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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遭收9.1萬元服務費 瑪莎拉蒂“代購疑雲”

發布時間:2023-11-01 14:43:00來源: 成都商報

  瑪莎拉蒂“代購疑雲(yun) ”

  車主貸款50餘(yu) 萬(wan) 元遭收9.1萬(wan) 元服務費 出現3份購車協議懷疑被騙

  ■ 夾江縣的劉女士陷入了一場瑪莎拉蒂的“代購疑雲(yun) ”之中,她選擇向法院起訴,希望維護自己的權益。

  ■ 兩(liang) 年前,她通過夾江縣中天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代購了一輛瑪莎拉蒂,首付27萬(wan) 餘(yu) 元,需貸款58.9萬(wan) 元,但最後實際從(cong) 銀行辦理貸款68萬(wan) 元。對於(yu) 多出來的9.1萬(wan) 元,一份落款劉女士簽字捺印、但無具體(ti) 告知人的《告知書(shu) 》載明係“綜合服務費”。

  ■ 劉女士介紹,本來她有能力付全款,當時中天公司銷售人員稱,希望她走貸款幫忙完成個(ge) 任務,但該公司之前合作貸款的銀行近期暫時中止了合作,他會(hui) 想辦法找另外渠道幫助辦理銀行貸款。

  ■ 然而,買(mai) 車一年後,她得知除了幫自己代購車輛的中天公司,又冒出另外兩(liang) 家車商——夾江縣鑫騰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和夾江縣金城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 “鑫騰遠公司”和“金城公司”)。當初這筆9.1萬(wan) 元的所謂“綜合服務費”被上述3家公司“分”了。對此,劉女士質疑遭3家車商串通詐騙,近期起訴車商要求退還服務費及利息等。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1 買(mai) 車

  購買(mai) 瑪莎拉蒂貸款58.9萬(wan) 元 合同金額68萬(wan) 元

  2021年8月,劉女士經朋友介紹找到中天公司,雙方簽訂代購協議,代購一輛瑪莎拉蒂。據劉女士介紹,購車價(jia) 格為(wei) 85.39萬(wan) 元,她首付了27.49萬(wan) 元以及購置稅、手續費等共計30多萬(wan) 元給中天公司。

  劉女士稱,本來她是有能力付全款的,當時中天公司銷售人員鄧某告知她,希望她走貸款幫忙完成個(ge) 任務,但該公司之前合作貸款的銀行近期暫時中止了合作,他會(hui) 想辦法找另外渠道幫助辦理銀行貸款。半個(ge) 多月後,鄧某將劉女士帶到另一處汽車展廳簽訂貸款合同。

  “當時我發現貸款金額從(cong) 58.9萬(wan) 元變成了68萬(wan) 元,當麵問鄧某咋回事?”劉女士告訴記者,當時鄧某告知多出來的9.1萬(wan) 元相當於(yu) 保證金,為(wei) 避免劉女士提前還款,至少要用滿一年以上,隻要還貸滿一年後月供就會(hui) 越還越少,總的隻需要還58.9萬(wan) 元。十幾天後,劉女士提到了瑪莎拉蒂新車,同時每月按時向銀行還款12770.22元。

  2 起訴

  除了賣家又冒出兩(liang) 家車商 9.1萬(wan) 元“服務費”被3家分了

  直到今年年初,劉女士發現月供還是一分錢未減少,這才懷疑自己可能被騙了。劉女士稱,當時簽的代購協議、貸款合同等自己均沒有拿到手,中天公司稱貸款要用,還完款後才能給她。她便以要賣車的名義(yi) ,讓銷售人員鄧某找當初的代購協議檔案,但對方百般推諉,後來表示還要找他再買(mai) 一輛帕拉梅拉才給她補發一份代購協議。

  隨後,劉女士向經偵(zhen) 部門報案。最終,警方未予立案,但律師調取到了相關(guan) 證據材料。此時,劉女士才得知除了幫自己代購車輛的車商中天公司,又冒出來另外兩(liang) 家車商—鑫騰遠公司和金城公司。

  原來,中天公司通過鑫騰遠公司負責人徐某某介紹,找到金城公司負責人吳某某,以金城公司代劉女士購車的名義(yi) 並提供擔保,向樂(le) 山農(nong) 村商業(ye) 銀行青衣支行遞交了一份代購協議,申請了車輛貸款。一份落款有劉女士簽字捺印、但無具體(ti) 告知人及告知日期的《告知書(shu) 》載明:本次申請購車貸款58.9萬(wan) 元,綜合服務費9.1萬(wan) 元,最終貸款68萬(wan) 元。

  “之前我根本不知道鑫騰遠公司和金城公司的存在,也不知道這9.1萬(wan) 元高額服務費。”劉女士表示,她通過中天公司購車已支付3000元手續費,如果知道另外還要收這麽(me) 高的服務費,自己是不可能同意走貸款渠道的。

  對於(yu) 這9.1萬(wan) 元所謂“綜合服務費”,金城公司留下了3.8萬(wan) 元(其中6800元劃扣到銀行保證金賬戶),剩餘(yu) 的5.3萬(wan) 元作為(wei) “劉女士返點”轉給了鑫騰遠公司負責人徐某某,而徐某某扣下5000元後,將其餘(yu) 的4.8萬(wan) 元轉給了中天公司。

  對此,劉女士十分氣憤,她認為(wei) 3家車商相互串通,騙取了她高額的服務費。今年8月,她將中天公司和金城公司告到了法院,後追加鑫騰遠公司負責人徐某某為(wei) 第三人,要求3被告退還服務費9.1萬(wan) 元以及由此造成的貸款利息損失2萬(wan) 餘(yu) 元。

  3 庭審

  “高額服務費”是否如實告知?三方各執一詞

  劉女士提供的庭審筆錄顯示,金城公司代理人認為(wei) ,該公司明確告知貸款要產(chan) 生“綜合服務費”,為(wei) 劉女士的貸款承擔了連帶保證責任,且該公司在銀行設有保證金賬戶為(wei) 其貸款提供了擔保,這筆“綜合服務費”屬於(yu) 合理費用。同時,金城公司代理人認為(wei) ,這筆服務費已在告知書(shu) 中向劉女士告知並由其簽字捺印確認,不存在侵犯其知情權。

  對於(yu) 上述告知書(shu) ,劉女士表示,客戶簽字處是其簽字捺印,但告知書(shu) 上其他地方的字均是手寫(xie) 的,不是她寫(xie) 的,當時不知道有所謂“綜合服務費”9.1萬(wan) 元,而且這份告知書(shu) 上也沒有告知人和告知日期。

  作為(wei) 第三人的徐某某陳述,因為(wei) 中天公司和金城公司關(guan) 係不好,就讓他幫忙到金城公司做這個(ge) 貸款,簽貸款協議時隻是借用了自己公司場地,貸款下來後就轉給了中天公司,他收的5000元是介紹服務費。中天公司代理人則表示,服務費是買(mai) 車簽訂代購協議時就談好的,這個(ge) 服務費就包含在月供裏,包含貸款服務,代購協議上的月供和利率是符合的。

  劉女士代理人認為(wei) ,作為(wei) 消費者有權知悉自己付費享受的是何種服務內(nei) 容。上述告知書(shu) 沒有告知人簽字,未盡到告知義(yi) 務,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如果知曉有如此高的服務費,劉女士是不可能簽的。此外,劉女士代理人認為(wei) ,中天公司是劉女士代購車的真實賣家,而金城公司作為(wei) 名義(yi) 賣家,在事前明知不是銷售商及事後分配利益的情況下,通過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應承擔連帶責任。

  4 疑點

  第三份代購協議“浮出水麵” 法院:審查後決(jue) 定是否移送警方

  10月24日,記者來到金城公司展廳,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他們(men) 與(yu) 中天公司關(guan) 係不好,如果知道是中天公司的單子,是根本不可能接的。就貸款60多萬(wan) 元擔保5年來說,他們(men) 賺3萬(wan) 多元是在合理範圍內(nei) 的。當時得知要返點5萬(wan) 多元,他們(men) 確實也很震驚。鑫騰遠公司負責人徐某某則表示,自己隻掙了5000元介紹費,並不高,返4.8萬(wan) 元給中天公司是根據中天公司的要求。隨後,記者聯係了中天公司銷售人員鄧某及相關(guan) 負責人許某,但二人均拒絕接受采訪。

  記者注意到,今年年初,中天公司給劉女士補了一份代購協議。此後,中天公司向法庭又提交了一份原始代購協議,但兩(liang) 份協議上的首付款和貸款金額不一致。在劉女士與(yu) 銀行以及金城公司簽訂的個(ge) 人購車擔保借款合同中,載明售車人為(wei) 金城公司,購車合同名稱及編號為(wei) 車輛委托代購協議書(shu) 。劉女士納悶的是,“我與(yu) 金城公司沒有買(mai) 賣合同關(guan) 係,這裏銀行放貸又是依據的哪份代購協議呢?”10月24日,樂(le) 山農(nong) 村商業(ye) 銀行青衣支行工作人員提供了一份劉女士與(yu) 金城公司的代購協議。劉女士認為(wei) ,該協議書(shu) 明顯是金城公司偽(wei) 造。

  對此,樂(le) 山農(nong) 村商業(ye) 銀行青衣支行工作人員表示,該貸款合同確實沒在銀行簽,也沒有銀行工作人員在場,但銀行與(yu) 車商金城公司之間有合作關(guan) 係,金城公司把相關(guan) 貸款材料報送過來後,銀行對代購協議僅(jin) 作形式上的審查。

  10月27日,夾江縣人民法院複庭審理該案。法官表示,前述代購協議書(shu) 是否屬於(yu) 違法犯罪線索,是否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guan) ,待法院審查後予以決(jue) 定。目前,法院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攝影報道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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