被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00元。

  未經茅台公司授權,商家的哪些行為(wei) 可能構成侵權?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中國知識產(chan) 權研究會(hui) 理事王菲告訴記者:“商標權用盡是指對於(yu) 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在購買(mai) 之後無須經過商標權人許可,就可將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公眾(zhong) ,包括在為(wei) 此目的進行的廣告宣傳(chuan) 中使用商標的情況。”

  “但在幾種情況下,可能依然構成侵權。”王菲說,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也即商標權利人有質量保證的義(yi) 務。酒類產(chan) 品由於(yu) 其保存條件具有較高要求,其分裝或者加工過程中容易導致商品本身質量的改變,例如口感、濃度等。此種改變可能觸發商標權人的質量保證義(yi) 務條款。如果擅自在飲品中添加茅台酒售賣,相關(guan) 公眾(zhong) 可能由於(yu) 對所收到商品服務的口感、味道、價(jia) 格、服務環境等不滿,對茅台品牌產(chan) 生負麵評價(jia) ,損害茅台品牌聲譽,不適用權利用盡原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若使用人將自己的商標或字號和茅台商標一起使用,即使不至於(yu) 使相關(guan) 公眾(zhong) 誤認為(wei) 該商品(飲料或火鍋)是茅台公司生產(chan) 的,也極易使得相關(guan) 公眾(zhong) 誤認為(wei) 使用人和茅台公司存在某種關(guan) 聯關(guan) 係。相關(guan) 公眾(zhong) 選擇該商品或服務有較多因素是因為(wei) 茅台酒的知名度或茅台公司商譽,使用人宣傳(chuan) 自己將茅台酒作為(wei) 原料的行為(wei) 有可能被認定為(wei) 存在商業(ye) 攀附,誤導相關(guan) 公眾(zhong) ,並以此獲利,構成侵害商標權。”王菲說。

  在王菲看來,如果使用人的宣傳(chuan) 、包裝行為(wei) 與(yu) 茅台商標的核定範圍以及商品的設計理念、表達形式的差異,導致茅台商標與(yu) 商品和權利人的唯一對應性降低,造成對茅台平台精心營造的商業(ye) 品味和商譽造成貶損,可能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如若被認定為(wei) 商標侵權,則行為(wei) 人可能承擔停止侵害、賠償(chang) 損失、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其中賠償(chang) 金額的標準,既可以以侵權人獲利為(wei) 計算依據,也可以權利人損失為(wei) 依據,根據權利人品牌價(jia) 值不同,侵權賠償(chang) 金存在高於(yu) 侵權人獲利金額的可能。

  記者注意到,還有商家隻是告訴顧客,可以從(cong) 店內(nei) 購買(mai) 茅台(按杯或者按瓶)加入火鍋中,這樣吃起來別有一番風味,但是否選擇添加由顧客自行斟酌。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chan) 權研究中心研究員徐耀明認為(wei) ,消費者具有知情權、選擇權,添加茅台酒與(yu) 否完全取決(jue) 於(yu) 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此類銷售行為(wei) 不屬於(yu) 商標性使用,一般不構成侵權行為(wei) 。

  在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瑤看來,所謂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yu) 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shu) 上,或者將商標用於(yu) 廣告宣傳(chuan) 、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e) 活動中,用於(yu) 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wei) 。如果僅(jin) 僅(jin) 是將茅台酒作為(wei) 原料加入現有食品作為(wei) 混搭出售,商家宣傳(chuan) 時未將“茅台”作商標法意義(yi) 上的商標的使用,則不構成侵權。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像這種將其他商品作為(wei) 原材料之一添加到自己產(chan) 品中,卻沒有標明品牌的情況十分常見,比如商家推出了“醬香火鍋”“醬香茶葉”等卻沒有說白酒牌子的混搭銷售產(chan) 品;而在蛋糕店,利用各種品牌的餅幹作為(wei) 上層點綴或用餅幹碎做蛋糕夾心也隨處可見。

  王菲認為(wei) ,按照商品本身的用途正當、合理的使用其他品牌的商品,則適用權利用盡原則,無須告知權利人,例如飯店使用各種成品調料製作菜肴顯然無需調料生產(chan) 商的許可。但對於(yu) 超出商品本身用途而利用其品牌效應為(wei) 自己產(chan) 品牟利的情形,往往需要權利人的許可。

  記者注意到,還有商家為(wei) 了營銷自己的產(chan) 品,把其他品牌的商品當做贈品混搭銷售。

  “在不貶損、淡化贈品商品的商譽的情況下,不構成商標侵權。貶損指降低該商標本身價(jia) 值定位,降低其在目標受眾(zhong) 中的認可度等情況。淡化主要是指降低該商標和使用商標的商品之間的緊密或者唯一對應關(guan) 係的情況。需要具體(ti) 情況具體(ti) 分析。”王菲說。

  徐耀明認為(wei) ,搭售贈品是一種商品促銷策略,目的是通過特殊的經營手段實現商業(ye) 利潤,這種搭贈行為(wei) 實質就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wei) 。但贈品屬於(yu) 假冒偽(wei) 劣等侵犯注冊(ce) 商標專(zhuan) 用權的商品,商家依然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在陳瑤看來,多種商品添加、混搭銷售侵權的邊界,在於(yu) 商家是否取得合作方品牌授權,以及所涉行為(wei) 是否符合將合作方的商標作商標法意義(yi) 上的商標使用的構成要件。如果商家未取得合作方授權且將合作方商標作商標法意義(yi) 上的商標使用,則構成侵權。

  “商家為(wei) 了營銷宣傳(chuan) 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在選擇商品添加、混搭銷售、附送贈品等合作模式時,除須取得品牌合作方授權之外,也要關(guan) 注添加、搭售、贈送的商品或服務本身是否存在侵權。”陳瑤提醒道。

(責編:陳濛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