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文件優化二手房買賣交易資金監管
中新網南京10月19日電 (記者 朱曉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chan) 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蘇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ye) 管理部18日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存量房交易俗稱二手房買(mai) 賣。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相當於(yu) 政府為(wei) 二手房買(mai) 賣提供了“安全支付”功能,達到保護買(mai) 賣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2012年起,南京開始實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由南京市房地產(chan) 市場交易管理中心下屬南京市房屋置業(ye) 擔保有限公司作為(wei) 交易保證機構,在交易資金到賬後,由登記機關(guan) 予以登記,並在登記後進行資金結算。
新實施的存量房資金監管措施與(yu) 此前政策相比,優(you) 勢更突出。
在監管銀行選擇上,《通知》明確,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chan) 局綜合商業(ye) 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負麵清單等因素,招標確定可承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ye) 務的商業(ye) 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名單,並通過門戶網站公示中標的商業(ye) 銀行。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chan) 局建立監管銀行考核評價(jia) 機製,定期對監管銀行開展考核評價(jia) ,並根據考核評價(jia) 結果動態調整監管銀行名單。
《通知》明確,未與(yu) 監管機構簽訂監管服務協議的商業(ye) 銀行和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不得從(cong) 事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存管等監管相關(guan) 業(ye) 務。
對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通知》明確,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對違反本規定的房地產(chan) 經紀機構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房產(chan) 管理部門可采取約談告誡、發布風險提示等措施,並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線上、線下服務方麵,《通知》明確,買(mai) 賣雙方可選擇在各房產(chan) 交易登記服務大廳、監管銀行服務網點及延伸服務點線下辦理買(mai) 賣合同簽約、監管協議簽訂、監管資金繳存等各項業(ye) 務,也可使用“房幫寧”平台線上辦理相關(guan) 業(ye) 務。待監管資金達到撥付條件後,無須再次申請,即可按協議約定轉入賣方賬戶,做到“一站式辦理”。
同時,資金監管不收取任何費用,資金監管期間的利息以資金實際入賬時間、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隨本金一並劃轉。如交易完成利息歸賣方所有,如交易撤銷利息歸買(mai) 方所有。
《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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