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男童遊泳館溺亡事件背後法律問題 救生員若擅離職守涉重大責任事故罪
專(zhuan) 家解讀男童遊泳館溺亡事件背後法律問題
救生員若擅離職守涉重大責任事故罪
● 從(cong) 道義(yi) 上來說,遊泳館內(nei) 的成年人應留意周圍是否有孩子溺水,並從(cong) 中華民族傳(chuan) 統美德角度出發,如果發現孩子溺水,應及時施以援手,也可以第一時間向救生員求助
● 遊泳館負有安全保障義(yi) 務,救生員或其他員工如保潔人員等,屬於(yu) 遊泳館的內(nei) 部工作人員。救生員的疏忽意味著遊泳館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義(yi) 務;館內(nei) 救生員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員,若發現消費者出現溺水情況,也負有救助義(yi) 務
● 結合我國救生事業(ye) 發展的實際情況設立相關(guan) 的管理條例,完善遊泳安全教育培訓製度,並建立嚴(yan) 格的審查監督機構增強對遊泳安全教育的監管力度,以保障安全教育工作的有序進行
□ 本報記者 趙麗(li)
□ 本報見習(xi) 記者 丁一
近日,一段“男孩遊泳池溺亡”的視頻在網上引發關(guan) 注。監控視頻顯示,一名男童不慎脫離遊泳圈在水中掙紮後沉入池底,但周圍的人似乎都沒有發現異常。數分鍾後,男童才被撈起搶救,最終不幸身亡。
10月9日,事故發生地相關(guan) 部門發布通報:已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救援及善後處置工作。已關(guan) 停涉事遊泳館,成立事件調查組開展相關(guan) 核查調查工作,下一步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法依規嚴(yan) 肅追責問責。
該事件發生後,公眾(zhong) 扼腕歎息,更多人提出疑問:事發當時,救生員去哪了?男童溺水,周圍的人是否有責任和救助的義(yi) 務?發生事故,涉事遊泳館及救生員、男童監護人是否有責?
《法治日報》記者就此采訪多名專(zhuan) 家,解讀事件背後涉及的法律問題。
焦點一
發生溺水事件救生員去哪了
在這起事件中,最令人費解的是,遊泳館不是野外河湖,按規定必須配備救生人員,但為(wei) 何溺亡事件沒有被救生員及時發現處置?
事發時的視頻顯示:遊泳池邊雖擺放有救生員座椅,但遊泳館的救生員不在現場。該遊泳館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ti) 采訪時稱,“救生員當時有事離開了一下”。
當遊泳館內(nei) 發生人員溺水,救生員脫崗或未到崗,即使在崗也未認真履職從(cong) 而導致溺亡的事件,今年已發生多起。
今年3月,四川省江油市發生一起泳池溺亡事件。死者家屬查看事發時的監控發現,死者當時在泳池中抽搐了一下後便趴在水裏不動,直到被其他遊泳者救起,其間沒有遊泳館救生員出現。遊泳館工作人員稱,事發時間較早,救生員還未到崗。
3個(ge) 月後,一男子在廣州市增城區某會(hui) 所室內(nei) 恒溫遊泳池溺水,遊泳館救生員低頭似在玩手機,未注意到溺水情況,9分鍾後才實施救援,最終男子溺水身亡。
在北京從(cong) 事救生員相關(guan) 工作的胡建(化名)告訴記者,一般溺水發生後,60秒左右時溺水者將出現口鼻進水、停止呼吸、瞳孔放大、身體(ti) 抽搐等狀況,4分鍾到6分鍾時,腦細胞將開始受損、死亡。對於(yu) 公共泳池的救生員配備情況,在標準遊泳場所(50m×25m)設置觀察台時,應按照救生員觀察區域的劃分,本著不留盲區與(yu) 死角的原則,至少設置4個(ge) 觀察台也就是4名救生員。同時,根據各地相關(guan) 規定不同,如果泳池水麵麵積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應至少配備3名救生員;水麵麵積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應按麵積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內(nei) 增加1人。
“但是,目前公共泳池尤其是一些健身房裏的遊泳池,存在沒有配備救生員或者救生員數量不足的問題。”胡建說,“坐在1.9米高的救生椅上,能觀察到泳池裏的每一個(ge) 人。工作期間必須保持精神高度緊張,如果意識到自己疲倦了,便要主動與(yu) 巡視的救生員交換,下場走幾圈,保持清醒。幾十個(ge) 人的生命都和你有關(guan) 係,一點兒(er) 都不能懈怠。”
但現實中,並非每個(ge) 救生員都能如此負責。
作為(wei) 遊泳愛好者的北京市民趙丹告訴記者,她經常看到一些遊泳場館的救生員隨意離崗或雖然在崗,卻在“開小差”,“上次我在一家遊泳館,五六個(ge) 孩子正在泳池戲水,觀察台上坐著一名救生員,另一名救生員則在不遠處低頭玩手機,持續10餘(yu) 分鍾”。
在北京做遊泳教練多年的熊偉(wei) (化名)說,暑期學遊泳的人數暴增,部分遊泳館的經營者和教練員隻重視教學進度,而忽略了安全管理。即使按要求配齊配足救生員,但有些救生員責任心不夠強,脫崗或在上崗期間玩手機、打瞌睡走神,“當事故出現時,如果救生員反應遲緩,就很容易救援不及時,發生意外”。
焦點二
救生員是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對於(yu) 未到崗的救生員,多位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如果救生員存在擅離職守行為(wei) ,那麽(me) 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救生員的擅離職守行為(wei) 與(yu) 被害兒(er) 童溺亡之間具有刑法意義(yi) 上的因果關(guan) 係,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彭新林認為(wei) ,救生員在明知有人特別是有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兒(er) 童在遊泳池遊泳的情況下,應當預見到,自己擅自離開崗位的行為(wei) 可能發生他人溺水而救援不及時進而導致被害人溺亡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溺亡事故發生,主觀方麵存在過失。從(cong) 客觀方麵來看,遊泳館救援屬於(yu) “作業(ye) ”的範疇,救生員是在作業(ye) 的過程中違反了有關(guan) 安全管理規定,最後發生兒(er) 童溺亡的嚴(yan) 重後果。
“遊泳館負有安全保障義(yi) 務,救生員或其他員工是遊泳館的內(nei) 部工作人員,救生員的疏忽意味著遊泳館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義(yi) 務。遊泳館對受害人承擔了賠償(chang) 責任之後,可以根據和救生員等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或者用工協議來進行內(nei) 部處理或者追責。”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說。
在彭新林看來,遊泳館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明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yi) 務,在本應當配備至少兩(liang) 位固定水上救生員的情況下配備不足,且配備的救生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未能履行救生員職責,遊泳館顯然未盡到管理上的安全保障義(yi) 務,故造成他人損害或者溺亡的,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包括承擔搶救費用、死亡賠償(chang) 金、喪(sang) 葬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chang) 責任。此外,遊泳館因存在違反安全管理、安全生產(chan) 作業(ye) 的情況,也應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黃忠認為(wei) ,要想讓救生員行業(ye) 的從(cong) 業(ye) 者更加認真履行職責,就應嚴(yan) 格執法,通過事後追責讓相關(guan) 單位和人員牢固樹立生命至上、預防為(wei) 主的觀念,織好生命安全網。在依法追究相關(guan) 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外,也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場館的民事賠償(chang) 責任有兩(liang) 個(ge) 依據:一個(ge) 基於(yu) 合同,另一個(ge) 基於(yu) 侵權。同時,還應鼓勵公民對此類危及生命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進行舉(ju) 報,檢察機關(guan) 也應當通過公益訴訟等方式來督促體(ti) 育場館全麵落實安全管理主體(ti) 責任,形成合力。”黃忠說。
孟強補充道:“在運營主體(ti) 承擔賠償(chang) 責任的同時,相關(guan) 市場監管部門也應當對遊泳池的運營方和從(cong) 業(ye) 者進行處罰,責令其切實履行職責,嚴(yan) 格按照上崗要求、工作內(nei) 容等進行履職,切實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焦點三
周圍人是否有責任和救助義(yi) 務
監控視頻顯示,10月1日14時20分許,一名男童抱著遊泳圈翻身後,雙手脫離了遊泳圈,之後在水中不停地掙紮。大約1分多鍾後,男孩沒有了動靜,身體(ti) 沉入水中。當時有多名大人和孩子也在泳池內(nei) ,但均未發現這一異常。14時28分許,男童被一旁的成年男子發現並撈起;14時30分許,現場多人開始對這名男童實施搶救。
痛心之餘(yu) ,部分網友爭(zheng) 議的焦點在於(yu) ,男童沉入水中近7分鍾,為(wei) 何他身旁的成年男子遲遲未發現並及時施救?該成年男子是否要為(wei) 男童溺亡承擔法律責任?
黃忠認為(wei) ,從(cong) 道義(yi) 上來說,遊泳館內(nei) 的成年人應留意周圍是否有孩子溺水,並從(cong) 中華民族傳(chuan) 統美德角度出發,如果發現孩子溺水,應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施以援手,也可以第一時間向救生員求助。
“救助不是法定義(yi) 務,但法律鼓勵見義(yi) 勇為(wei) 。”黃忠說,民法典不僅(jin) 通過第一百八十三條對見義(yi) 勇為(wei) 者在救助他人時導致自己的損害予以了救濟,同時還通過第一百八十四條對見義(yi) 勇為(wei) 者在緊急救助時可能對受救助人的損害予以了豁免。這兩(liang) 條規定從(cong) 法律上都積極肯定了見義(yi) 勇為(wei) 的義(yi) 舉(ju) 。因此,需要通過宣傳(chuan) 教育讓每一個(ge) 公民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對那些陷入危難者及時施以援手,共同守護生命安全。
那麽(me) ,遊泳館內(nei) 除救生員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員,是否有救助義(yi) 務?
對此,孟強認為(wei) ,館內(nei) 救生員當然負有救生義(yi) 務,館內(nei) 的其他工作人員如保潔人員等,若發現消費者出現溺水情況,負有救助義(yi) 務。
遊泳館相關(guan) 工作人員透露,男童是由一名成年人帶到遊泳館的,具體(ti) 是誰,目前不得而知。孟強認為(wei) ,將兒(er) 童帶入泳池之後,監護人必須時刻嚴(yan) 加監護,最好是貼近保護。如果監護人把兒(er) 童帶入泳池後,就不管不顧,讓兒(er) 童獨自戲水玩耍最終發生悲劇,監護人明顯未盡到監護職責,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孟強還提醒,如果父母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由受托人帶兒(er) 童去遊泳,未能履行監護職責而發生悲劇,那麽(me)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於(yu) 無償(chang) 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chang) 損失。因此,如果造成兒(er) 童溺亡的原因是受委托人存在重大過失而造成,其需要向兒(er) 童的監護人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焦點四
如何加強救生員培訓工作
曾著有《遊泳安全救生教育相關(guan) 問題研究》的海南大學體(ti) 育學院教師殷培根告訴記者,目前我國遊泳安全救生員的構成複雜,大部分救生員是來自健身俱樂(le) 部等從(cong) 業(ye) 人員,其中具備專(zhuan) 業(ye) 救生知識與(yu) 技能的人員占比非常少,且人員流動性較大,多數都是健身俱樂(le) 部的成員與(yu) 教練,沒有接觸過專(zhuan) 業(ye) 的遊泳救生安全教育培訓,專(zhuan) 業(ye) 素質不高,在進行救助時多依靠自己的個(ge) 人經驗,他們(men) 從(cong) 某些角度來講並不能算是真正意義(yi) 上的遊泳救生員。
“此外,救生員性別比例不平衡,男多女少。對救生員沒有學曆上的要求導致救生員整體(ti) 文化水平偏低,綜合素質不高,造成行為(wei) 習(xi) 慣方麵的懶散,在實行救助時危險係數增加,使得遊泳救生工作中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殷培根說。
據殷培根介紹,我國早期建立的救生員協會(hui) ,在名義(yi) 上是對國內(nei) 所有的遊泳救生員進行工作培訓與(yu) 管理,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管理製度不完善,隻局限於(yu) 救生員和救生培訓基地方麵,對救生機構與(yu) 救生人員的管理力度有限,而且現階段對救生員的培訓主要集中於(yu) 泳池場地的救生工作,忽視了對大海場所救生員的培訓工作。
“未來希望結合我國救生事業(ye) 發展的實際情況設立相關(guan) 的管理條例,完善遊泳安全教育培訓製度,並建立嚴(yan) 格的審查監督機構增強對遊泳安全教育的監管力度,以保障安全教育工作的有序進行。”殷培根建議,可以通過一些合理的渠道進行資金籌集,為(wei) 救生機構的建設提供充足的物質保障,以此確保救生培訓機構的正常運作,促進救生事業(ye) 的健康發展。(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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